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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78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紀德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4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妨害風化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茲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家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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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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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營利媒介性交 │營利媒介性交 │行使偽造私文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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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如 │有期徒刑2月,如 │有期徒刑3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1000元折算1日 │幣1000元折算1日 │幣1000元折算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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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4年7月31日 │104年6月4日 │102年6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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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年 度 案 號│署104年度偵字第 │署104年度撤緩偵 │署107年度偵字第 │
│ │20097號 │字第652號 │238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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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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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104年度中簡字第 │104年度中簡字第 │107年度簡字第623│
│事實審│ │1567號 │2156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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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4年9月8日 │104年12月21日 │107年7月31日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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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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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104年度中簡字第 │104年度中簡字第 │107年度簡字第623│
│判 決│ │1567號 │2156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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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4年10月12日 │105年1月25日 │107年9月3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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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得易科罰金或│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
│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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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 │署104年度執字第1│署105年度執字第2│署107年度執字第1│
│ │4722號(編號1至2│451號(編號1至2 │6410號 │
│ │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已定應執行有期徒│ │
│ │刑4月) │刑4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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