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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42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孟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197號、107年度執字第143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孟忠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 由受刑人賴孟忠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主文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如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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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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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違反森林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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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7月 │
│ │ │ │(判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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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5年9月23日 │105年9月23日 │105年9月16日、 │
│ │ │ │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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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105年度毒 │臺中地檢105年度毒 │臺中地檢105年度少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4084號 │偵字第4084號 │連偵字第19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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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
│最 後│案 號 │106年度原訴字第19 │106年度原訴字第19 │106年度原訴第69號 │
│ │ │號 │號 │ │
│事實審├────┼─────────┼─────────┼─────────┤
│ │判 決 │106年4月11日 │106年4月11日 │106年12月27日 │
│ │日 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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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
│確 定│案 號 │106年度原訴字第19 │106年度原訴字第19 │106年度原訴第69號 │
│ │ │號 │號 │ │
│判 決├────┼─────────┼─────────┼─────────┤
│ │判 決│106年4月11日 │106年4月11日 │107年4月10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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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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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 │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 │
│ │字第7219號(編號1 │ │字第14344號(編號 │
│ │、2定刑1年4月,中 │ │3定刑2年2月,中監 │
│ │監106年7月24日至 │ │108年6月24日至110 │
│ │107年11月23日) │ │年8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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