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7,訴,1210,20181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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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俊霖




選任辯護人 王庭鴻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368 號、第5832號、第683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日一零七年度訴字第一二一○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邱俊霖因搶奪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10日以107 年度訴字第1210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惟因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萬益
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陳航代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于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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