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60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石昀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3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石昀東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
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石昀東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決處以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4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受刑人已於民國107年10月2日具狀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刑事聲請狀影本1紙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為正當,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曉怡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郭淑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3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6年10月2日 │105年10月24日 │105年10月24日 │
├────────┼───────────┼───────────┼───────────┤
│ 偵查(自訴)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
│ 機關年度案號 │106年度毒偵字第5267號 │105年度毒偵字第5249號 │105年度毒偵字第5249號 │
├─┬──────┼───────────┼───────────┼───────────┤
│最│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 案 號 │107年度中簡字第22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255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255號 │
│實├──────┼───────────┼───────────┼───────────┤
│審│ 判決日期 │107年1月17日 │107年1月26日 │107年1月26日 │
├─┼──────┼───────────┼───────────┼───────────┤
│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 案 號 │107年度中簡字第22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255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255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7年2月12日 │107年2月21日 │107年2月21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 是 │
│之案件 │ │ │ │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
│ │107年度執字第4107號 │107年度執字第4113號 │107年度執字第4114號 │
│ │107年度執更字第3206號 │107年度執更字第3206號 │107年度執更字第3206號 │
│ │(編號1至3定應執行有期│(編號1至3定應執行有期│(編號1至3定應執行有期│
│ │徒刑1年5月) │徒刑1年5月) │徒刑1年5月) │
└────────┴───────────┴───────────┴───────────┘
┌────────┬───────────┬───────────┬───────────┐
│ 編 號 │ 4 │ (空白) │ (空白) │
├────────┼───────────┼───────────┼───────────┤
│ 罪 名 │過失致死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 │ │
├────────┼───────────┼───────────┼───────────┤
│ 犯 罪 日 期 │105年3月30日 │ │ │
├────────┼───────────┼───────────┼───────────┤
│ 偵查(自訴)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 │ │
│ 機關年度案號 │105年度偵字第25633號 │ │ │
├─┬──────┼───────────┼───────────┼───────────┤
│最│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後├──────┼───────────┼───────────┼───────────┤
│事│ 案 號 │106年度交易緝字第16號 │ │ │
│實├──────┼───────────┼───────────┼───────────┤
│審│ 判決日期 │107年6月11日 │ │ │
├─┼──────┼───────────┼───────────┼───────────┤
│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定├──────┼───────────┼───────────┼───────────┤
│判│ 案 號 │106年度交易緝字第16號 │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7年8月10日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 │
│之案件 │ │ │ │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 │ │
│ │107年度執字第13498號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