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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70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盛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34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盛啓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黃盛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茲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穗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燕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附表:受刑人黃盛啓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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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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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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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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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107.01.05 │107.04.14 │106.1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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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
│機關年度案號│4206號 │11635號 │2832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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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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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號│107年度交易字第356號 │107年度交易字第637號 │106年度交易字第21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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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審│判決│107.05.31 │107.06.19 │107.06.11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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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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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號│同上 │同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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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判決│107.05.31 │107.07.09 │107.09.10 │
│ │確定│ │ │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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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
│罰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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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編號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編號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 │1年6月 │1年6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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