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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4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于峰
選任辯護人 翁楷嵐律師
被 告 于楊
選任辯護人 呂旺積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703號、第1704號、第1554號、第57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于峰、于楊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二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2日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反覆實施詐欺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裁定自同日起執行羈押,嗣本院分別於107年6月13日、107年9月3日訊問後,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裁定自107年7月12日起、9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
經本院於107年10月31日訊問後,認為前揭原因仍然存在,仍有羈押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龍忠
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如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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