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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8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董瀚璟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忠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三日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董瀚璟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3日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卷一第186頁裁定書可參),惟因起訴之部分罪名,應為免訴判決,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龍忠
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如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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