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犯罪事實
- 一、廖淨坤、黃致翰、詹明憲、林源峯(詹明憲嗣通緝到案後,
- 二、林世豪(綽號「勇哥」、「豪哥」)、陳建宏、黃昶鳴、邱
- 三、梁耀仁(綽號「帝寶」)、洪健欽於103年11月間起,分別
- 四、嗣經警方於104年9月8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分別至林世
- 五、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理由
- 壹、審理範圍
- 貳、有罪部分
- 一、證據能力部分
-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
- (二)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至第159條之5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
-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 (一)上開犯罪事實一部分,業據被告廖淨坤、黃致翰、林源峯及
- (二)上開犯罪事實二、⒈部分,業據被告李鑒致於本院準備程序
- (三)上開犯罪事實二、⒉部分,業據被告林煌富、周書賢、游傑
- (四)上開犯罪事實二、⒊部分,業據被告廖淨坤、林源峯、黃致
- (五)上開犯罪事實二、⒋部分,業據被告段金德、郭俊伊、林芯
- (六)上開犯罪事實三、部分,業據被告洪健欽於本院準備程序及
- (七)訊據被告林世豪固坦承其有使用0000000000門號與李錫
- (八)訊據被告陳建宏固坦承伊有依被告林世豪指示,將款項匯到
- (九)訊據被告黃昶鳴、邱琮峻固坦承其等有從事線路代理系統商
- 三、論罪科刑
- (一)核被告廖淨坤、林源峯、黃致翰就犯罪事實一所為,係犯入
- (二)核被告林世豪、陳建宏就犯罪事實二、⒈至⒊所為,均係犯
- (三)核被告黃昶鳴、邱琮峻及陳新孟就犯罪事實二、⒉、⒊所為
- (四)核被告李鑒致、林雅馨就犯罪事實二、⒈所為;被告林煌富
- (五)核被告段金德、郭俊伊、林依蓁、蔡宇澤、許豪哲、郭奕鑫
- (六)共同正犯部分:
- (七)被告廖淨坤、林源峯、黃致翰一偷渡行為,同時觸犯入出國
- (八)又查詐騙電信機房為一新型態之詐欺犯罪手法,其特性在於
- (九)被告林世豪、陳建宏所犯3次加重詐欺取財及1次加重詐欺取
- (十)刑之加重及減輕
- 四、沒收部分
- (一)按被告林世豪等人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已於104年
-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
- (三)至附表一編號27至44所示之物雖為被告林世豪所有;附表一
- (四)再就犯罪所得部分,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
- 參、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鄧博文、黎杰成、嚴大衛、黃佳榮、廖
- 二、經查,被告鄧博文、黎杰成、嚴大衛、黃佳榮、廖仕展、王
- 肆、無罪部分
-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林世豪、陳建宏(被告林世豪、陳建宏
- (一)【起訴書犯罪事實二⑵】許淳錫及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
- (二)【起訴書犯罪事實二⑶】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
- (三)【起訴書犯罪事實二⑷】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
- (四)【起訴書犯罪事實二⑺】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不詳
- (五)【起訴書犯罪事實二⑼】梁耀仁、洪健欽(該2人此部分業
- (六)被告李錫銘除上開(一)至(五)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二
- (七)因認被告林世豪、陳建宏就上開(一)至(五)所示部分;被告
-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308條規定:「判決書應分別記載其裁判之
-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 四、檢察官認被告林世豪、陳建宏就上開一、(一)至(五)所示罪
- (一)就上開一、(一)至(三)所示部分:
- (二)就上開一、(四)所示部分:
- (三)就上開一、(五)所示部分;
- (四)就被告李錫銘部分:
- 五、綜上所述,依照前揭卷內證據資料所載,尚不足使本院形成
- 伍、公訴不受理部分
-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世昌於上開犯罪事實二、⒊所示時、
- 二、按案件有被告死亡之情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 三、本件被告張世昌於107年9月7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原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世豪
選任辯護人 陳國華律師
林克彥律師
被 告 陳建宏
選任辯護人 柯毓榮律師
許哲嘉律師
被 告 李錫銘
選任辯護人 謝逸文律師
被 告 黃昶鳴
邱琮峻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廖偉成律師
被 告 陳新孟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被 告 廖淨坤
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律師
吳建寰律師
被 告 林源峯
選任辯護人 曾玲玲律師
被 告 黃致翰
選任辯護人 賈俊益律師
被 告 李鑒致
林雅馨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翁健祥律師
被 告 游傑閔
周書賢
林煌富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林文成律師
被 告 黎杰成
選任辯護人 曾錦源律師
被 告 鄧博文
黃佳榮
張世昌
廖仕展
李建賢
上四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賈俊益律師
被 告 陳信仲
陳俊諭
王苡詩
嚴大衛
段金德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許家瑜律師
被 告 郭俊伊
林芯微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李毅斐律師
被 告 林依蓁
蔡宇澤
陳韋霖
上 二 人
選任辯護人 張志隆律師
被 告 許豪哲
林均壕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被 告 郭奕鑫
劉雨姍
黃柏倫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張藝騰律師
被 告 蕭承豐(原名蕭承豐)
選任辯護人 吳政憲律師
被 告 黃仲毅
吳炘樺
謝雅羚
翁睿紘
梁耀仁
洪健欽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00000號、第24057號、第26836號、第30079號、第306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世豪犯如附表七編號⒈至⒋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⒈至⒋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
陳建宏犯如附表七編號⒈至⒋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⒈至⒋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昶鳴犯如附表八編號⒈、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八編號⒈、⒉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琮峻犯如附表八編號⒈、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八編號⒈、⒉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新孟犯如附表八編號⒈、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八編號⒈、⒉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廖淨坤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26、附表四編號1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林源峯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26、附表四編號1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致翰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26、附表四編號1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李鑒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1至26、附表二編號1至8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林雅馨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1至26、附表二編號1至8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游傑閔、周書賢、林煌富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游傑閔、周書賢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林煌富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26、附表三編號1至8所示之物,均沒收。
黎杰成、黃佳榮、廖仕展、李建賢、陳信仲、陳俊諭、王苡詩、嚴大衛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26、附表四編號1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鄧博文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26、附表四編號1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段金德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未遂,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1至26、附表五編號1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黃仲毅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1至26、附表五編號1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郭奕鑫、劉雨姍、黃柏倫、林均壕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未遂,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1至26、附表五編號1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郭俊伊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1至26、附表五編號1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林芯微、林依蓁、蔡宇澤、陳韋霖、許豪哲、蕭承豐、翁睿紘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未遂,處有期徒刑拾月。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1至26、附表五編號1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吳炘樺、謝雅羚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未遂,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1至26、附表五編號1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梁耀仁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健欽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林世豪、陳建宏被訴起訴書犯罪事實二、⑵、⑶、⑷、⑺、⑼;
黃昶鳴、邱琮峻、陳新孟被訴起訴書犯罪事實二、⑵、⑶、⑷;
段金德、郭俊伊、林芯微、郭奕鑫、劉雨姍、林依蓁、蔡宇澤、許豪哲、黃柏倫、蕭承豐、黃仲毅、陳韋霖、翁睿紘、林均壕被訴起訴書犯罪事實二、⑺部分,均無罪。
李錫銘無罪。
張世昌本件公訴不受理。
犯罪事實
一、廖淨坤、黃致翰、詹明憲、林源峯(詹明憲嗣通緝到案後,另行審結)前於民國101年間,因參與詐欺集團,經本院於101年9月20日裁定羈押,而渠等所涉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20731、20757、27607號起訴書提起公訴後,由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219號案件審理時,裁定廖淨坤、黃致翰、詹明憲、林源峯4人具保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國。
