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73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榮信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73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榮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榮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07 年10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7 年10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860480 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8 年1 月24日,又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069號),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