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47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少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32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少鈞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林少鈞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偽造文書、侵占、竊盜及贓物等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及各該判決在卷可稽。
本院審核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核與前述規定並無不合,且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就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聲請狀1 份在卷可稽,本件自得依檢察官之聲請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
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10罪刑度之外部限制,及其中附表編號1 至7 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219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9 月確定,暨考量受刑人所為之行為態樣,再衡以附表所示10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參照)。
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6 至8 所示之4 罪原雖得易科罰金,然因與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所示其他案件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一併說明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懷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崑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附表:受刑人林少鈞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偽造文書 │侵占 │偽造文書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1 年 │有期徒刑1 年 │
│ │ │(共2 罪) │ │
├────────┼────────┼────────┼────────┤
│犯 罪 日 期│96年底至99年5月 │99年1 月16日至99│99年1 月16日 │
│ │14日 │年5 月14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檢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
│年 度 案 號│署99年度偵字第82│署99年度偵字第82│署99年度偵字第82│
│ │06號、100 年度偵│06號、100 年度偵│06號、100 年度偵│
│ │字第8326號 │字第8326號 │字第8326號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臺灣高等法院臺南│臺灣高等法院臺南│
│ │ │分院 │分院 │分院 │
│最 後├────┼────────┼────────┼────────┤
│ │案 號│102 年度上訴字第│102 年度上訴字第│102 年度上訴字第│
│ │ │638 號 │638 號 │638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2 年9 月18日 │102 年9 月18日 │102 年9 月18日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臺灣高等法院臺南│臺灣高等法院臺南│
│ │ │分院 │分院 │分院 │
│ ├────┼────────┼────────┼────────┤
│確 定│案 號│102 年度上訴字第│102 年度上訴字第│102 年度上訴字第│
│ │ │638 號 │638 號 │638 號 │
│判 決├────┼────────┼────────┼────────┤
│ │判 決│102 年10月1 日 │102 年10月1 日 │102 年10月1 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
│案件 │ │ │ │
├────────┼────────┴────────┴────────┤
│備 註│編號1 至7 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9 月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偽造文書 │侵占 │偽造文書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5 月,如│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幣1,000 元折算壹│
│ │ │ │日(共2 罪) │
├────────┼────────┼────────┼────────┤
│犯 罪 日 期│99年5 月14日 │100 年1 月2 日 │1.100 年1 月14日│
│ │ │ │2.101 年8 月4 日│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
│年 度 案 號│署99年度偵字第82│署100 年度偵字第│署102 年度偵字第│
│ │06號、100 年度偵│351 、1735號 │8152、8367號 │
│ │字第8326號 │ │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 │分院 │ │ │
│最 後├────┼────────┼────────┼────────┤
│ │案 號│102 年度上訴字第│102 年度易緝字第│102 年度簡字第20│
│ │ │638 號 │7號 │70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2 年9 月18日 │102 年5 月21日 │102 年12月31日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 │分院 │ │ │
│ ├────┼────────┼────────┼────────┤
│確 定│案 號│102 年度上訴字第│102 年度易緝字第│102 年度簡字第20│
│ │ │638 號 │7 號 │70號 │
│判 決├────┼────────┼────────┼────────┤
│ │判 決│102 年10月1 日 │102 年10月14日 │103 年2 月6 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是 │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
│案件 │ │ │ │
├────────┼────────┴────────┴────────┤
│備 註│編號1 至7 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9 月 │
└────────┴──────────────────────────┘
┌────────┬────────┬────────┬────────┐
│編 號│ 7 │ 8 │ (以下空白) │
├────────┼────────┼────────┼────────┤
│罪 名│竊盜 │贓物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 月,如│有期徒刑3 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幣1,000 元折算壹│幣1,000 元折算壹│ │
│ │日 │日 │ │
├────────┼────────┼────────┼────────┤
│犯 罪 日 期│100 年1 月14日至│98年11月27日 │ │
│ │100 年1 月15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
│年 度 案 號│署102 年度偵字第│署106 年度偵緝字│ │
│ │8152、8367號 │第1732號 │ │
├───┬────┼────────┼────────┼────────┤
│ │法 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2 年度簡字第20│107 年度簡字第99│ │
│ │ │70號 │5 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2 年12月31日 │107 年8 月7 日 │ │
├───┼────┼────────┼────────┼────────┤
│ │法 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102 年度簡字第20│107 年度簡字第99│ │
│ │ │70號 │5 號 │ │
│判 決├────┼────────┼────────┼────────┤
│ │判 決│103 年2 月6 日 │107 年9 月3 日 │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 │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
│案件 │ │ │ │
├────────┼────────┼────────┼────────┤
│備 註│編號1 至7 應執行│ │ │
│ │有期徒刑5 年9 月│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