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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65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明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3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明志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蔡明志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如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念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附表:受刑人蔡明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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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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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竊盜 │竊盜 │
│ │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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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
│ │算一日. │算一日. │算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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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7年3月11日 │107年3月4日 │107年3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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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7959號 │第7692號 │第769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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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7年度中交簡字第135│ 107年度簡字第464號 │107年度簡字第464號 │
│事實審│ │ 4號 │ │ │
│ ├────┼──────────┼──────────┼──────────┤
│ │判決日期│ 107年05月22日 │ 107年07月03日 │ 107年07月0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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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7年度中交簡字第135│ 107年度簡字第464號 │ 107年度簡字第464號 │
│判 決│ │ 4號 │ │ │
│ ├────┼──────────┼──────────┼──────────┤
│ │判 決│ 107年09月12日 │ 107年10月03日 │ 107年10月03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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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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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 │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5710號 │
│備 註│第14990號 │ (編號2-6,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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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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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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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
│ │算一日 │算一日 │算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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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7年3月5日 │107年3月8日 │107年3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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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7692號 │第7692號 │第7692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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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 107年度簡字第464號│ 107年度簡字第464號│ 107年度簡字第464號 │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 107年07月03日 │ 107年07月03日 │ 107年07月0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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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 107年度簡字第464號 │ 107年度簡字第464號 │ 107年度簡字第464號 │
│判 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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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7年10月03日 │ 107年10月03日 │ 107年10月03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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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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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5710號 │
│備 註│ (編號2-6,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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