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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47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凱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字第14280號、107年度執聲字第32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凱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理 由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受刑人鄭凱宇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施行,於102年1月25日生效。
修正前刑法第50條係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而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則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
茲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不見得會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刑法第50條之規定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是本件自應適用較有利於受刑人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而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裁判確定前所犯之數罪,同時有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及不得易刑處分之罪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鄭凱宇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18所示之20罪,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17號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4年度聲字第205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然因與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所示其他案件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佳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顏偉林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附表:受刑人鄭凱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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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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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偽造文書 │詐欺取財 │偽造文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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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
│ │ │ ├────────┤
│ │ │ │編號3至5應執行有│
│ │ │ │期徒刑2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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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1年11月6日 │101年7月16日 │101年11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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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年 度 案 號 │署102年度少連偵 │署102年度少連偵 │署101年度少連偵 │
│ │字第16號、102年 │字第16號、102年 │字第172號 │
│ │度偵字第1072號 │度偵字第1072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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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595│102年度訴字第595│102年度訴字第 │
│事實審│ │號 │號 │2255號 │
│ ├────┼────────┼────────┼────────┤
│ │判決日期│102年5月1日 │102年5月1日 │102年12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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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595│102年度訴字第595│102年度訴字第 │
│確 定│ │號 │號 │2255號 │
│判 決├────┼────────┼────────┼────────┤
│ │判 決│102年5月23日 │102年5月23日 │103年1月20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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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是 │否 │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
│案件 │ │ │ │
├────────┼────────┴────────┴────────┤
│備註 │附表編號1至17號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 │
│ │104年度聲字第205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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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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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詐欺取財 │偽造文書 │詐欺取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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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
│ │(共2罪) │ │ │
│ ├────────┴────────┼────────┤
│ │編號3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編號6至17應執行 │
│ │ │有期徒刑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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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①101年11月8日 │101年11月16日 │101年8月28日 │
│ │②101年11月15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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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年 度 案 號 │署101年度少連偵 │署101年度少連偵 │署101年度少連偵 │
│ │字第172號 │字第172號 │字第174號、102年│
│ │ │ │度少連偵字第31、│
│ │ │ │106號、102年度偵│
│ │ │ │字第976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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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 │ │ │ │分院 │
│ ├────┼────────┼────────┼────────┤
│最 後│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 │102年度訴字第 │103年度原上訴字 │
│事實審│ │2255號 │2255號 │第3號、103年度上│
│ │ │ │ │訴字第1748號 │
│ ├────┼────────┼────────┼────────┤
│ │判決日期│102年12月23日 │102年12月23日 │104年6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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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 │ │ │ │分院 │
│ ├────┼────────┼────────┼────────┤
│ │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 │102年度訴字第 │103年度原上訴字 │
│確 定│ │2255號 │2255號 │第3號、103年度上│
│ │ │ │ │訴字第1748號 │
│判 決├────┼────────┼────────┼────────┤
│ │判 決│103年1月20日 │103年1月20日 │104年7月17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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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
│案件 │ │ │ │
├────────┼────────┴────────┴────────┤
│備註 │附表編號1至17號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 │
│ │104年度聲字第205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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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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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詐欺取財未遂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年 │有期徒刑2年4月 │
│ ├────────┴────────┴────────┤
│ │編號6至17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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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1年9月20日 │101年10月12日至 │101年10月2日 │
│ │ │101年11月6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年 度 案 號 │署101年度少連偵 │署101年度少連偵 │署101年度少連偵 │
│ │字第174號、102年│字第174號、102年│字第174號、102年│
│ │度少連偵字第31、│度少連偵字第31、│度少連偵字第31、│
│ │106號、102年度偵│106號、102年度偵│106號、102年度偵│
