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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1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筱蓉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緝字第20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幸芬
法 官 王品惠
法 官 顏銀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俞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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