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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241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昱齊
魏存翌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00000 、17704 、21317 、21446 號) ,嗣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7 年度偵字第19253 、23027 號),本院就追加起訴部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起訴之程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有明文。
再按追加起訴,係就與已經起訴之案件、無單一性不可分關係之相牽連犯罪(指刑事訴訟法第7條所列案件),在原起訴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藉原訴之便而加提獨立之新訴,俾與原起訴案件合併審判,以收訴訟經濟之效。
故起訴之追加,須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始得為之,此為追加起訴時間上之限制,不論以書面或言詞追加起訴,均無不同。
違反上開之規定而追加起訴者,顯屬不合,其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1738號、100 年度台非字第107 號、99年度台上字第8049號、97年度台上字第292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檢察官係以本案追加起訴被告黃昱齊、魏存翌所涉詐欺案件,與本院前所審理之107 年度訴字第1995號被告2 人所涉詐欺等案件(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10788 、17704 、21317 、21446 號)為同一被告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之規定為追加起訴。
惟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995號案件,業於107 年9 月11日辯論終結,並於107 年10月26日宣判,此有本院刑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及該案判決書在卷可憑。
而檢察官係於107 年9 月17日以中檢宏霜107 偵19253 字第1079079723號函提出書狀追加起訴,並於同日繫屬本院,有上開函件及收文戳章在卷可參。
是以,本件檢察官係於前案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行追加起訴,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且無從補正,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德寬
法 官 陳斐琪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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