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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54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忠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32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忠誠所犯如附表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忠誠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列各罪確係在裁判確定前所為,且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 之罪所宣告之刑,得易服社會勞動,而其餘之罪所宣告之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或易科罰金,又聲請人係經受刑人請求就附表各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而為本件聲請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振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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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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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違反藥事法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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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刑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7 月 │
├──────┼─────────────┼─────────────┼─────────────┤
│ 犯罪日期 │106 年2 月18日 │106 年2 月17日 │105 年11月8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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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
│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14130 號 │偵字第14130 號 │偵字第394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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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 案 號 │106 年度訴字第1613號 │106 年度訴字第1613號 │106 年度易字第1747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6 年12月25日 │106 年12月25日 │106 年1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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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 案 號 │106 年度訴字第1613號 │106 年度訴字第1613號 │106 年度易字第1747號 │
│決├────┼─────────────┼─────────────┼─────────────┤
│ │確定日期│107 年1 月15日 │107 年1 月15日 │107 年1 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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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中地檢署107 年度執緝字第│臺中地檢署107 年度執緝字第│臺中地檢署107 年度執緝字第│
│ │1841號 │1842號 │184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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