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40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俊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1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俊雄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
但不得逾120 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郭俊雄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江彥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嘉麒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