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696號
聲 請 人 徐挺生
江長村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程弘模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473號),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徐挺生、江長村於繳付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一○六年度訴字第四七三號案件民國一○七年二月十三日、一○七年七月廿四日法庭錄音光碟,且依法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研究本案詳情資料,需抄錄、影印本事件之相關卷宗資料,爰聲請交付民國107 年2月13日、同年7月24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 年內聲請。
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第1項情形,涉及國家機密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涉及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前3 項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內容之裁定,得為抗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定有明文。
另104 年8 月7 日配合修正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亦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
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
查聲請人即為本案被告徐挺生、江長村,其等聲請交付本案審理程序光碟,係因本案於107年8月21日判決後,檢察官提起上訴,為研究本案詳情資料,而請求交付數位錄音光碟,又聲請人係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提出本案聲請,有蓋本院收文章之聲請狀在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本案聲請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黃如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念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