而前開詐欺案件,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3年度上易字第426號判決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1年9月、2年2月、2年8月,於103年7月24日確定在案。
嗣於103年7月間,某真實姓名不詳綽號為「小江」之成年男子邀約廖淨坤前往菲律賓從事機房詐騙工作,廖淨坤、黃致翰、林源峯、詹明憲等4人明知渠等因前開詐欺案經司法機關限制出國,且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而受禁止出國之處分,竟為逃避前開確定判決之執行,於103年6、7月間,由廖淨坤委託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為「小黑」之男子代為安排偷渡事宜,經綽號「小黑」男子表示偷渡費用每人新臺幣(下同)35萬元後,廖淨坤另邀約黃致翰、詹明憲、林源峯偷渡出境前往菲律賓宿霧之詐欺機房從事詐騙工作,經黃致翰、詹明憲、林源峯允諾後,渠等4人即共同基於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無正當理由逃避海岸巡防機關檢查等犯意聯絡,由廖淨坤向「小江」借款140萬元後,廖淨坤、黃致翰、詹明憲、林源峯即於103年8月間某日,自臺中清泉崗機場搭機前往金門後,由廖淨坤先行交付100萬元予綽號「小黑」之男子,再委由綽號「小黑」之人代為處理偷渡事宜,綽號「小黑」之人即於103年8月底某日晚上某時,安排廖淨坤、黃致翰、詹明憲、林源峯搭車至金門某不詳海灘,再由綽號「小黑」駕駛不詳之漁船搭載廖淨坤、黃致翰、詹明憲、林源峯出海,並於不詳時間,到達大陸地區福建省廈門市某處上岸,無正當理由而逃避海岸巡防機關依國家安全法第4條規定所實施之檢查出國。
嗣廖淨坤、黃致翰、詹明憲、林源峯4人在大陸地區福建省廈門市居住至104年3月間,再由廖淨坤委託綽號「小黑」之人駕駛不詳漁船搭載廖淨坤等4人前往菲律賓宿霧地區,等候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二、林世豪(綽號「勇哥」、「豪哥」)、陳建宏、黃昶鳴、邱琮峻、陳新孟(黃昶鳴、邱琮峻、陳新孟僅犯罪事實二、⒉、⒊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二、⑸、⑹)、李鑒致(僅犯罪事實二、⒈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二⑴)與羅國榮、許淳錫、粘銘育(羅國榮、許淳錫及粘銘育尚未到案)及年籍不詳綽號「豆漿」、「阿強」、「志明」等人及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車手兼人頭帳戶提供者等成年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知悉遍佈海峽兩岸及東南亞各國之電信流詐欺集團在以電話跨境詐騙時,為節省大量詐騙語音群發及詐騙撥接話費,同時逃避各國查緝,無法透過傳統公眾電話網路(PSTN)進行遠距離電話交談,均另有賴網路電話通訊協定(Voice over Internet Protocol,簡稱VOIP,亦即將語音訊號壓縮成數據資料封包後,在IP網路基礎上傳送之語音服務,透過開放性的網際網路,傳送語音電信應用服務,讓使用者可運用VOIP網路電話語音閘道器【又稱Gateway】合2種不同性質的網路,將類比的聲音訊號以「數據封包【Data Packet】」的形式,在IP數據網路【IPNetwork】上做即時傳遞,將原為聲音的類比訊號數位化後,透過網路上各相關通訊協定,做點對點的即時通訊功能,得以利用網路連結撥打實體電話號碼之系統撥打語音電話),謀議由林世豪、羅國榮擔任金主,負擔詐騙機房租金、設備及成員招募、食宿等開銷,並指示許淳錫(綽號「老仔」)、粘銘育(綽號「阿MIU」)、綽號「豆漿」、「阿強」、「志明」、「阿佐」、「小胖」等人前往菲律賓宿霧地區,代為承租房屋,並協助在菲律賓管理機房;
陳建宏則依林世豪之指示,向不詳之人購買大陸地區人民之個人基本資料(即「條仔」)1批及購買詐欺機房使用之市內電話、Gateway節費器等設備、代為購買詐欺機房成員機票及將詐騙款項薪資匯款至機房成員指定之銀行帳戶等事宜;
另由黃昶鳴招募邱琮峻、陳新孟擔任網路流詐欺系統商分工(即向海峽兩岸及境內外第二類電信業者申租網段予以介接,及分租予其他網路流網管共犯,提供網路介接技術及排除網路介接障礙);
李鑒致及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則負責代為找尋前往菲律賓從事詐騙工作之人員,並協助辦理訂購機票、護照、簽證等事宜。
另由不詳之人提供大陸地區人頭帳戶及詐騙成功時提領詐得款項,謀議既定,林世豪、羅國榮即指示許淳錫(綽號老仔)、粘銘育(綽號阿MIU)、綽號「豆漿」、「阿強」、「志明」、「阿佐」、「小胖」等人,於不詳期間,分別搭機前往菲律賓,代為承租機房作為詐騙使用,並購置筆記型電腦(發射詐騙語音封包使用,及以SKYPE與網路流詐欺系統商、車手進行網路連繫)、智能語音綜合應用系統(VOIP GATEWAY)、記事本、便條紙(供錄製、紀錄詐騙相關資料用)等設備,並備妥SKYPE網路通訊帳號密碼手冊(與黃昶鳴、邱琮峻、陳新孟之網路流詐欺系統商聯繫使用)、教戰手則(詐騙詞底稿)。
待機房籌畫完成,旋由不詳之成員在網路或以報紙廣告上招募臺灣及大陸地區人民擔任電信流詐欺機房成員,分別為下列之行為:⒈綽號「阿佐」、「小胖」及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4年3月間,至菲律賓宿霧地區,向菲律賓人士承租不詳地點之房屋供作詐欺機房使用,並添購相關詐欺機房設備後,旋由李鑒致招募林雅馨(綽號「蚊子」)、周孝華、張靖評(綽號「政」)、楊宸(綽號「宸」)、馮志豪(綽號「朋」)、黃漢強(綽號「古」)、綽號「花」、「彬」、「賢」、「明」等臺灣地區人民加入詐欺機房,李鑒致並代為辦理前往菲律賓之機票、護照、簽證等事宜。
另由不詳之人招募綽號「茜」、「艷」、「晴」、「功」、「陽」等大陸地區人民加入詐欺集團,李鑒致與上開人等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104年3月29日起至同年5月19日止,由綽號「阿佐」、「小胖」將林雅馨等在臺灣與大陸地區招募之詐騙集團成員分配在前開菲律賓宿霧不詳機房,並由綽號「阿佐」、「小胖」等人指示林雅馨、周孝華、張靖評、楊宸、馮志豪、黃漢強等人練習教戰守則(詐騙詞底稿),著手實行對大陸地區不特定民眾進行電話詐騙行為。
渠等之詐騙模式,係利用筆記型電腦上架設之「自動群發網頁」管理平臺輸入帳號密碼,挑選地區,依據大陸各地區電話之區域號碼,以群發系統發送「大陸地區銀行信用卡遭盜刷」詐騙語音訊息至該號碼段之市內電話,若有大陸民眾依電話語音之指示按鍵回撥,再由不詳之人擔任前開不詳機房電腦手,利用筆記型電腦內「自動群發網頁」管理平臺系統,嗣有大陸民眾依電話語音之指示按鍵回撥,即由林雅馨、張靖評、綽號「花」、「彬」、「貴」等臺灣地區人民及綽號「茜」、「艷」等大陸地區成員擔任一線成員,佯裝係大陸地區銀行之客服人員,登記該民眾之姓名、身分證資料,向該民眾謊稱其銀行貸款未繳或遭冒辦,建議向公安局報案,若需人工查詢可協助轉接,如該民眾同意,旋將電話轉給參與詐騙集團擔任二線成員之周少華、楊宸、馮志豪、黃漢強及綽號「明」之臺灣地區人民及綽號「陽」、「功」、「灰」等大陸地區成員,佯裝係大陸公安人員之隊員或隊長,佯稱涉嫌刑事案件,需監管該民眾之銀行帳戶,再由擔任三線成員之馮志豪及綽號「明」、「陽」、「功」、「吉」等大陸地區成員佯稱係大陸地區檢察官,要求該民眾將款項匯入指定之帳戶內。
俟被害民眾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大陸地區人頭帳戶後,旋由不詳之車手集團人員予以提領、分贓。
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即自104年3月29日起至同年8月31日,在前開機房以前述方式接聽回撥詐欺電話,並以前開方式詐騙大陸地區被害人,合計詐騙金額共人民幣299萬7050元(3月份人民幣7300元、4月份人民幣56萬9000元、5月份人民幣114萬2450元、7月份人民幣54萬1300元、8月份73萬7000元)。
嗣綽號「阿佐」之人取得詐得款項後,分別於104年5月11日、104年6月10日匯款34萬8900元、27萬元至李鑒致所持用之渣打商業銀行楊梅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楊智光),再由李鑒致指示不詳之人將林雅馨、周孝華、張靖評、楊宸、馮志豪、黃漢強等人之部分薪資報酬,分別匯款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羅瑞華)、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雅馨)、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劉瓊珠)、渣打國際商業銀行龍岡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楊善輝)、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馮千瑜)、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漢強)等帳戶,嗣經警方在李鑒致之筆記型電腦內,扣得帳冊資料1張、業績表25張、銀行帳戶資料5張,而查悉上情。
⒉粘銘育於104年3月18日出境後,至菲律賓宿霧地區,向菲律賓人士承租菲律賓宿霧LotA.3公寓1401、1022房屋(即A查獲地點)及菲律賓宿霧Sunny hills house房屋(即D機房),分別作為宿舍、置放護照及詐騙機房使用,並添購相關詐欺機房設備後,旋由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為「阿成」、「小偉」、「謙哥」等人,分別介紹游傑閔、周書賢、林煌富及不詳年籍之大陸地區人民加入詐欺集團,林煌富、周書賢、游傑閔及不詳年籍之大陸地區人民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104年7月中旬起至同年9月8日,陸續加入該詐騙集團,由粘銘育指示綽號「阿輝」之人,將林煌富、周書賢、游傑閔及其他大陸地區人民分配在前開菲律賓宿霧D處機房,並由綽號「少東」之大陸地區人民指示林煌富、周書賢、游傑閔等人練習教戰守則(詐騙詞底稿),著手實行對大陸地區不特定民眾進行電話詐騙行為。
渠等之詐騙模式,係先由黃昶鳴指示邱琮峻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22樓3室,成立詐騙機房,利用筆記型電腦上架設之「自動群發網頁」管理平臺輸入帳號密碼,挑選地區,依據大陸各地區電話之區域號碼,以群發系統發送「大陸地區銀行信用卡遭盜刷」詐騙語音訊息至該號碼段之市內電話,若有大陸民眾依電話語音之指示按鍵回撥,再由綽號「少東」之人擔任D處機房電腦手,利用筆記型電腦內「自動群發網頁」管理平臺系統,嗣有大陸民眾依電話語音之指示按鍵回撥,即由周書賢、游傑閔及年籍不詳,綽號分別為「豆豆」、「大山」、「小北」、「小雨」、「小雪」、「小偉」、「大廚」、「琪琪」等大陸地區人民擔任一線成員,佯裝係大陸地區銀行之客服人員,登記該民眾之姓名、身分證資料,向該民眾謊稱其個人證件遺失或遭冒用,導致信用卡有盜刷情形,建議向公安局報案,若需人工查詢可協助轉接,如該民眾同意,旋將電話轉給參與詐騙集團擔任二線成員之林煌富及年籍不詳,綽號分別為「阿文」、「少東」、「嘎子」、「阿闖」等大陸地區人民,佯裝係大陸公安人員之隊員或隊長,佯稱涉嫌刑事案件,需監管該民眾之銀行帳戶,同時要求該民眾將款項匯入指定之帳戶內。
俟被害民眾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大陸地區人頭帳戶後,旋由不詳之車手集團人員予以提領。
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即自104年8月1日起至同年9月8日,在前開機房以前述方式接聽回撥詐欺電話,並以前開方式詐騙大陸地區被害人,合計詐騙金額共人民幣304萬4900元。
嗣經警方提供IP位置予菲律賓警方清查後,而於104年9月8日在菲律賓宿霧D處機房查獲林煌富、周書賢、游傑閔3人及17名大陸地區人民,並在前開D處機房內扣得ASUS牌筆記型電腦2台、隨身碟4個、行動電話2支、VOIP GATEWAY6部、記帳單1疊、便條紙8張等物。
⒊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為「大B」之人,於不詳時間,至菲律賓宿霧地區,向菲律賓人士承租菲律賓宿霧Casalssubdivision house(即B機房),作為詐騙機房,並添購相關詐欺機房設備後,旋指示廖淨坤、詹明憲、林源峯、黃致翰(詹明憲通緝到案後,另行審結)進駐前開機房,復由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為「阿東」、「阿超」、「伯強」、「阿金」、「大飛」、「小胖」等人分別介紹鄧博文、許忠梠、黎杰成、呂東亮、嚴大衛、黃佳榮、張世昌(業已死亡)、廖仕展、陳信仲、李建賢、陳俊諭、蔡長穎、王苡詩、何佳原等人(許忠梠、呂東亮、蔡長穎、何佳原嗣通緝到案後,另行審結,鄧博文等人參與詐欺犯行之時間如附表九所示)及不詳年籍之大陸地區人民加入詐欺集團,廖淨坤等18人及不詳年籍之大陸地區人民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104年7月23日起至同年9月8日,由綽號為「大B」之人將廖淨坤等18人分配在前開菲律賓宿霧B處機房,由綽號「大B」之人指示廖淨坤、詹明憲、林源峯、黃致翰等教導其他成員練習教戰守則(詐騙詞底稿),著手實行對大陸地區不特定民眾進行電話詐騙行為。
渠等之詐騙模式,係由黃昶鳴指示邱琮峻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22樓3室,成立詐騙機房,利用筆記型電腦上架設之「自動群發網頁」管理平臺輸入帳號密碼,挑選地區,依據大陸各地區電話之區域號碼,以群發系統發送「大陸地區工商銀行、農民銀行貸款未繳」詐騙語音訊息至該號碼段之市內電話,若有大陸民眾依電話語音之指示按鍵回撥,再由綽號「大B」、廖淨坤擔任B處機房電腦手,利用筆記型電腦內「自動群發網頁」管理平臺系統,嗣有大陸民眾依電話語音之指示按鍵回撥,即由鄧博文、呂東亮、嚴大衛、黃佳榮、張世昌、蔡長穎、王苡詩、何佳原等人及大陸地區人民8人擔任一線成員,佯裝係大陸地區工商銀行或農民銀行之客服人員,登記該民眾之姓名、身分證資料,向該民眾謊稱其個人申辦之銀行貸款未繳,若民眾表示並未申辦貸款,則另謊稱其個資外洩,建議向公安局報案,若需人工查詢可協助轉接,如該民眾同意,旋將電話轉給參與詐騙集團擔任二線成員之許忠梠、黎杰成、廖仕展、詹明憲、林源峯、黃致翰、陳信仲、李建賢、陳俊諭等人,佯裝係大陸公安人員之隊員或隊長,佯稱涉嫌刑事案件,需監管該民眾之銀行帳戶,同時要求該民眾將款項匯入指定之帳戶內。
