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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5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佳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3260號、107年度執字第149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佳明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佳明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並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另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
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
其中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業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5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
附表編號3、4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業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等情,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且受刑人所犯之罪均屬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應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一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孫藝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譚鈺陵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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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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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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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4 月,如│有期徒刑6 月,如│有期徒刑3 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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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6年1月28日 │106年4月24日 │106年5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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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年 度 案 號│署106 年度偵緝字│署106 年度偵字第│署107 年度偵字第│
│ │第221號 │13753號 │139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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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
│ │案 號│106年度易字第491│106年度易字第324│107年度易字第167│
│事實審│ │號 │7號 │1號 │
│ ├────┼────────┼────────┼────────┤
│ │判決日期│106年7月31日 │106年11月7日 │107年7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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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106年度易字第491│107年度易字第324│107年度易字第167│
│ │ │號 │7號 │1號 │
│判 決├────┼────────┼────────┼────────┤
│ │判 決│106年8月28日 │106年12月4日 │107年8月6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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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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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 │署106 年度執字第│署107 年度執字第│署107 年度執字第│
│ │4145號 │363號 │1496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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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編號3、4定應執行│
│ │ │有期徒刑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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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4 │ (空白) │ (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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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竊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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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4 月,如│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幣1,000元折算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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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6年8月28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 │
│年 度 案 號│署107 年度偵字第│ │ │
│ │139號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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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最 後├────┼────────┼────────┼────────┤
│ │案 號│107年度易字第167│ │ │
│事實審│ │1號 │ │ │
│ ├────┼────────┼────────┼────────┤
│ │判決日期│107年7月12日 │ │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
│確 定│案 號│107年度易字第167│ │ │
│ │ │1號 │ │ │
│判 決├────┼────────┼────────┼────────┤
│ │判 決│107年7月12日 │ │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 │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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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 │
│ │署107 年度執字第│ │ │
│ │14960號 │ │ │
│ ├────────┼────────┼────────┤
│ │編號3、4定應執行│ │ │
│ │有期徒刑6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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