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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66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勝吉
具 保 人 李秀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7年度執聲沒字第197號、107年度執字第132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秀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勝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於具保人李秀娟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未到案執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羅勝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李秀娟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羅勝吉釋放,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及國庫存款收款書等在卷可稽。
嗣受刑人羅勝吉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執行,經聲請人合法傳喚受刑人羅勝吉到案執行,並通知具保人李秀娟帶同受刑人羅勝吉到案,受刑人羅勝吉並未遵期到案執行,具保人李秀娟亦未帶同受刑人羅勝吉到案執行,其後經聲請人核發拘票命警拘提受刑人羅勝吉,亦無所獲,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以及前揭受刑人與具保人之在監在押紀錄表等在卷足憑,堪認受刑人羅勝吉業已逃匿。
故聲請人據以受刑人羅勝吉逃匿為由,提出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爰依法裁定將具保人李秀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舒涵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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