俟被害民眾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大陸地區人頭帳戶後,旋由不詳之車手集團人員予以提領,扣除應得比例之款項後,將詐得款項再交給林世豪、羅國榮、「大B」等人分贓。
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即自104年7月23日起至同年9月8日,在前開機房以前述方式接聽回撥詐欺電話,並以前開方式詐騙大陸地區被害人,合計詐騙金額共不詳數額之人民幣,嗣林世豪等人取得詐得款項後,再由林世豪指示陳建宏於104年9月8日,將詹明憲、林源峯、黃致翰3人部分之薪資所得5萬元、3萬元、3萬元,分別匯款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詹凰玲)、臺灣土地銀行大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錦鴻)、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妤彤)等帳戶內。
嗣經警方提供IP位置予菲律賓警方清查後,而於104年9月8日在菲律賓宿霧B處機房查獲廖淨坤、鄧博文、許忠梠、黎杰成、呂東亮、嚴大衛、黃佳榮、張世昌、廖仕展、詹明憲、林源峯、黃致翰、陳信仲、李建賢、陳俊諭、蔡長穎、王苡詩、何佳原等18人及8名大陸地區人民。
並當場扣得ASUS牌筆記型電腦3台、VOIP GATEWAY6部、護照12本、教戰守則6張、便條紙7張、被害人轉單9張等物。
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向菲律賓人士承租菲律賓宿霧M.Lhuiller house房屋(即G機房),作為詐騙機房,另由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國」之成年男子添購相關詐欺機房設備後,段金德即在報紙上招募郭俊伊、林依蓁、蔡宇澤、許豪哲、郭奕鑫、劉雨姍、黃柏倫、蕭承豐、黃仲毅、林芯微、陳韋霖、翁睿紘、林均壕、吳炘樺、謝雅羚加入詐騙機房,段金德即與郭俊伊、林依蓁、蔡宇澤、許豪哲、郭奕鑫、劉雨姍、黃柏倫、蕭承豐、黃仲毅、林芯微、陳韋霖、翁睿紘、林均壕、吳炘樺、謝雅羚等人(除段金德外,其餘郭俊伊等人參與詐欺犯行之時間如附表十所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104年9月1日起至同年9月8日,陸續加入該詐騙集團,而菲律賓宿霧之G處機房,由段金德擔任機房管理者,並指示郭俊伊等人練習教戰守則(詐騙詞底稿),著手實行對大陸地區不特定民眾進行電話詐騙行為。
渠等之詐騙模式,係先由不詳之人利用筆記型電腦上架設之「自動群發網頁」管理平臺輸入帳號密碼,挑選地區,依據大陸各地區電話之區域號碼,以群發系統發送「大陸地區快遞公司包裹未領取」詐騙語音訊息至該號碼段之市內電話,若有大陸民眾依電話語音之指示按鍵回撥,再由黃柏倫在菲律賓宿霧之詐騙機房內擔任機房電腦手,利用筆記型電腦內「自動群發網頁」管理平臺系統,將回撥電話轉至機房內,即由郭俊伊、林依蓁、劉雨姍、蕭承豐、黃仲毅、林芯微、吳炘樺、謝雅羚、翁睿紘等人擔任一線成員,佯裝係快遞公司之客服人員,登記該民眾之姓名、身分證資料,向該民眾謊稱其個人包裹未領取,並願意協助向公安局報案,若需人工查詢可協助轉接,如該民眾同意,旋將電話轉給擔任二線成員之蔡宇澤、陳韋霖、林均壕,佯裝係大陸公安人員之隊員或隊長,佯稱涉嫌刑事案件,需監管該民眾之銀行帳戶,另由擔任三線成員之許豪哲、郭奕鑫佯稱係大陸地區檢察官,要求該民眾將款項匯入指定之帳戶內。
渠等即以前開方式分別參與詐欺集團。
嗣經警方提供IP位置予菲律賓警方清查後,而於104年9月8日在菲律賓宿霧G處機房,查獲郭俊伊、林依蓁、蔡宇澤、許豪哲、郭奕鑫、劉雨姍、黃柏倫、蕭承豐、段金德、黃仲毅、林芯微、吳炘樺、謝雅羚、陳韋霖、翁睿紘、林均壕共16人,並查扣MSI筆記型電腦1台、隨身碟1個、手機7支、VOIP GATEWAY4部、被害人王正秀轉單1張、便條紙8張,而未能得逞。
三、梁耀仁(綽號「帝寶」)、洪健欽於103年11月間起,分別加入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為「阿利」、「阿誠」成年男子所組之詐欺集團,擔任取款車手,而與綽號「阿利」、「阿誠」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綽號「阿利」之人提供門號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予梁耀仁使用,作為聯繫提領、交付詐欺款項之門號使用,即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於103年11月間起至103年12月間某日,以不詳方式向大陸地區姓名年籍不詳之被害人施用詐術,致大陸地區不詳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綽號「阿利」、「阿誠」所屬詐欺集團掌控之大陸地區人頭帳戶內,綽號「阿利」之人即於103年11月29日指示梁耀仁領取人頭帳戶內不詳金額之詐欺款項,並將部分詐欺款項交予綽號「阿誠」之人所屬之詐欺集團,梁耀仁即依綽號「阿利」之人指示,於103年11月29日12時44分起至同日13時41分許,以門號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洪健欽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相約在臺中市文心路與四川路之燦坤量販店旁碰面,再由梁耀仁將詐欺款項約40萬元交予洪健欽,洪健欽即依綽號「阿誠」之人指示,再將前開款項交予詐欺集團內綽號「小馬」之成年男子,並獲取報酬8000元;
綽號「阿利」之人另於103年12月6日指示梁耀仁領取人頭帳戶內不詳金額之詐欺款項,並交付部分款項予綽號「阿誠」之人所屬之詐欺集團,梁耀仁即依綽號「阿利」之人指示,於103年12月6日15時41分起至同日18時53分許,以門號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洪健欽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相約在臺中市文心路與四川路之水牛茶坊旁碰面,再由梁耀仁將詐欺款項約10萬元交予洪健欽,洪健欽即依綽號「阿誠」之人指示,再將前開款項交予詐欺集團內綽號「小馬」之成年男子,並獲取報酬5000元。
梁耀仁則每月獲取薪資報酬5萬元。
嗣經警方就門號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實施通訊監察,而查悉上情。
四、嗣經警方於104年9月8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分別至林世豪等人住處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一至六所示之物,而查悉上情。
五、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後偵查起訴。
理 由
壹、審理範圍本件經公訴人於本院審理時,業已敘明起訴範圍:被告林世豪、陳建宏、李錫銘為起訴書犯罪事實二、⑴至⑼;
被告黃昶鳴、邱琮峻、陳新孟為起訴書犯罪事實二、⑵至⑹;
被告李鑒致為起訴書犯罪事實二、⑴。
至起訴書犯罪事實二、⑽之記載,僅係查獲過程之敘述,並非對被告等人犯罪行為之敘述等情,有檢察官提出之補充理由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四第76頁正反面),是本件之審理範圍如前所述,合先敘明。
貳、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
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詰問或未聲明異議,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例外有證據能力。
經查,本案檢察官及被告等對本判決後述實體部分所引之證人證述及書證內容,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不爭執證據能力,檢察官、被告林煌富及其辯護人、周書賢、游傑閔、林源峯、廖淨坤及其辯護人、黃致翰及其辯護人、鄧博文、嚴大衛、黃佳榮、王苡詩、廖仕展、陳信仲、李建賢、陳俊諭、郭俊伊、郭奕鑫、蕭承豐、林芯微及其辯護人、劉雨姍、吳炘樺、謝雅羚、蔡宇澤、陳韋霖及其辯護人、林依蓁、許豪哲及其辯護人、黃柏倫及其辯護人、黃仲毅、林均壕、段金德、梁耀仁、林雅馨及其辯護人、洪健欽、李鑒致及其辯護人、陳建宏及其辯護人、林世豪及其辯護人、李錫銘、黃昶鳴及其辯護人、邱琮峻及其辯護人、陳新孟及其辯護人、黎杰成等人並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本院卷二第147頁反面、第148頁、第160頁、第171頁、第201頁反面、第231頁至第231頁反面、第243頁反面至第244頁、卷三第11頁、第20頁反面、第31頁、第41頁、第55頁反面、第163頁、第175頁反面、第191頁反面、第218頁、第235頁反面、第226頁反面、第243頁反面、第252頁、卷四第12頁反面、第45頁反面、第93頁反面、第133頁反面至第134頁),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情形,亦無違法或不當取證之瑕疵,且均與本案之事實有關,認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亦無不適當之情形,依前開說明,就後述實體部分所引之證人證詞及書證內容,自具有證據能力。
(二)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至第159條之5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之供述證據所為規範,至非供述證據之物證,或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於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性質上並非供述證據,均應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如該非供述證據非出於違法取得,並已依法踐行調查程序,即不能謂其無證據能力。
本案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有出於違法取得之情形,復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程序,應具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一部分,業據被告廖淨坤、黃致翰、林源峯及尚未審結之被告詹明憲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二第167頁、第156頁反面、第198頁、卷八第288頁反面),並有被告廖淨坤、黃致翰、詹明憲、林源峯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0731、20757、27607號起訴書(見中市警霧分偵字第1040045732號卷第60頁至第62頁、104年度偵字第24057號卷四第48頁、104年度偵字第00000號卷十二第138頁至第159頁)等資料在卷可參,是被告廖淨坤、黃致翰、林源峯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均堪採信。
(二)上開犯罪事實二、⒈部分,業據被告李鑒致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被告林雅馨於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三第240頁反面、卷八第288頁、第288頁反面),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104年度偵字第22505號卷一第235頁至第237頁)、被告李鑒致透過弘昌旅行社辦理護照、簽證、機票等名單資料(104年度偵字第22505號卷四第40頁)、李鑒致、周孝華、林雅馨、張靖評、馮志豪、黃漢強、楊宸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各1張(104年度偵字第22505號卷四第151頁、第163頁、第167頁、第177頁、第197頁、第199頁、第201頁)、被告李鑒致之搜索蒐證照片3張及扣案帳冊資料1張、業績表25張、銀行帳戶資料5張等影本(104年度偵字第22505號卷五第8頁至第41頁)、臺中地檢104年度大型保字第136號扣押物品清單(104年度偵字第22505號卷四第135頁至第141頁)、「羅瑞華」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劉瓊珠」己身一親等資料查詢結果、「張靖評」各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見104年度偵字第22505卷五第76頁、第177頁、第178頁)、被告林雅馨提出之上海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影本暨交易明細資料3張(104年度偵字第22505卷五第148頁至第150頁)、上海儲蓄商業銀行北三重分行104年12月18日上北三重字第1040000201號函文暨檢附前揭帳戶之開戶資料及自103年1月1日起至104年12月1日之交易明細資料1份(104年度偵字第22505卷五第193頁至第202頁)、渣打國際商業銀行104年12月22日渣打商銀SCBCL字第1041018126號函文暨交易明細資料【劉瓊珠、帳號00000000000000號】(見104年度偵字第22505卷五第175頁至第176頁)、渣打國際商業銀行104年12月23日渣打商銀SCBCL字第1041018204號函文暨帳戶交易明細資料3份(見104年度偵字第22505卷五第184頁至第190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年10月13日中信銀字第10422483948071號函文暨檢附「羅瑞華之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等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見104偵22505號銀行資料卷一第19頁、第211頁至第217)等資料附卷可憑,足認被告李鑒致、林雅馨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均堪採信。
