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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7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瑞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4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瑞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林瑞國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因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參照)。
是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及6 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然因與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4、5及7 所示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如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念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附表:受刑人林瑞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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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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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防制條例 │毒品防制條例 │毒品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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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 │折算一日. │折算一日. │折算一日(共2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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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年2月26日 │106年4月24日 │106年7月13日 │
│ 犯 罪 日 期 │ │ │106年7月18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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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593號 │字第2817號 │字第3503號、106年度 │
│ │ │ │偵字第1918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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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 106年度簡字第716號 │106年度沙簡字第504號│106年度訴字第2942號 │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 106年06月30日 │ 106年09月08日 │ 107年03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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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 106年度簡字第716號 │106年度沙簡字第504號│106年度訴字第2942號 │
│判 決│ │ │ │ │
│ ├────┼──────────┼──────────┼──────────┤
│ │判 決│ 106年07月31日 │ 106年09月30日 │ 107年04月09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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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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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 │
│備 註│第12530號 │第17228號 │第9681號 │
│ ├──────────┴──────────┴──────────┤
│ │ 編號1至6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7年度執更字第430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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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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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罪 名 │毒品防制條例 │毒品防制條例 │毒品防制條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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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共2罪)│有期徒刑8月 │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
│ │ │ │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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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6年7月13日 │106年6月4日 │106年6月4日 │
│ │106年7月18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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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3503號、106年度 │字第2855號 │字第2855號 │
│ │偵字第19181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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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2942號 │ 107年度訴字第731號 │ 107年度訴字第731號 │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 107年03月29日 │ 107年04月30日 │ 107年04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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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2942號 │ 107年度訴字第731號 │ 107年度訴字第731號 │
│判 決│ │ │ │ │
│ ├────┼──────────┼──────────┼──────────┤
│ │判 決│ 107年04月09日 │ 107年05月21日 │ 107年05月21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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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是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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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 │
│備 註│第9682號 │第8744號 │第8745號 │
│ ├──────────┴──────────┴──────────┤
│ │ 編號1至6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7年度執更字第430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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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7 │ (以下空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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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槍砲彈刀械管理條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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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6月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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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6年7月18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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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 │ │ │
│ 年 度 案 號 │第20323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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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2189號 │ │ │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 107年06月13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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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2189號 │ │ │
│判 決│ │ │ │ │
│ ├────┼──────────┼──────────┼──────────┤
│ │判 決│ 107年07月09日 │ │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 │
│之案件 │ │ │ │
├────────┼──────────┼──────────┼──────────┤
│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 │ │ │
│備 註│第11452號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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