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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2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嚴仁泰
選任辯護人 張貴閔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15753號),本院補充裁定如下:
主 文
嚴仁泰自民國壹佰零柒年拾壹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嚴仁泰因涉犯強盜等案件,經本院審認原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等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已於民國107年10月30日裁定自107年11月2日(原裁定誤植11月3日,應予更正)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雖理由載明禁止接見通信,惟主文並未載明,茲補充裁定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德寬
法 官 陳斐琪
法 官 何紹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翊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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