(三)上開犯罪事實二、⒉部分,業據被告林煌富、周書賢、游傑閔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犯行(見本院卷二第145頁反面、卷八第289頁反面),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蒐證照片(Sunny hill house、編號D)12張(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卷第117頁至第122頁)、內政部警政署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於該機房扣得之筆記型電腦2台、VOIP GATEWAY6台、隨身碟4個、手機2支、被害人個資便條紙8張、記帳單影本、現場勘查報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蒐證照片24張【自菲律賓D機房扣案編號3之紅色隨身碟內之檔案擷圖】及該隨身碟內容列印資料60張(見104年度偵字第00000號卷九第27頁、第31頁正反面、37頁正反面、第39頁至第42頁、第198至第281頁)、菲律賓警方搜索票暨聲請書(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卷第5頁至第39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中部打擊犯罪中心員警職務報告、現場勘查報告、現場電腦解析資料照片5張、警方自扣案筆記型電腦列印之帳目資料、業績表、教戰守則、SKYPE對話資料等資料、搜索蒐證照片(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卷第70頁至第106頁)等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林煌富、周書賢、游傑閔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均堪採信。
(四)上開犯罪事實二、⒊部分,業據被告廖淨坤、林源峯、黃致翰、鄧博文、黎杰成、嚴大衛、黃佳榮、廖仕展、陳信仲、李建賢、陳俊諭、王苡詩及尚未審結之被告詹明憲、許忠梠、蔡長穎、何佳原、呂東亮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犯行(見本院卷二第167頁、第156頁反面、第198頁、第225頁反面、第239頁、卷四第124頁反面、卷八第276頁反面至第277頁反面),並有B機房現場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卷第123頁至第127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案之護照12本、教戰守則6張、便條紙7張、被害人轉單9張等資料影本(104年度偵字第24057號卷一第28頁、第31頁至第42頁)、菲律賓警方搜索票暨聲請書(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卷第5頁至第39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中部打擊犯罪中心員警職務報告、現場勘查報告、現場電腦解析資料照片5張、警方自扣案筆記型電腦列印之帳目資料、業績表、教戰守則、SKYPE對話資料等資料、搜索蒐證照片(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卷第70頁至第106頁)附卷可參,足認被告廖淨坤、黃致翰、林源峯、鄧博文、黎杰成、嚴大衛、黃佳榮、廖仕展、陳信仲、李建賢、陳俊諭、王苡詩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均堪採信。
(五)上開犯罪事實二、⒋部分,業據被告段金德、郭俊伊、林芯微、林依蓁、蔡宇澤、陳韋霖、許豪哲、林均壕、郭奕鑫、劉雨姍、黃柏倫、黃仲毅、吳炘樺、謝雅羚、翁睿紘、蕭承豐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犯行(見本院卷三第7頁、第170頁、第170頁反面、第171頁、第17頁、第52頁、第27頁、第189頁、第38頁、第160頁反面、卷八第276頁反面至第277頁),並有G機房現場照片(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卷第111至第116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該處扣案之筆記型電腦1台、VOIPGATEWAY 4台、隨身碟1個、手機7支、本國護照18本、台胞證3本、被害人王正秀轉單1張、便條紙8張影本(見104年度偵字第24057號卷六第19頁、第23至第25頁)、菲律賓警方搜索票暨聲請書(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卷第5頁至第39頁)等資料在卷可憑,足認被告段金德、郭俊伊、林芯微、林依蓁、蔡宇澤、陳韋霖、許豪哲、林均壕、郭奕鑫、劉雨姍、黃柏倫、黃仲毅、吳炘樺、謝雅羚、翁睿紘、蕭承豐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均堪採信。
(六)上開犯罪事實三、部分,業據被告洪健欽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犯行(見本院卷三第224頁、卷八第276頁),並有被告梁耀仁持有之中國大陸門號0000000000000之通訊監察譯文(103年度他字第1794號卷二第84頁、103他字第1794號卷三第161頁至第173頁)、對被告梁耀仁之跟監蒐證照片14張、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104年度偵字第22505號卷二第66頁至第68頁、第74頁至第76頁)等資料附卷可稽,足認被告洪健欽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七)訊據被告林世豪固坦承其有使用0000000000門號與李錫銘聯絡、使用0000000000門號與許淳錫、粘銘育及綽號「豆漿」之人聯絡,並指示被告陳建宏匯款予羅瑞華、詹凰玲、林錦鴻、張妤彤、購買被告黎杰成、呂東亮飛往菲律賓的機票及VOIP Gateway節費器,惟就犯罪事實二⒈至⒋部分,均矢口否認有何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辯稱:詐騙集團不是伊開的,是豆漿叫伊幫忙匯款及購買黎杰成、呂東亮的機票、VOIPGateway節費器。
因為豆漿的朋友在做詐騙機房,他們怕被抓,所以豆漿每個月固定給伊十萬元,請伊幫他們賄賂菲律賓的警察,伊只是賺取介紹費而已,伊綽號「阿豪」,沒有其他綽號云云。
經查:⒈被告林世豪使用0000000000門號與李錫銘聯絡、使用0000000000門號與許淳錫、粘銘育及綽號「豆漿」之人聯絡,並指示被告陳建宏匯款予羅瑞華、詹凰玲、林錦鴻、張妤彤、購買被告黎杰成、呂東亮飛往菲律賓的機票及VOIP Gateway節費器等情,業據被告陳建宏供述在卷(見本院卷三第249頁反面至第250頁、104年度偵字第22505號卷二第104頁反面),復有0000000000、0000000000門號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卷第62頁至第129頁、103年度他字第1794號卷三第49頁正反面、第90頁、第104頁、第123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蒐證照片4張(104年度偵字第00000號卷四第95頁至第96頁)、銀行帳戶字條2張(見104年度偵字第22505號卷五第82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年10月13日中信銀字第10422483948071號函暨檢附之張妤彤、詹凰玲帳戶交易明細資料(見104年度偵字第00000號銀行資料卷一第199頁至第210頁)、臺灣土地銀行大甲分行104年10月20日甲存字第1045003006號函暨往來交易明細資料(見104年度偵字第22505號銀行資料卷一第11頁至第16頁)等附卷可憑及20台VOIP GATEWAY設備扣案可證,是此部分事實均堪認定。
⒉被告林世豪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查:⑴被告李鑒致於104年9月9日警詢時供陳:伊自102年即在菲律賓遭查獲之機房,機房的聯絡對口是綽號「勇哥」之男子。
伊於104年5月1日下午9時56分許,以0000000000門號聯絡,內容是說伊帶過去菲律賓機房的人薪水有問題,所以機房人員叫「勇哥」跟伊聯絡,討論機房內人員薪資如何計算與等語(見104年度偵字第22505號卷一第226頁反面、第229頁反面);
於同日偵查中供稱:伊綽號「小致」,都用SKYPE與機房負責人連絡,如果有問題,機房就會叫綽號「勇哥」出面協調,伊有聽0000000000門號之錄音,使用該門號之人就是「勇哥」,他應該是出資為主等語(見104年度偵字第22505號卷一第246頁至第253頁);
於104年10月15日警詢時供稱:104年5月1日下午9時56分許與0000000000門號連絡之監聽音檔中,跟伊講話的人就是「勇哥」,每次遇到重大事情就是要跟「勇哥」聯絡等語(見104年度偵字第22505號卷四第38頁反面),被告林世豪亦供承其有使用0000000000門號,是以,被告林世豪確為綽號「勇哥」之人一情,應堪認定。
⑵又被告林世豪持用之0000000000門號與綽號「豆漿」之人持用之000000000000門號、綽號「阿miu」粘銘育持用之000000000000門號及被告李鑒致持用之000000000門號聯繫,觀之其等間如附表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卷第62頁至第129頁、103年度他字第1794號卷三第49頁正反面、第90頁第104頁、第123頁),可知被告林世豪或與「豆漿」、「阿miu」粘銘育確認機房數量、地址,以回報菲律賓相關人員避免查緝,或確認詐騙機房之業績金額、欲前往菲律賓從事詐騙之人數、指示是否繼續承租原詐騙機房使用之房屋、盡速使用新購得之個人資料,並測試準確度、機房成員應給予若干薪資、詢問機房成員是否抵達、工作情形、網路何以尚未安裝完成、談論是否欲與他人合作成立詐騙機房、詐騙金額業績分贓之成數,並提供詐騙機房使用之設備及開銷費用,或與被告李鑒致詢問薪資問題、告以詐騙機房之帳冊資料記載有誤,是以,被告林世豪與其等間所討論之事項,明顯不僅止於行賄菲律賓警方,而係遍及設立詐騙機房、找尋人員擔任機房成員、提供資料、約定分贓成數、購買個人資料、機房設備,處理機房帳務等所有事項,且被告林世豪均處理詐騙機房內之重大事情,係負責出資等情,亦據被告李鑒致證述如前,共犯即綽號「阿miu」之粘銘育並稱呼被告林世豪為老闆,足徵被告林世豪確為犯罪事實二⒈至⒋所示詐騙機房之出資者,負擔詐騙機房租金、設備及成員招募、食宿、薪資等開銷,至為明確。
⒊從而,被告林世豪上開所辯,顯與卷內事證不符,均無可採。
(八)訊據被告陳建宏固坦承伊有依被告林世豪指示,將款項匯到指定之銀行帳戶,亦有代為購買被告呂東亮、黎杰成之機票、VOIP GATEWAY設備等情,惟就犯罪事實二⒈至⒋部分,矢口否認有何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辯稱:伊只是依林世豪交代去做事情而已,沒有購買個人基本資料,不知道這些是要從事詐騙機房所使用的東西云云(本院卷三第249頁反面),經查:⒈被告陳建宏自101年9、10月起受僱於被告林世豪,從事銀行匯款、領錢之工作,每月領取4萬元薪資,並有依被告林世豪指示,於104年9月8日,分別匯款5萬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詹凰玲,被告詹明憲之姊)、3萬元至臺灣土地銀行大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錦鴻、被告林源峯之父)、3萬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妤彤,被告黃致翰之配偶)等帳戶內,亦有代為購買被告呂東亮、黎杰成之機票、VOIP GATEWAY設備,於查獲當日扣得20台VOIP GATEWAY設備等情,為被告陳建宏所供承在卷(見本院卷三第249頁反面至第250頁、104年度偵字第22505號卷二第104頁反面),復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蒐證照片4張(104年度偵字第00000號卷四第95頁至第96頁)、銀行帳戶字條2張(見104年度偵字第22505號卷五第82頁)、張妤彤、黃致翰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詹三田、林錦鴻己身一等親資料查詢結果(見104年度偵字第22505號卷五第179頁、第181頁至183頁)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年10月13日中信銀字第10422483948071號函暨檢附之張妤彤、詹凰玲帳戶交易明細資料(見104年度偵字第22505號銀行資料卷一第199頁至第210頁)、臺灣土地銀行大甲分行104年10月20日甲存字第1045003006號函暨往來交易明細資料(見104年度偵字第00000號銀行資料卷一第11頁至第16頁)等附卷可憑及20台VOIP GATEWAY設備扣案可證,是此部分事實均堪認定。
⒉被告陳建宏雖以前揭情詞置辯,然查;
⑴被告陳建宏於104年10月28日偵查中供述:林世豪和伊在東興路開設賭場,呂東亮、黎杰成因而前往東興路賭博,因為伊有認識的旅行社,他們就請伊代訂機票,伊幫他們訂完後,呂東亮才拿他和黎杰成之機票錢給伊等語(見104年度偵字第22505號卷四第92頁反面),惟被告陳建宏於同日偵查中竟無法敘明旅行社之名稱及接洽之業務係何人,且與被告黎杰成於104年11月3日偵查中供稱:伊出國從事詐騙之機票、護照都是「阿超」幫伊弄得,伊不認識被告陳建宏,他也不是綽號「阿超」之人等語(見104年度偵字第22505號卷四第120頁反面)、被告呂東良於104年11月2日偵查中供述:去菲律賓的機票是伊拿2萬5千元委託「阿超」購買的,被告陳建宏不是「阿超」等語(見104年度偵字第22505號卷四第116頁反面)、被告林世豪於104年10月28日偵查中供稱:被告呂東亮、黎杰成的機票是菲律賓的詐騙公司請伊幫忙訂,伊再叫被告陳建宏幫伊訂,被告呂東亮、黎杰成未曾去過東興路之處所等語(見104年度偵字第22505號卷四第104頁反面),均顯不相符。
