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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 年度聲字第46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萬河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72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萬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萬河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處有期徒刑3 年8 月及有期徒刑1 年2 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7 年10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7 年10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096310 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8 年9 月26日,又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3 年度審訴第30號),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王靖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華鵲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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