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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50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志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字第13338號、107年度執聲字第32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志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志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
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賴志龍前因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又本件受刑人分別犯如附表編號2至4號所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附表編號1、5號所示「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4款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因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賴志龍於107年8月31日所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何紹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附表:受刑人賴志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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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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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3月 │
├──────┼───────────┼───────────┼───────────┤
│犯 罪 日 期 │ 106.12.23 │ 106.12.24 │ 106.12.08 │
├──────┼───────────┼───────────┼───────────┤
│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
│機關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33676號 │年度偵字第33676號 │年度偵字第735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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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 │ 107年度易字第1號 │ 107年度易字第1號 │ 107年度中簡字第761號 │
│實├────┼───────────┼───────────┼───────────┤
│審│判決日期│ 107.02.27 │ 107.02.27 │ 107.0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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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 │ 107年度易字第1號 │ 107年度易字第1號 │ 107年度中簡字第761號 │
│決├────┼───────────┼───────────┼───────────┤
│ │判決確定│ 107.03.26 │ 107.03.26 │ 107.05.14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
│罰金、社會勞│社會勞動 │勞動 │勞動 │
│動之案件 │ │ │ │
├──────┼───────────┼───────────┼───────────┤
│備註 │編號1至4號業經臺灣臺中│編號1至4號業經臺灣臺中│編號1至4號業經臺灣臺中│
│ │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 │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 │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 │
│ │385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385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385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
│ │刑1年2月 │刑1年2月 │刑1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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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4 │ 5 │ (以下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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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竊盜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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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8月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 106.09.24 │ 106.10.2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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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 │
│機關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12542號 │年度毒偵字第1125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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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後├────┼───────────┼───────────┼───────────┤
│事│案號 │ 107年度中簡字第1387號│ 107年度訴字第801號 │ │
│實├────┼───────────┼───────────┼───────────┤
│審│判決日期│ 107.06.25 │ 107.04.30 │ │
├─┼────┼───────────┼───────────┼───────────┤
│確│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定├────┼───────────┼───────────┼───────────┤
│判│案號 │ 107年度中簡字第1387號│ 107年度訴字第801號 │ │
│決├────┼───────────┼───────────┼───────────┤
│ │判決確定│ 107.07.23 │ 107.04.30 │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 │
│罰金、社會勞│勞動 │社會勞動 │ │
│動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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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編號1至4號業經臺灣臺中│ │ │
│ │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 │ │ │
│ │385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 │ │
│ │刑1年2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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