苟被告陳建宏確實不知其代訂之機票,係被告呂東亮、黎杰成欲前往菲律賓從事詐騙工作,其何須羅織謊言以規避卸責;
況且,被告黎杰成於104年9月30日偵查時供承:伊在臺灣就知道要去菲律賓從事詐欺工作等語(見104年度偵字第24057號卷二第58頁),被告林世豪亦知悉被告黎杰成、呂東亮之機票係詐欺集團成員委託訂購,則被告陳建宏於案發時受僱被告林世豪長達近3年,其對所訂購之機票係被告呂東亮、黎杰成欲前往菲律賓從事詐騙工作一節,豈有不知之理。
⑵又網路電話通訊協定(Voice over Internet Protocol,簡稱VOIP),係將語音訊號壓縮成數據資料封包後,在IP網路基礎上傳送之語音服務,透過開放性的網際網路,傳送語音電信應用服務,讓使用者可運用VOIP網路電話語音閘道器(又稱Gateway)合2種不同性質的網路,將類比的聲音訊號以「數據封包(Data Packet)」的形式,在IP數據網路(IP Network)上做即時傳遞,將原為聲音的類比訊號數位化後,透過網路上各相關通訊協定,做點對點的即時通訊功能,得以利用網路連結撥打實體電話號碼之系統撥打語音電話,亦即網路電話閘道器(VOIP Gateway)係連接傳統電話與IP網路世界的橋樑,主要功能是要將來自電話機或電話線(PSTN Line)的類比聲音訊號轉成數位訊號,在網路上傳送。
而被告陳建宏於104年9月8日,為警在其所駕駛之AHG-5889號自用小客車上,扣得網路電話閘道器(VOIP Gateway)20台,參以被告陳建宏、林世豪均供稱其等從事博弈事業,何以竟須購置如此數量非少之網路電話閘道器(VOIP Gateway),顯屬有疑,益徵被告陳建宏對於被告林世豪指示其購買之20台網路電話閘道器(VOIP Gateway)係供作詐騙機房使用一情,應知之甚詳。
⑶從而,被告陳建宏前揭所辯,應係犯後卸責之詞,委無可採。
(九)訊據被告黃昶鳴、邱琮峻固坦承其等有從事線路代理系統商,經營群呼系統,賺取線路之差價費用,SKYPE的用戶名稱為「天閣」、「skybox.88」、「skybox-55688」等情不諱,惟就犯罪事實二⒉、⒊部分,均矢口否認有何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辯稱:伊等沒有跟犯罪事實二⒉、⒊之詐騙機房人員聯繫,也沒有提供線路給他們使用。
伊等是使用遠端系統,不一定只有伊等操作,伊不確定供應商有無出租給其他人使用云云。
經查:⒈被告黃昶鳴、邱琮峻為網路流系統商,即向海峽兩岸及境內外第二類電信業者申租網段予以介接,及分租予其他網路流網管成員,以網路電話通訊協定之方式(Voice over Internet Protocol,簡稱VOIP,亦即將語音訊號壓縮成數據資料封包後,在IP網路基礎上傳送之語音服務,透過開放性的網際網路,傳送語音電信應用服務,讓使用者可運用VOIP網路電話語音閘道器【又稱Gateway】合2種不同性質的網路,將類比的聲音訊號以「數據封包【Data Packet】」的形式,在IP數據網路【IPNetwork】上做即時傳遞,將原為聲音的類比訊號數位化後,透過網路上各相關通訊協定,做點對點的即時通訊功能,得以利用網路連結撥打實體電話號碼之系統撥打語音電話),提供網路介接技術及排除網路介接障礙與客戶,經營群呼系統,賺取線路之差價費用,所使用之SKYPE用戶名稱為「天閣」、「SKYBOX.88」、「skybox-55688」等情,為被告黃昶鳴、邱琮峻於警、偵訊、本院訊問及準備程序時供承在卷(見104年度偵字第22505號卷二第116頁至第124頁、第162頁至第164頁、第169頁至第176頁、104年度偵字第24057卷一第10頁至第14頁、第48頁至第55頁反面、本院卷一第280頁至第283頁、第289頁至第291頁、卷三第90頁至第91頁),復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中部打擊犯罪中心員警職務報告、現場勘查報告、現場電腦解析資料照片5張、警方自扣案筆記型電腦列印之帳目資料、業績表、教戰守則、SKYPE對話資料等資料共28張、搜索蒐證照片14張、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等資料在卷可參(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卷第70頁至第80頁、第86頁至第110頁、104年度偵字第22505號卷一第149頁至第151頁、第206頁至第209頁、第235頁至第237頁),是此部分事實,均堪認定。
⒉被告黃昶鳴、邱琮峻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警方於被告邱琮峻居處所查扣之筆記型電腦內,查悉被告邱琮峻透過遠端桌面連線至64.140.167.82之遠端電腦操作,並開啟firefix網頁及群發系統網頁,且在遠端電腦D槽內,發現詐騙用錄音檔、大陸地區人民帳戶資料、詐騙例稿;
於遠端電腦資源回收桶內,發現詐騙集團支出帳目、業績表等資料;
另分析該遠端桌面內容SKYPE,發現「skybox.88」帳號與菲律賓所查獲之D處機房(即上開犯罪事實二、⒉)電腦之SKYPE帳號「yuan168usd(暱稱:元)」及B處機房(即上開犯罪事實二、⒊)電腦之SKYPE帳號「xswxsw223322、cdecde223332(暱稱:千客萬來)」間,分別有傳送指令及訊息之紀錄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中部打擊犯罪中心員警職務報告、現場勘查報告、現場電腦解析資料照片5張、警方自扣案筆記型電腦列印之帳目資料、業績表、教戰守則、SKYPE對話資料等資料共28張、搜索蒐證照片14張、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04年偵字第22505號國外詐騙機房與國內犯嫌證據連結處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5月26日中檢宏昃106蒞2186字第059028號函所附光碟之譯文等資料在卷可參(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卷第70頁至第80頁、第86頁至第110頁、「skybox.88」傳送指令與「yuan168usd」:本院卷六第4頁至第132頁、第219頁至第273頁、本院卷七第4頁至第167頁;
傳送訊息與「yuan168usd」:本院卷六第8頁、第25頁反面、第29頁反面、第42頁、第46頁、第57頁反面、第69頁反面、第72頁反面、第81頁、第82頁、第84頁、第87頁反面、第89頁反面、第92頁、第94頁、第97頁、第99頁反面、第104頁反面、第109頁、第112頁反面、第114頁、第116頁、第118頁反面、第137頁反面、第214頁反面、第230頁反面、第234頁、第238頁、第241頁反面、第247頁反面、第250頁、第251頁反面、第253頁反面、第256頁反面、第258頁、第259頁反面、第260頁、第262頁反面、第266頁、第267頁、第271頁反面、本院卷七第16頁、第33頁、第47頁反面、第51頁、第54頁、第57頁、第61頁、第62頁、第65頁反面、第67頁反面、第76頁反面、第77頁反面、第88頁反面、第90頁反面、第93頁、第105頁、第176頁、第178頁、第180頁;
傳送指令與「cdecde223322」:本院卷六第39頁反面至第132頁、第219頁至第273頁、本院卷七第4頁至第171頁;
傳送訊息與「cdecde223322」:本院卷六第42頁、第44頁反面、第46頁、第51頁、第52頁反面、第57頁反面、第58頁反面、第67頁、第69頁反面、第72頁反面、第74頁、第78頁、第81頁、第82頁、第84頁、第87頁反面、第89頁反面、第92頁、第94頁、第97頁、第99頁反面、第109頁、第114頁、第116頁、第118頁、第137頁反面、第214頁反面、第230頁反面、第234頁、第238頁、第247頁反面、第250頁、第251頁反面、第253頁反面、第256頁反面、第258頁、第259頁反面、第260頁、第262頁反面、第266頁、第267頁、第271頁反面、本院卷七第10頁反面、第12頁、第16頁、第17頁、第51頁、第54頁、第57頁、第61頁、第62頁、第65頁反面、第67頁反面、第77頁反面、第82頁反面、第84頁、第88頁反面、第93頁、第176頁、第178頁、第180頁。
「cdecde223322」回傳訊息:本院卷六第51頁反面、第119頁反面、第127頁、第218頁、第228頁、本院卷七第11頁反面、第141頁、第146頁、第151頁、第152頁反面),足見被告黃昶鳴、邱琮峻所經營之線路代理及群呼系統確有提供網路介接技術及排除網路介接障礙與上開犯罪事實二、⒉之D處機房及上開犯罪事實二、⒊之B處機房等情,至為明確。
是被告黃昶鳴、邱琮峻辯稱:伊等沒有跟犯罪事實二⒉、⒊之詐騙機房人員聯繫,也沒有提供線路給他們使用云云,顯與事實不符,委無可採。
⒊又證人即承辦員警謝竣帆於106年4月14日本院審理時證述:伊有參與被告邱琮峻位在文心路二段566之16號22樓3室租屋處之搜索,並在現場解讀電腦、列印及拍攝,被告邱琮峻的筆記型電腦當時透過遠端桌面連線到國外的電腦,他說遠端電腦是跟國外承租,終端機是在國外,直接操作國外電腦,他可以透過文心路扣案的電腦去做操作群發的動作,群發系統名稱是CallSystem群發系統,群發系統會透過這個系統針對國外或是國內跟他租用線路的機房發送對方設定的,會有撥話情形。
伊等有解析現場電腦,被告邱琮峻等所使用的帳號是SKYBOX.88,暱稱是天閣,同時間同事在菲律賓所查獲Casals subdivision house機房跟Sunny hills house這兩間機房,他們的帳號跟SKYBOX.88有對話紀錄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五第69頁至第70頁反面),且被告邱琮峻於105年1月8日本院訊問時供承:伊跟黃昶鳴一起經營群呼系統,負責電腦的部分,將伊的電腦連到遠端電腦,然後使用VOS接二類電信電路。
二類電信電路是屬於網路通話的線路,伊從網路上找這些線路的上游,上游會創設帳號給伊,讓伊的VOS可以去連接他們的伺服器,並給伊等可以使用的網路線數的數量。
伊跟客戶連接的方式都是透過SKYPE聯繫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80頁至第281頁反面),復參以被告邱琮峻等人所使用之SKYPE帳號確實有與上開犯罪事實二、⒉之D處機房及上開犯罪事實二、⒊之B處機房聯繫一節,已如前述,足認被告邱琮峻等人確有透過遠端電腦連線,提供群發系統及線路與上開犯罪事實二、⒉之D處機房及上開犯罪事實二、⒊之B處機房使用。
準此,被告邱琮峻等人辯稱:伊等是使用遠端系統,不一定只有伊等操作,伊不確定供應商有無出租給其他人使用云云,應係犯後卸責之詞,顯非可採。
()訊據被告陳新孟固坦承其有依被告黃昶鳴、邱琮峻之指示至銀行匯款等情不諱,惟就犯罪事實二⒉、⒊部分,均矢口否認有何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辯稱:伊只認識邱琮峻,知道黃昶鳴、邱琮峻是VOIP的網路系統商,但伊不會代他們操作電腦,不清楚他們實際的工作內容,且伊一個月的薪水才領2萬5千元,伊沒有做詐欺的行為云云。
經查:被告邱琮峻等人確有透過遠端電腦連線經營線路代理,並提供群呼系統、網路介接技術及排除網路介接障礙之服務與上開犯罪事實二、⒉之D處機房及上開犯罪事實二、⒊之B處機房,且其等所使用之SKYPE帳號確實有與上開犯罪事實二、⒉之D處機房及上開犯罪事實二、⒊之B處機房聯繫等情,業據本院認定如前,而被告陳新孟於104年9月9日警詢時陳稱:伊自104年3月起受被告邱琮峻聘用,專門跑銀行匯錢至指定帳戶之工作。
邱琮峻有交代看到警方前來取締時,要將電腦電源線拔除或關掉電腦電源開關等語(見104年度偵字第00000號卷一第284頁正反面);
於偵查中供稱:伊有懷疑過邱琮峻、黃昶鳴是在做詐騙集團,因為有很多錢等語(見104年度偵字第22505號卷一第287頁);
於104年10月15日警詢時供承:伊大概知道邱琮峻、黃昶鳴是做詐騙的,但沒有深入了解詐騙方式及細節,曾聽邱琮峻、黃昶鳴說過伊匯的錢裡面有付買「條仔」即個人資料的錢等語明確(見104年度偵字第22505號卷四第27頁正反面),是依被告陳新孟上開所述,可見其知悉依被告邱琮峻等人指示所匯之款項,有用以購買詐騙機房所使用之個人資料,且被告邱琮峻等人經手之款項甚鉅,被告邱琮峻並曾告知警方前來取締時,須先關閉電腦電源,其對於被告邱琮峻等人係提供詐騙機房網路線路及群發系統之工作一節,應知之甚詳。
從而,被告陳新孟辯稱:伊不會代被告邱琮峻、黃昶鳴操作電腦,不清楚他們實際的工作內容,伊沒有做詐欺的行為云云,難認可採。
()訊據被告梁耀仁固坦承有於103年11月29日、同年12月6日以0000000000000的行動電話與洪健欽使用的0000000000行動電話聯繫,並交付款項給洪健欽等情不諱,惟就上開犯罪事實三、部分,矢口否認有何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辯稱:伊老闆「阿利」騙伊說,是他跟人家借錢,對方同意要借款,要伊去把所借的款項拿回來,伊確實不知道這些是詐騙的款項云云(本院卷三第215頁至第216頁)。
經查:⒈被告洪健欽於104年10月30日警詢時供稱:伊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3年11月29日下午12時44分許、103年12月6日下午3時41分許與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是伊和「帝寶」的對話,「帝寶」要拿贓款給伊,11月29日交付詐欺贓款約50萬元以內,12月6日交付幾萬元,伊拿到錢後再交給「阿馬」,只有收取過這兩次款項而已等語(見104年度偵字第26836號卷第7頁至第8頁反面);
於同日偵查中供承:伊於103年11月29日、12月6日兩次向「帝寶」收取詐騙贓款,都約在中港路的水牛茶坊,之後伊再交給「阿馬」。
伊知道收取的款項是詐騙所得等語(見104年度偵字第00000號卷第30頁反面);
於104年12月6日偵查中供述:一開始伊不知道拿的是什麼錢,拿完錢後伊用微信問「阿誠」,「阿誠」說這是他們詐騙的錢。
「帝寶」的電話是「阿誠」給伊的等語(見104年度偵字第26836號卷第99頁至第100頁),可知被告洪健欽僅於103年11月29日、同年12月6日先後兩次向被告梁耀仁收取款項,且知悉該等款項係「阿誠」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之詐欺贓款。
⒉而被告梁耀仁於104年9月9日警詢時陳稱:伊幫「阿利」工作約1年多,每月薪資4萬5千元,並補貼伊油錢5千元,工作內容是幫「阿利」拿錢給別人或跟別人收錢、到銀行把錢匯入他指定的帳戶,「阿利」並交付0000000000000之大陸門號給伊工作使用,供伊拿錢給別人時連絡使用。
「阿利」叫伊打000000000000號門號給對方,去跟對方拿錢,伊於103年11月16日之通話內容「吃飽」代表「怎麼這麼久」;
