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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44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文龍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69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文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文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2 次)、7 月、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3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7 年9 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 年9 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825381 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8年4 月13日,又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 年度審易字第2545號),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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