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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7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麗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34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麗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叁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李麗純前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鈴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美姿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附表:受刑人李麗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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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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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妨害名譽 │妨害名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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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拘役30日 │拘役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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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6年7月8日 │106年7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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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 │臺中地檢107年度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26752號 │偵字第1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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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7年度簡上字第 │107年度訴字第105│
│事實審│ │134號 │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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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7年8月28日 │107年8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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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7年度簡上字第 │107年度訴字第105│
│ │ │134號 │3號 │
│判 決├────┼────────┼────────┤
│ │判 決│107年8月28日 │107年9月17日 │
│ │確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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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
│之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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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7年度 │臺中地檢107年度 │
│ │執字第15917號 │執字第1574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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