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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686號
原 告 魚之達人水產股份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佑軍
被 告 簡紹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66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萬益
法 官 陳航代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育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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