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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5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柏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32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柏智因詐欺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柏智因詐欺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詐欺等2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為得諭知易科罰金之罪,並已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首揭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童秉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附表:受刑人林柏智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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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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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詐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持有第二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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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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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6年3月23日 │106年11月1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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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 │臺中地檢107年度 │ │
│年 度 及 案 號 │偵字第8940號 │偵字第5295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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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最 後├────┼────────┼────────┼────────┤
│ │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156│107年度豐簡字第1│ │
│ │ │8號 │59號(原聲請書誤│ │
│ │ │ │載為104年度豐簡 │ │
│事實審│ │ │字第159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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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6年11月23日 │107年3月2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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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確 定├────┼────────┼────────┼────────┤
│ │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156│107年度豐簡字第1│ │
│ │ │8號 │59號 │ │
│ ├────┼────────┼────────┼────────┤
│判 決│判決確定│106年12月25日 │107年4月30日 │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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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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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中地檢107年度 │臺中地檢107年度 │ │
│ │執緝字第1994號 │執緝字第1995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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