於103年11月29日與000000000000門號聯絡,是「阿利」叫伊把錢交給對方的譯文,12月6日有再與這支門號聯絡,但伊忘了是交錢還是收錢;
於103年12月10日「阿利」先跟「餃哥」通話聯絡,請對方匯錢、詢問匯率,後來「阿利」拿50萬元給伊,伊才和「餃哥」聯絡,並到中港路的銀行,將錢交給對方,由對方到銀行匯款,伊在車上等語(見104年度偵字第22505號卷二第41頁至第53頁);
於同日偵查中供稱:「阿利」每天都在喝酒賭博,伊不知道他在做什麼工作等語(見104年度偵字第22505號卷二第83頁);
於105年8月17日本院準備程序時供述:伊在電話中都自稱「帝寶」等語(見本院卷三第215頁反面),復觀諸被告梁耀仁持用之0000000000000大陸門號之通話譯文,於103年11月11日下午8時46分許與000000000000門號(B)聯繫,通話內容:「A:抱歉,你比較靠近哪裡?B:因為我現在還沒完全拿到,你在哪裡?B:我在餐廳這邊...」等語(見103年度他字卷第1794號卷三第161頁);
於103年11月16日下午9時27分許與000000000000(B)門號聯繫,通話內容:「A:朋友B:有A:你怎麼還沒吃飽,太離譜了B:不知道,還沒送回來的樣子...」(見103年度他字卷第1794號卷三第161頁反面);
於103年11月18日下午7時6分許與000000000000(B)門號聯繫,通話內容:「...A:嗯,還是你告訴裡面的,這支因為太久我可能會先關掉,我要先去忙B:好,我跟裡面報A:嗯...」(見103年度他字卷第1794號卷三第162頁反面);
於103年12月10日下午1時9分許與000000000000(B)門號聯繫,通話內容:「A:我剛才掛掉那一個B:嘿A:你現在是你這邊沒空用,要叫另外朋友用就對了B:嘿啊A:意思是要匯錢過去才要幫我們用,這樣喔B:嘿啊A:那我問朋友一下,看這樣可以嗎?那我等一下打給你B:好啊」(103年度他字卷第1794號卷三第166頁),則依上開證據資料,「阿利」之人並無正當之工作及穩定之收入,被告梁耀仁提供之勞務內容亦僅交付、收取款項及至銀行匯款,「阿利」竟每月給付被告梁耀仁4萬5千元之薪資及5千元油錢,此工資之給付顯與常情不符;
且被告洪健欽僅為「阿誠」之人收取款項2次,即知悉所收取之款項係詐騙款項,則被告梁耀仁受僱「阿利」之期間長達一年,對交付、收取款項及至銀行匯款係詐騙款項豈有不知之理;
況被告梁耀仁為連絡交付、收取款項及至銀行匯款,係持用大陸門號、使用綽號、暗語及於通話結束後關機,其所為顯係為逃避檢警追緝,亦徵其對於所交付、收取及至銀行匯款之款項係詐騙款項應知之甚詳,是其前揭所辯應係犯後卸責之詞,委無可採。
()又犯罪事實二、⒈所示詐騙機房,合計詐騙金額共人民幣299萬7050元(3月份人民幣7300元、4月份人民幣56萬9000元、5月份人民幣114萬2450元、7月份人民幣54萬1300元、8月份73萬7000元);
犯罪事實二、⒉所示詐騙機房,合計詐騙金額共人民幣304萬4900元等情,有扣案之業績表附卷可憑(見104年度偵字第22505號卷五第8頁、104年度偵字第00000號卷九第272頁、第281頁),參以被告李鑒致於104年12月4日偵查中供承:3月到8月的總表是菲律賓機房的「阿佐」傳給伊的,係機房人員的業績,業績草是人民幣,薪水台是臺幣薪水的意思,業績台是指在菲律賓的機房詐騙成功折合的新臺幣金額等語(見104年度偵字第22505號卷五第4頁正反面)、被告周書賢於104年9月30日偵查中供稱:伊不知道機房成功詐騙之金額及人數,但他們偶爾下來會說誰有成功等語(見104年度偵字第24057號卷九第116頁反面)、被告游傑閔於104年9月30日偵查中供述:機房的人會跟有騙到的人講騙到多少金額,幾乎是大陸人騙到等語(見104年度偵字第24057號卷九第166頁反面)、被告林源峯於104年9月30日偵查中供承:伊撥打的電話有成功轉到三線,但不清楚最後有無成功。
曾聽綽號「B哥」說該詐騙集團有入帳,但到底詐騙何人、得款多少不清楚等語(見104年度偵字第00000號卷四第46頁)、是犯罪事實二、⒈、⒉、⒊所示詐騙機房確有為詐欺取財既遂犯行,應堪認定。
()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林世豪、陳建宏、黃昶鳴、邱琮峻、陳新孟、廖淨坤、黃致翰、林源峯、李鑒致、林雅馨、林煌富、周書賢、游傑閔、鄧博文、黎杰成、黃佳榮、廖仕展、陳信仲、李建賢、陳俊諭、王苡詩、嚴大衛、段金德、郭俊伊、林芯微、林依蓁、蔡宇澤、陳韋霖、許豪哲、林均壕、郭奕鑫、劉雨姍、黃柏倫、蕭承豐、黃仲毅、吳炘樺、謝雅羚、翁睿紘、梁耀仁及洪健欽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廖淨坤、林源峯、黃致翰就犯罪事實一所為,係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之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國家安全法第6條之無正當理由逃避同法第4條規定所實施之檢查等罪;
就犯罪事實二、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二)核被告林世豪、陳建宏就犯罪事實二、⒈至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就犯罪事實二、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
。
(三)核被告黃昶鳴、邱琮峻及陳新孟就犯罪事實二、⒉、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四)核被告李鑒致、林雅馨就犯罪事實二、⒈所為;被告林煌富、周書賢、游傑閔就犯罪事實二、⒉所為;
被告鄧博文、黎杰成、嚴大衛、黃佳榮、廖仕展、陳信仲、李建賢、陳俊諭、王苡詩就犯罪事實二、⒊所為;
被告梁耀仁、洪健欽就犯罪事實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五)核被告段金德、郭俊伊、林依蓁、蔡宇澤、許豪哲、郭奕鑫、劉雨姍、黃柏倫、蕭承豐、黃仲毅、林芯微、吳炘樺、謝雅羚、陳韋霖、翁睿紘、林均壕就犯罪事實二、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
(六)共同正犯部分:⒈被告廖淨坤、林源峯、黃致翰與尚未審結之被告詹明憲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黑」之人,就上開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⒉被告林世豪、陳建宏、李鑒致、林雅馨與羅國榮、許淳錫、粘銘育、周孝華、張靖評、楊宸、馮志豪、黃漢強及年籍不詳綽號「豆漿」、「阿強」、「志明」、「阿佐」、「小胖」、「花」、「彬」、「賢」、「明」、「貴」等臺灣地區人民、綽號「茜」、「艷」、「晴」、「功」、「陽」、「灰」、「吉」等大陸地區人民,就上開犯罪事實欄二、⒈所示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⒊被告林世豪、陳建宏、黃昶鳴、邱琮峻、陳新孟、游傑閔、周書賢、林煌富與羅國榮、許淳錫、粘銘育及年籍不詳綽號「豆漿」、「阿強」、「志明」、「阿佐」、「小胖」、「阿成」、「小偉」、「謙哥」等人、綽號「豆豆」、「大山」、「小北」、「小雨」、「小雪」、「小偉」、「大廚」、「琪琪」、「阿文」、「少東」、「嘎子」、「阿闖」之大陸地區人民,就上開犯罪事實欄二、⒉所示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⒋被告林世豪、陳建宏、黃昶鳴、邱琮峻、陳新孟、廖淨坤、林源峯、黃致翰、鄧博文、黎杰成、嚴大衛、黃佳榮、廖仕展、陳信仲、李建賢、陳俊諭、王苡詩與尚未審結之被告詹明憲、許忠梠、呂東亮、何佳原、蔡長穎、尚未到案之共犯羅國榮、許淳錫、粘銘育、已死亡之被告張世昌及年籍不詳綽號「豆漿」、「阿強」、「志明」、「阿佐」、「小胖」、「大B」、「阿東」、「阿超」、「伯強」、「阿金」、「大飛」、「小胖」等人及不詳年籍之大陸地區人民,就上開犯罪事實欄二、⒊所示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⒌被告林世豪、陳建宏、段金德、郭俊伊、林依蓁、蔡宇澤、許豪哲、郭奕鑫、劉雨姍、黃柏倫、蕭承豐、黃仲毅、林芯微、陳韋霖、翁睿紘、林均壕、吳炘樺、謝雅羚與羅國榮、許淳錫、粘銘育及年籍不詳綽號「豆漿」、「阿強」、「志明」、「阿佐」、「小胖」等人,就上開犯罪事實欄二、⒋所示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⒍被告梁耀仁、洪健欽與年籍不詳綽號「阿利」、「阿誠」、「小馬」等人,就上開犯罪事實欄三、所示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七)被告廖淨坤、林源峯、黃致翰一偷渡行為,同時觸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之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罪嫌、國家安全法第6條之無正當理由逃避同法第4條規定所實施之檢查罪嫌,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罪處斷。
(八)又查詐騙電信機房為一新型態之詐欺犯罪手法,其特性在於集團內有多名成員,並將犯罪之階段逐層分工,往往係利用系統商一次性群發詐騙語音封包之方式誘騙被害人上勾,或利用集團內大批人力同時分別撥打電話向不特定被害人行騙,再層層轉接電話予扮演不同角色之集團成員後,誘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轉帳,其後再由合作之轉帳車手集團轉帳提領贓款。
集團內之成員均係基於同一詐欺取財犯意,而各成員猶如該犯罪主體之手足各自分擔工作,縱由集團內之不同成員同時向不同被害人行騙,於自然行為上係各自獨立之行為,惟如以集團犯罪之整體性觀之,仍應認以一行為,並由成員共負其責。
是被告林世豪等人及其餘參與之共犯,分別於前揭犯罪事實二、⒈至⒋所示犯行、被告梁耀仁、洪健欽就犯罪事實三所示犯行,應認渠等詐欺取財行為,係分別基於單一之詐欺犯意,於密接之時間、地點接續為之,客觀上難以強行分割,為接續犯,應僅就犯罪事實欄二、⒈至⒋及三,分別論以一加重詐欺取財罪。
(九)被告林世豪、陳建宏所犯3次加重詐欺取財及1次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間;
被告黃昶鳴、邱琮峻、陳新孟所犯2次加重詐欺取財罪間;
被告廖淨坤、林源峯、黃致翰所犯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罪及1次加重詐欺取財罪間,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予分論併罰。
(十)刑之加重及減輕⒈累犯部分:⑴被告林世豪前於93年間,因賭博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簡字第1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3年8月3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12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2338號、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634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上開二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7年度聲字第230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經減刑後,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於100年1月24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
⑵被告廖淨坤前於99年間,因國家安全法案件,經金門地方法院以99年城簡字第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0年1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⑶被告林源峯前於102年間,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沙簡字第3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2年9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⑷被告鄧博文前於103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3年度簡字第46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4年9月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
⑸被告郭俊伊前於104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交簡字第22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4年8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⑹被告黃仲毅前於100年間,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中簡字第3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0年5月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⑺被告洪健欽前於96年間因強盜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確定,於100年6月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被告林世豪、廖淨坤、林源峯、鄧博文、郭俊伊、黃仲毅及洪健欽有上開論罪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各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⒉被告林世豪、陳建宏、段金德、郭俊伊、林依蓁、蔡宇澤、許豪哲、郭奕鑫、劉雨姍、黃柏倫、蕭承豐、黃仲毅、林芯微、吳炘樺、謝雅羚、陳韋霖、翁睿紘、林均壕就犯罪事實二、⒋所示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犯行,各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⒊被告林世豪、郭俊伊、黃仲毅就犯罪事實二、⒋所示犯行,依法先加後減之。
