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7,聲,4737,2018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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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73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富鈞


具 保 人 張少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7年度執聲沒字第199號、107年度執字第140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少綸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張少綸因受刑人楊富鈞犯詐欺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

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而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楊富鈞前經本院法官指定保證金3萬元,由具保人張少綸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未依指定時間到案執行,嗣聲請人核發拘票拘提,惟拘提無著等情,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影本1份、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1份、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2份、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2份、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均影本各1份等在卷可稽,且受刑人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紙附卷可佐,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許月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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