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7,聲,4744,2018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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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74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俊卿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執聲付字第73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俊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0年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7年10月19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後,認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10月19日函檢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附卷可憑,故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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