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7,訴,1398,2018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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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38、1232、139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家勝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龍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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