()爰審酌被告林世豪等人均正值青、壯年,智識程度均非低,均有工作能力,惟不思循正途賺取所需,為圖謀一己之私,被告林世豪出資經營詐騙機房,負擔詐騙機房租金、設備及成員招募、食宿及薪資等開銷;
被告陳建宏依被告林世豪指示購買詐騙機房之設備、機房成員機票及將贓款匯入指定銀行帳戶;
被告黃昶鳴招募被告邱琮峻、陳新孟擔任網路流詐欺系統商與電信詐欺機房合作以遂行詐欺犯行;
被告廖淨坤、林源峯、黃致翰明知受禁止出國之處分,猶以偷渡方式出境,足以影響入出國管理機關對入出境管理之正確性,於出境後復加入電信詐騙機房;
其餘被告等則加入電信詐欺機房詐騙無辜被害人,法治觀念已有嚴重偏差,所為誠屬非是,所造成之社會危害性甚大,亦嚴重損及我國際形象,並參酌被告林世豪等人參與機房之時間長短及分工上之主從地位,被告林世豪、陳建宏、黃昶鳴、邱琮峻、陳新孟及梁耀仁於犯後均矢口否認犯行、其餘被告等人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被告郭奕鑫、劉雨姍、黃柏倫、黃仲毅及林均壕為本件犯行後,竟仍不思悔改,復再加入詐騙集團,現另案羈押中,及被告陳建宏、廖淨坤、黃致翰、林源峯、林煌富前均曾參與詐欺集團犯罪,經法院判刑,而廖淨坤前亦曾違反國家安全法之前科犯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暨被告林世豪等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就被告廖淨坤、林源峯、黃致翰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罪部分,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就被告林世豪、陳建宏、黃昶鳴、邱琮峻、陳新孟、詹淨坤、林源峯及黃致翰部分均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至被告林雅馨、陳信仲、李建賢、陳俊諭、王苡詩、郭俊伊、林依蓁、蔡宇澤、許豪哲、段金德、林芯微及周書賢請求給予緩刑宣告云云,惟被告郭俊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已不符合宣告緩刑之條件,其餘被告等本院審酌我國詐騙集團猖獗,已成為嚴重社會問題,更為政府嚴格查緝對象,為眾所周知之事,被告等人為本案犯行時均已成年,並非為思慮不周之人,竟仍為貪圖不法利益,而參與本件跨境詐騙集團,渠等之犯罪情節重大、影響社會秩序甚鉅,業如上述,為使其確實記取教訓並達成預防犯罪之效,仍有對被告等人執行上開宣告之刑之必要,故本院認不宜對被告等人諭知緩刑,附此敘明。
四、沒收部分
(一)按被告林世豪等人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已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規定於105年7月1日施行。
其中,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已明確規範修正後有關沒收之法律適用,應適用裁判時法,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
本案自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刑法之規定以為被告沒收之依據,先予敘明。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5583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共同正犯供犯罪所用或犯罪所得之物採連帶沒收主義,乃因共同正犯於犯意聯絡範圍內,同負行為責任,為避免執行時發生重複沒收之故。
因此,若應沒收之物係屬特定之物,共同正犯就該沒收之物,固應共同負責,但因無重複執行沒收之虞,故無諭知「連帶」沒收之必要(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113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物,為被告林世豪所有,業據被告林世豪於警、偵訊時供述在卷(見104年度偵字第22505號卷一第66頁、第101頁反面),為其供本案犯罪事實二、⒈至⒋犯罪聯絡所用之物及預備供犯罪所用之物(103年度他字第1794號卷三第45至61頁反面)。
⒉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至4所示之物,為被告黃昶鳴所有,為其供本案犯罪事實二、⒉、⒊所用之物,業據被告黃昶鳴於警詢時供述:伊當時批購承租的網路電話線路轉介給別人使用,所收取佣金都是用此中國信託銀行人頭提款卡。
台新銀行金融卡1張也是伊收購的人頭帳戶金融卡,用途跟中國信託銀行的人頭卡一樣等語(見104年度偵字第22505號卷一第118頁至第118頁反面)。
⒊扣案如附表一編號5至18所示之物,為被告邱琮峻所有,為其供本案犯罪事實二、⒉、⒊所用之物,業據被告邱琮峻於警詢時供述在卷(見104年度偵字第22505號卷一第170頁至第170頁反面)。
⒋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9、20所示之物,為被告陳新孟所有,為其供本案犯罪事實二、⒉、⒊所用之物,業據被告陳新孟於警詢時供述:手機是伊自己申請使用的,邱琮峻找伊也是打這1支;
存款單13張是邱琮峻、炒麵(黃昶鳴)要伊匯款給指定帳戶的單據等語(見104年度偵字第22505號卷二第264頁)。
⒌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1至26所示之物,為被告陳建宏所有,為其供本案犯罪事實二、⒈至⒋所用之物,業據被告陳建宏於警、偵訊時供述:匯款單13張是伊聽從林世豪指示前往銀行匯款後所留之匯款單、記載銀行帳號紙張2張是老闆林世豪給伊的。
手機有自己的也有淘汰的,都是用來打電話,跟林世豪聯絡都是用這幾支手機等語(見104年度偵字第22505號卷二第104頁反面至第105頁、第138頁反面)。
⒍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8所示之物,為被告李鑒致所有,為其供本案犯罪事實二、⒈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李鑒致於警、偵訊時供述:宏昌旅行社業務確認單24張是伊代購機票的收據、身分證影本8張(12人分)是要去做詐騙工作的人,而伊幫他們買機票、胡俊男護照1本是他正準備要去做詐騙,只是先把護照給伊代辦簽證及購買機票、楊志光渣打銀行楊梅分行存摺1本(含金融卡1張)是伊在使用,該帳戶是從事詐騙工作的人會把機票錢匯進這個帳戶、陳文萍渣打銀行湖口分行存摺1本(含金融卡1張)是伊太太的,伊曾使用這個帳戶來收取從事詐騙工作人的機票錢、菲律賓SIM卡1張是伊作為菲律賓境內的聯絡工具、未使用菲律賓SIM卡2張是預備卡,防止舊卡被停機後可以使用、未使用菲律賓儲值卡2張是儲值SIM卡費用、IPHONE廠牌手機是我伊用的手機等語(見104年度偵字第22505號卷一第224頁反面至第225頁、第248頁至第248頁反面)。
⒎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8所示之物,係於上開犯罪事實二、⒉D機房扣得,均係詐欺集團成員所有,供被告林煌富、周書賢、游傑閔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支配持以供本案犯罪事實二、⒉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林煌富、周書賢、游傑閔供明在卷(見104年度偵字第24057號卷九第15頁反面、第89頁反面、第136頁反面)。
⒏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至7所示之物,係於上開犯罪事實二、⒊B機房扣得,均係詐欺集團成員「大B」所有,供被告廖淨坤等人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支配持以供本案犯罪事實二、⒊所用之物,業據被告廖淨坤供明在卷(見中市警霧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4頁)。
⒐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至7所示之物,係於上開犯罪事實二、⒋G機房扣得,均係詐欺集團成員所有,供被告段金德等人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支配持以供本案犯罪事實二、⒋所用之物,業據被告蕭承豐供明在卷(見104年度偵字第24057號卷七卷第91頁)。
⒑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為被告梁耀仁所有,業據被告梁耀仁於警、偵訊時供述在卷(見104年度偵字第22505號卷二第42頁、第82頁反面),為其供本案犯罪事實三犯罪聯絡所用之物(見103年度他字第1794號卷三第195至198頁)。
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及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原則,於被告林世豪等人各該相關犯行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之。
(三)至附表一編號27至44所示之物雖為被告林世豪所有;附表一編號45至67所示之物雖為被告黃昶鳴所有;
附表一編號68至73所示之物雖為被告邱琮峻所有;
附表一編號74所示之物,雖為被告陳新孟所有;
附表一編號75至78所示之物,雖為被告陳建宏所有;
附表二編號9至12所示之物,雖為被告李鑒致所有;
附表四編號8所示之物,雖為被告呂東亮等人所有;
附表五編號8、9所示之物,雖為被告黃仲毅等18人、陳俊賢等3人所有;
附表六編號2至15所示之物,雖為被告梁耀仁所有,惟或與本案犯罪無關,或係其等私人所用物品,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再就犯罪所得部分,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
又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
第38條之追徵,亦同。
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
刑法第38條之2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而「犯罪所得」,係指直接犯罪所得,包括「為了犯罪之所得」(因其犯罪所獲得之對待給付財產利益)及「產自犯罪之所得」(實現犯罪所獲得之各種直接財產利益)。
另按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之實際犯罪所得,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其重點置於所受利得之剝奪,故無利得者自不生剝奪財產權之問題,有關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最高法院向採之共犯連帶說,業經最高法院104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並改採應就各人分受所得之數為沒收,追徵亦以其所費失者為限之見解;
至於共同正犯各人有無犯罪所得,或其犯罪所得之多寡,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及調查所得認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596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⒈被告林世豪持用0000000000門號於104年3月17日下午4時19分許與000000000000通話,通話內容表示被告林世豪如與其他機房人員合作,被告林世豪將給予機房人員詐騙金額之4成為其等之獲利,可知被告林世豪擔任金主出資成立電信詐騙機房,其可獲利詐騙金額之6成,則以此模式估算被告林世豪本件之犯罪所得,就犯罪事實二、⒈被告林世豪應可獲取人民幣179萬8230元之犯罪所得(計算式:299萬7050元×60%=179萬8230元);
就犯罪事實二、⒉被告林世豪應可獲取人民幣182萬6940元之犯罪所得(計算式:304萬4900元×60%=182萬6940元)。
⒉被告陳建宏供承被告林世豪每月給付其4萬元薪資,就犯罪事實二、⒈至⒋共歷時6月(即104年3、4、5、7、8、9月),被告陳建宏可獲取24萬元之犯罪所得。
⒊被告黃昶鳴於104年12月28日偵查中供承:伊每個月大概可獲利5、6萬元等語(見104年度偵字第22505號卷五第220頁);
被告邱琮峻於105年1月8日本院訊問時供述:伊每月獲利大約5萬元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82頁反面);
被告陳新孟於104年9月9日警詢時供稱:伊每月底薪2萬5千元等語(見104年度偵字第22505號卷一第224頁反面),就犯罪事實二、⒉、⒊歷時3月,被告黃昶鳴、邱琮峻各可獲取15萬元、被告陳新孟可獲取7萬5千元之犯罪所得。
⒋被告李鑒致於105年1月8日本院訊問時供承:伊從事詐騙機房工作大概獲利90萬元等語(見本院卷第241頁);
被告林雅馨於107年7月24日本院審理時供稱:伊獲利1萬2千元等語(見本院卷八第288頁反面);
被告林源峯、黃致翰各獲取薪資所得3萬元、3萬元;
被告梁耀仁每月獲取4萬5千元之薪資及5千元油錢,本件歷時2月,共計10萬元,業如前述;
被告洪健欽於104年12月16日偵查中供承:伊第一次賺8仟元、第二次賺5仟元等語(見104年度偵字第26836號卷第99頁反面)。
上開被告林世豪等人之犯罪所得,爰均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⒌至其餘被告等於卷內無任何積極證據,足認其等確實已領取薪水而實際上取得不法利得,自無犯罪所得應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參、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鄧博文、黎杰成、嚴大衛、黃佳榮、廖仕展、王苡詩自104年7月23日起至其等如附表九出境時間前一日止,有於上開犯罪事實二、⒊所示之詐欺機房參與詐欺犯行;
