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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6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國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33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國展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 由羅國展因肇事逃逸等罪,經本院判處先後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紙在卷可參,故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簡婉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莊玉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附表
受刑人 羅國展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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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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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肇事逃逸 │詐欺 │偽造文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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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7 月(共290 │有期徒刑5月 │
│ │ │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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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4年4月5日 │104年3月31日、104 年│104年4月1日至同年月 │
│ │ │4月1日(共289罪)。 │2 日(聲請書附表誤載│
│ │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4 │為104 年4 月2 日) │
│ │ │年3月7日至104年4月1 │ │
│ │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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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少連 │臺中地檢104年度少連 │
│ 年 度 案 號 │第24752號 │偵字第43號、104年度 │偵字第43號、104年度 │
│ │ │偵字第16762號(聲請 │偵字第16762號(聲請 │
│ │ │書附表漏載104年度偵 │書附表漏載104年度偵 │
│ │ │字第16762號) │字第1676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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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4年度審交訴字第48 │105年度訴字第810號 │105年度訴字第810號 │
│ │ │2號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5年1月21日 │107年3月14日 │107年3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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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4年度審交訴字第48 │105年度訴字第810號 │105年度訴字第810號 │
│ │ │2號 │ │ │
│判 決├────┼──────────┼──────────┼──────────┤
│ │判 決│105年3月1日 │107年4月9日 │107年4月9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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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得易科罰金或│均否 │均否 │均是 │
│易服社會勞動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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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5 年度執他│臺中地檢107 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 年度執字│
│ │字第718 號(聲請書附│第8873號 │第8874號 │
│ │表誤載為臺中地檢107 ├──────────┴──────────┤
│ │年度執他字第718 號)│編號2至3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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