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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4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榮洲
選任辯護人 廖偉成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榮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柒年拾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繼續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被告林榮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操縱、指揮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嫌疑重大,並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於民國107 年5 月7 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經第1 次延長羈押,至107 年10月6 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並審酌卷內相關卷證資料,因認被告前述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再參酌被告被起訴之上揭罪名,危害社會治安甚鉅,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
本院認依本案訴訟程度,對被告維持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處分,尚屬必要。
是應自107 年10月7 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 月,並繼續禁止接見通信。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簡佩珺
法 官 吳金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簡芳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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