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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49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美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字第8863號、107年度執聲字第32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美英因強盜等伍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簡美英因強盜等5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許月馨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附表:受刑人簡美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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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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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強盜 │ 強盜 │ 強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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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8月(共2罪 │ 有期徒刑2年7月 │ 有期徒刑3年9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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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 104.11.12、104.10.21 │ 104.10.14 │ 104.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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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 │
│機關年度案號│年度少偵字第18號 │年度少偵字第18號 │年度少偵字第18號 │
├─┬────┼───────────┼───────────┼───────────┤
│最│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 │ 105年度少訴字第22號 │ 105年度少訴字第22號│ 105年度少訴字第22號│
│實├────┼───────────┼───────────┼───────────┤
│審│判決日期│ 105.10.05 │ 105.10.05 │ 105.10.05 │
├─┼────┼───────────┼───────────┼───────────┤
│確│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 │ 105年度少訴字第22號 │ 105年度少訴字第22號│ 105年度少訴字第22號│
│決├────┼───────────┼───────────┼───────────┤
│ │判決確定│ 105.11.02 │ 105.11.02 │ 105.11.02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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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
│罰金、社會勞│ │ │ │
│動之案件 │ │ │ │
├──────┼───────────┼───────────┼───────────┤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 │
│ │年度執字第2486號(編號│年度執字第2486號(編號│年度執字第2486號(編號│
│ │1至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1至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1至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
│ │年) │年)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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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4 │ (以下空白) │ (以下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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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詐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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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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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 105.05.2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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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 │ │ │
│機關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21240號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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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後├────┼───────────┼───────────┼───────────┤
│事│案號 │ 105年度原訴字第53號 │ │ │
│實├────┼───────────┼───────────┼───────────┤
│審│判決日期│ 107.03.13 │ │ │
├─┼────┼───────────┼───────────┼───────────┤
│確│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定├────┼───────────┼───────────┼───────────┤
│判│案號 │ 105年度原訴字第53號 │ │ │
│決├────┼───────────┼───────────┼───────────┤
│ │判決確定│ 107.04.09 │ │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 │ │
│罰金、社會勞│ │ │ │
│動之案件 │ │ │ │
├──────┼───────────┼───────────┼───────────┤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 │ │
│ │年度執字第8863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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