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7,聲,4741,2018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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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74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戴宏岳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73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戴宏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戴宏岳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07年10月19 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7 年10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860610 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7年11月1日,又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332 號),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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