│ │字第9763號 │字第9763號 │字第976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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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 │ │分院 │分院 │分院 │
│ ├────┼────────┼────────┼────────┤
│最 後│案 號│103年度原上訴字 │103年度原上訴字 │103年度原上訴字 │
│事實審│ │第3號、103年度上│第3號、103年度上│第3號、103年度上│
│ │ │訴字第1748號 │訴字第1748號 │訴字第1748號 │
│ ├────┼────────┼────────┼────────┤
│ │判決日期│104年6月24日 │104年6月24日 │104年6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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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 │ │分院 │ │ │
│ ├────┼────────┼────────┼────────┤
│ │案 號│103年度原上訴字 │104年度臺上字第 │104年度臺上字第 │
│確 定│ │第3號、103年度上│3465號 │3465號 │
│ │ │訴字第1748號 │ │ │
│判 決├────┼────────┼────────┼────────┤
│ │判 決│104年7月17日 │104年11月12日 │104年11月12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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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
│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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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附表編號1至17號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 │
│ │104年度聲字第205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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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10 │ 11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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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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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
│ ├────────┴────────┴────────┤
│ │編號6至17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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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1年10月26日、 │101年11月8日 │101年9月12日 │
│ │29日、30日(聲 │ │ │
│ │請書原載101年10 │ │ │
│ │月26日至101年10 │ │ │
│ │月30日,應予更正│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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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年 度 案 號 │署101年度少連偵 │署101年度少連偵 │署101年度少連偵 │
│ │字第174號、102年│字第174號、102年│字第174號、102年│
│ │度少連偵字第31、│度少連偵字第31、│度少連偵字第31、│
│ │106號、102年度偵│106號、102年度偵│106號、102年度偵│
│ │字第9763號 │字第9763號 │字第976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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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 │ │分院 │分院 │分院 │
│ ├────┼────────┼────────┼────────┤
│最 後│案 號│103年度原上訴字 │103年度原上訴字 │103年度原上訴字 │
│事實審│ │第3號、103年度上│第3號、103年度上│第3號、103年度上│
│ │ │訴字第1748號 │訴字第1748號 │訴字第1748號 │
│ ├────┼────────┼────────┼────────┤
│ │判決日期│104年6月24日 │104年6月24日 │104年6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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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 ├────┼────────┼────────┼────────┤
│ │案 號│104年度臺上字第 │104年度臺上字第 │104年度臺上字第 │
│確 定│ │3465號 │3465號 │3465號 │
│判 決├────┼────────┼────────┼────────┤
│ │判 決│104年11月12日 │104年11月12日 │104年11月12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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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
│案件 │ │ │ │
├────────┼────────┴────────┴────────┤
│備註 │附表編號1至17號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 │
│ │104年度聲字第205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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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13 │ 14 │ 15 │
├────────┼────────┼────────┼────────┤
│罪 名│偽造文書 │詐欺取財 │偽造文書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
│ ├────────┴────────┴────────┤
│ │編號6至17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
├────────┼────────┬────────┬────────┤
│犯 罪 日 期│101年9月27日 │101年11月5日 │101年9月28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年 度 案 號 │署101年度少連偵 │署101年度少連偵 │署101年度少連偵 │
│ │字第174號、102年│字第174號、102年│字第174號、102年│
│ │度少連偵字第31、│度少連偵字第31、│度少連偵字第31、│
│ │106號、102年度偵│106號、102年度偵│106號、102年度偵│
│ │字第9763號 │字第9763號 │字第976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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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 │ │分院 │分院 │分院 │
│ ├────┼────────┼────────┼────────┤
│最 後│案 號│103年度原上訴字 │103年度原上訴字 │103年度原上訴字 │
│事實審│ │第3號、103年度上│第3號、103年度上│第3號、103年度上│
│ │ │訴字第1748號 │訴字第1748號 │訴字第1748號 │
│ ├────┼────────┼────────┼────────┤
│ │判決日期│104年6月24日 │104年6月24日 │104年6月24日 │
├───┼────┼────────┼────────┼────────┤
│ │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 ├────┼────────┼────────┼────────┤
│ │案 號│104年度臺上字第 │104年度臺上字第 │104年度臺上字第 │
│確 定│ │3465號 │3465號 │3465號 │
│判 決├────┼────────┼────────┼────────┤
│ │判 決│104年11月12日 │104年11月12日 │104年11月12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
│案件 │ │ │ │
├────────┼────────┴────────┴────────┤
│備註 │附表編號1至17號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 │
│ │104年度聲字第205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 │
└────────┴──────────────────────────┘
┌────────┬────────┬────────┬────────┐
│編 號│ 16 │ 17 │ 18 │
├────────┼────────┼────────┼────────┤
│罪 名│偽造文書 │詐欺取財 │偽造文書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2月 │
│ │(共2罪) │ │ │
│ ├────────┴────────┤ │
│ │編號6至17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 │
├────────┼────────┬────────┼────────┤
│犯 罪 日 期│①101年9月18日 │101年11月15日 │101年9月11日(聲│
│ │②101年9月26日 │ │請書原載101年8月│
│ │ │ │至101年11月,應 │
│ │ │ │予更正)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年 度 案 號 │署101年度少連偵 │署101年度少連偵 │署107年度偵字第 │
│ │字第174號、102年│字第174號、102年│6196號 │
│ │度少連偵字第31、│度少連偵字第31、│ │
│ │106號、102年度偵│106號、102年度偵│ │
│ │字第9763號 │字第9763號 │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分院 │分院 │ │
│ ├────┼────────┼────────┼────────┤
│最 後│案 號│103年度原上訴字 │103年度原上訴字 │107年度訴字第 │
│事實審│ │第3號、103年度上│第3號、103年度上│1581號 │
│ │ │訴字第1748號 │訴字第1748號 │ │
│ ├────┼────────┼────────┼────────┤
│ │判決日期│104年6月24日 │104年6月24日 │107年8月9日 │
├───┼────┼────────┼────────┼────────┤
│ │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案 號│104年度臺上字第 │104年度臺上字第 │107年度訴字第 │
│確 定│ │3465號 │3465號 │1581號 │
│判 決├────┼────────┼────────┼────────┤
│ │判 決│104年11月12日 │104年11月12日 │107年9月3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
│案件 │ │ │ │
├────────┼────────┴────────┼────────┤
│備註 │附表編號1至17號所示之罪,業經臺灣 │ │
│ │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4年度聲字第2054 │ │
│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刑10年6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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