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41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侯佳宜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字第14615號、107年度執聲字第31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侯佳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侯佳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許月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附表:受刑人侯佳宜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 有期徒刑1年 │
├──────┼───────────┼───────────┤
│犯 罪 日 期 │ 105.08.25 │ 104.03.23 │
├──────┼───────────┼───────────┤
│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 │
│機關年度案號│年度毒偵字第3911號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36號 │
├─┬────┼───────────┼───────────┤
│最│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 │ 106年度訴字第1007號 │ 107年度訴緝字第6號 │
│實├────┼───────────┼───────────┤
│審│判決日期│ 107.02.07 │ 107.06.07 │
├─┼────┼───────────┼───────────┤
│確│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 │ 106年度訴字第1007號 │ 107年度訴緝字第6號 │
│決├────┼───────────┼───────────┤
│ │判決確定│ 107.07.11 │ 107.09.10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
│罰金、社會勞│ │ │
│動之案件 │ │ │
├──────┼───────────┼───────────┤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
│ │年度執字第11305號 │年度執字第14615號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