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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34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暐凱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106 年度偵字第25964 號、106 年度偵字第2853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撤銷簡式審判程序,應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認本件被告周暐凱所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及加重詐欺等案件,核屬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行簡式審判程序,而於民國107 年10月16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惟因本案尚有需調查之事項未待查明,故有不宜為簡式審判程序之情形,應撤銷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而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鍾貴堯
法 官 許曉怡
法 官 王怡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郁慈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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