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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799號
原 告 戴碧專業髮型工作室即蔡雀詩
訴訟代理人 李怡昕律師
被 告 姚嘉祥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易字第1571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萬益
法 官 蔡家瑜
法 官 湯有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美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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