被告郭俊伊、林依蓁、蔡宇澤、許豪哲、蕭承豐、林芯微、陳韋霖、翁睿紘、林均壕、吳炘樺、謝雅羚自104年9月1日起至其等如附表十出境時間前一日止,有於上開犯罪事實二、⒋所示之詐欺機房參與詐欺犯行,因認被告鄧博文、黎杰成、嚴大衛、黃佳榮、廖仕展、王苡詩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
被告郭俊伊、林依蓁、蔡宇澤、許豪哲、蕭承豐、林芯微、陳韋霖、翁睿紘、林均壕、吳炘樺、謝雅羚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嫌。
二、經查,被告鄧博文、黎杰成、嚴大衛、黃佳榮、廖仕展、王苡詩、郭俊伊、林依蓁、蔡宇澤、許豪哲、蕭承豐、林芯微、陳韋霖、翁睿紘、林均壕、吳炘樺、謝雅羚等人出境至菲律賓之時間分別如附表九、十所示,是於其等出境至菲律賓前,尚難認有分別參與犯罪事實二、⒊、⒋所示詐欺機房之詐欺犯行,自難認其等就此部分加重詐欺取財既、未遂犯行,有何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公訴人指述被告鄧博文、黎杰成、嚴大衛、黃佳榮、廖仕展、王苡詩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被告郭俊伊、林依蓁、蔡宇澤、許豪哲、蕭承豐、林芯微、陳韋霖、翁睿紘、林均壕、吳炘樺、謝雅羚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犯行所提出之證據,仍存有合理之懷疑,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尚無從說服本院形成上開被告等人有罪之心證,被告等人此部分與上開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有接續犯之單純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肆、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林世豪、陳建宏(被告林世豪、陳建宏僅【起訴書犯罪事實二⑵至⑷、⑺、⑼】)、李錫銘(【起訴書犯罪事實二⑴至⑼】)、黃昶鳴、邱琮峻、陳新孟(被告黃昶鳴、邱琮峻、陳新孟僅【起訴書犯罪事實二⑵至⑷】)與羅國榮、許淳錫、粘銘育及年籍不詳綽號「豆漿」、「阿強」、「志明」等人及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車手兼人頭帳戶提供者等成年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林世豪、陳建宏、黃昶鳴、邱琮峻、陳新孟以上開犯罪事實二所示之方式,被告李錫銘則負責透過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Peter」之菲籍男子,以金錢行賄菲律賓警方,藉以避免菲國警方查緝機房,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起訴書犯罪事實二⑵】許淳錫及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4年6月間,至菲律賓宿霧地區,向菲律賓人士承租不詳地點之房屋供作詐欺機房使用,並添購相關詐欺機房設備後,旋由不詳之人招募綽號「成」、「祥」、「眼」、「紅」、「輝」、「鑫」、「KEN」、「阿樂」、「靜」、「莎莎」、「義」、「財」、「浩」、「小趙」、「進」、「紗」、「濤」、「坤」、「路」、「軍」、「球」、「明」、「石」、「風」、「緯」、「陽」、「丁」、「老A」、「少東」、「J」、「老先生」、「有」、「武」、「立」、「小龍」、「麥可」、「BEER」等人加入詐欺機房,許淳錫即與前開綽號「小龍」等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104年3月30日起至同年6月26日止,由許淳錫擔任前開機房管理人,並指示綽號「小龍」等人練習教戰守則(詐騙詞底稿),著手實行對大陸地區不特定民眾進行電話詐騙行為。
渠等之詐騙模式,係先由黃昶鳴指示邱琮峻、陳新孟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22樓3室,成立詐騙機房,利用筆記型電腦上架設之「自動群發網頁」管理平臺輸入帳號密碼,挑選地區,依據大陸各地區電話之區域號碼,以群發系統發送「大陸地區銀行信用卡遭盜刷」詐騙語音訊息至該號碼段之市內電話,若有大陸民眾依電話語音之指示按鍵回撥,再由不詳之人擔任前開不詳機房電腦手,利用筆記型電腦內「自動群發網頁」管理平臺系統,嗣有大陸民眾依電話語音之指示按鍵回撥,即由綽號「成」、「祥」、「眼」、「紅」、「輝」、「鑫」、「KEN」、「阿樂」、「靜」、「莎莎」、「義」、「財」、「浩」、「小趙」、「進」、「紗」、「濤」、「坤」、「路」、「軍」等人擔任一線成員,佯裝係大陸地區銀行之客服人員,登記該民眾之姓名、身分證資料,向該民眾謊稱其銀行貸款未繳或遭冒辦,建議向公安局報案,若需人工查詢可協助轉接,如該民眾同意,旋將電話轉給參與詐騙集團擔任二線成員之「球」、「明」、「石」、「風」、「緯」、「陽」、「丁」、「老A」、「少東」、「J」、「有」等人佯裝係大陸公安人員之隊員或隊長,佯稱涉嫌刑事案件,需監管該民眾之銀行帳戶,再由擔任三線成員之綽號「J」、「老先生」、「有」、「武」、「立」、「小龍」、「麥可」、「BEER」等人佯稱係大陸地區檢察官,要求該民眾將款項匯入指定之帳戶內。
俟被害民眾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大陸地區人頭帳戶後,旋由不詳之車手集團人員予以提領,扣除應得比例之款項後,將詐得款項再交給林世豪、羅國榮、許淳錫等人分贓。
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即自104年3月30日起至同年6月26日,在前開機房以前述方式接聽回撥詐欺電話,並以前開方式詐騙大陸地區被害人,合計詐騙金額共人民幣300萬5950元(3月30日至5月30日共人民幣130萬5900元、6月3日至6月26日共人民幣170萬50元)。
嗣經警方於104年9月8日14時40分許,至許淳錫位在彰化縣○○市○○街00號住處執行搜索,並當場扣得筆記資料12張、帳冊1本、帳冊資料30張等物,始悉上情。
(二)【起訴書犯罪事實二⑶】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4年3月間,至菲律賓宿霧地區,向菲律賓人士承租不詳地點之房屋供作詐欺機房使用,並添購相關詐欺機房設備後,旋由不詳之人招募綽號「樂」、「國」、「ICE」、「森」、「泉」、「強」、「青」、「小新」、「多」、「黑」、「C」、「C-CD」、「新普京」、「小吳」、「小程」、「M」、「爺」、「營」、「平」、「華」、「金魚」、「御」、「杰」、「玦」、「政」、「楊」、「郭」、「井」等人加入詐欺機房,該不詳成員等人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104年4月1日起至同年4月27日止,由不詳之人擔任前開機房管理人,並指示綽號「鑫」等人練習教戰守則(詐騙詞底稿),著手實行對大陸地區不特定民眾進行電話詐騙行為。
渠等之詐騙模式,係先由黃昶鳴指示邱琮峻、陳新孟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22樓3室,成立詐騙機房,利用筆記型電腦上架設之「自動群發網頁」管理平臺輸入帳號密碼,挑選地區,依據大陸各地區電話之區域號碼,以群發系統發送「大陸地區銀行信用卡遭盜刷」詐騙語音訊息至該號碼段之市內電話,若有大陸民眾依電話語音之指示按鍵回撥,再由不詳之人擔任前開不詳機房電腦手,利用筆記型電腦內「自動群發網頁」管理平臺系統,嗣有大陸民眾依電話語音之指示按鍵回撥,即由綽號「樂」、「國」、「ICE」、「森」、「泉」、「強」、「青」、「小新」、「多」、「黑」、「C」、「C-CD」、「新普京」、「小吳」、「小程」、「M」、「爺」、「營」、「平」、「華」、「金魚」等人擔任一線成員,佯裝係大陸地區銀行之客服人員,登記該民眾之姓名、身分證資料,向該民眾謊稱其銀行貸款未繳或遭冒辦,建議向公安局報案,若需人工查詢可協助轉接,如該民眾同意,旋將電話轉給參與詐騙集團擔任二線成員之、「御」、「杰」、「玦」、「政」、「楊」、「郭」等人佯裝係大陸公安人員之隊員或隊長,佯稱涉嫌刑事案件,需監管該民眾之銀行帳戶,再由擔任三線成員之綽號「御」、「玦」、「楊」、「井」、「政」等人佯稱係大陸地區檢察官,要求該民眾將款項匯入指定之帳戶內。
俟被害民眾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大陸地區人頭帳戶後,旋由不詳之車手集團人員予以提領,扣除應得比例之款項後,將詐得款項再交給林世豪、羅國榮等人分贓。
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即自104年4月1日起至同年4月27日,在前開機房以前述方式接聽回撥詐欺電話,並以前開方式詐騙大陸地區被害人,合計詐騙金額共人民幣769萬6042元。
(三)【起訴書犯罪事實二⑷】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4年5月間,至菲律賓宿霧地區,向菲律賓人士承租不詳地點之房屋供作詐欺機房使用,並添購相關詐欺機房設備後,旋由不詳之人招募綽號「笑笑」、「仁」、「毛」、「偉」、「歐陽」、「亮」、「康」、「金魚」、「奇」、「文」、「梨子」、「香」、「幻」、「鑫」、「鼠」等人加入詐欺機房,該不詳成員等人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104年5月4日起至同年5月31日止,由不詳之人擔任前開機房管理人,並指示綽號「鑫」等人練習教戰守則(詐騙詞底稿),著手實行對大陸地區不特定民眾進行電話詐騙行為。
渠等之詐騙模式,係先由黃昶鳴指示邱琮峻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22樓3室,成立詐騙機房,利用筆記型電腦上架設之「自動群發網頁」管理平臺輸入帳號密碼,挑選地區,依據大陸各地區電話之區域號碼,以群發系統發送「大陸地區銀行信用卡遭盜刷」詐騙語音訊息至該號碼段之市內電話,若有大陸民眾依電話語音之指示按鍵回撥,再由不詳之人擔任前開不詳機房電腦手,利用筆記型電腦內「自動群發網頁」管理平臺系統,嗣有大陸民眾依電話語音之指示按鍵回撥,即由綽號「笑笑」、「仁」、「毛」、「偉」、「歐陽」、「亮」、「康」、「金魚」等人擔任一線成員,佯裝係大陸地區銀行之客服人員,登記該民眾之姓名、身分證資料,向該民眾謊稱其銀行貸款未繳或遭冒辦,建議向公安局報案,若需人工查詢可協助轉接,如該民眾同意,旋將電話轉給參與詐騙集團擔任二線成員之、「奇」、「文」、「梨子」、「香」、「幻」、「鑫」等人佯裝係大陸公安人員之隊員或隊長,佯稱涉嫌刑事案件,需監管該民眾之銀行帳戶,再由擔任三線成員之綽號「鑫」、「文」、「鼠」、「香」等人佯稱係大陸地區檢察官,要求該民眾將款項匯入指定之帳戶內。
俟被害民眾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大陸地區人頭帳戶後,旋由不詳之車手集團人員予以提領,扣除應得比例之款項後,將詐得款項再交給林世豪、羅國榮等人分贓。
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即自104年5月4日起至同年5月31日,在前開機房以前述方式接聽回撥詐欺電話,並以前開方式詐騙大陸地區被害人,合計詐騙金額共人民幣55萬8458元。
嗣經警方於104年9月8日,至邱琮峻位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22樓3室之租屋處,在該租屋處之筆記型電腦遠端連線電腦資料夾內,發現帳冊資料12張、教戰手冊8張等物,始悉上情。
(四)【起訴書犯罪事實二⑺】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不詳時間,至日本九州福岡縣小倉地區,向日本人承租不詳地點之房間,供作詐騙機房使用後,段金德即於104年4、5月間,透過報紙廣告招募郭俊伊、林依蓁、蔡宇澤、許豪哲、郭奕鑫、劉雨姍、黃柏倫、蕭承豐、黃仲毅、林芯微、陳韋霖、翁睿紘、林均壕等13人,表示前往日本九州地區從事詐騙工作,擔任一線成員之底薪為2萬5000元,若有詐騙成功,另可獲取詐騙金額之5%作為獎金,擔任二、三線成員則可獲取詐騙金額之7%作為獎金。
段金德即與郭俊伊等13人及與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104年6月1日起至同年8月9日,陸續加入該詐騙集團,而前往日本九州福岡縣小倉地區某不詳地址之詐騙機房,由段金德擔任機房管理者,並指示郭俊伊等人練習教戰守則(詐騙詞底稿),著手實行對大陸地區不特定民眾進行電話詐騙行為。
渠等之詐騙模式,係先由不詳之人利用筆記型電腦上架設之「自動群發網頁」管理平臺輸入帳號密碼,挑選地區,依據大陸各地區電話之區域號碼,以群發系統發送「大陸地區快遞公司包裹未領取」詐騙語音訊息至該號碼段之市內電話,若有大陸民眾依電話語音之指示按鍵回撥,再由黃柏倫在前開福岡縣之詐騙機房內擔任機房電腦手,利用筆記型電腦內「自動群發網頁」管理平臺系統,將回撥電話轉至機房內,即由郭俊伊、林依蓁、劉雨姍、蕭承豐、黃仲毅、林芯微、翁睿紘等人擔任一線成員,佯裝係快遞公司之客服人員,登記該民眾之姓名、身分證資料,向該民眾謊稱其個人包裹未領取,並願意協助向公安局報案,若需人工查詢可協助轉接,如該民眾同意,旋將電話轉給擔任二線成員之蔡宇澤、陳韋霖、林均壕,佯裝係大陸公安人員之隊員或隊長,佯稱涉嫌刑事案件,需監管該民眾之銀行帳戶,另由擔任三線成員之許豪哲、郭奕鑫佯稱係大陸地區檢察官,要求該民眾將款項匯入指定之帳戶內。
俟被害民眾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大陸地區人頭帳戶後,旋由不詳之車手集團人員予以提領,扣除應得比例之款項後,將詐得款項再交給不詳之人及段金德等人分贓。
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即自104年6月1日起至同年8月9日,在前開機房以前述方式接聽回撥詐欺電話,並以前開方式詐騙大陸地區被害人,合計詐騙金額共不詳數額之人民幣。
嗣段金德取得詐得款項後,再由段金德回臺後,依前開方式支付報酬予郭俊伊等13人。
(五)【起訴書犯罪事實二⑼】梁耀仁、洪健欽(該2人此部分業經本院認定有罪如前)於103年11月間起,分別加入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為「阿利」、「阿誠」成年男子所組之詐欺集團,擔任取款車手,而與綽號「阿利」、「阿誠」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綽號「阿利」之人提供門號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予梁耀仁使用,作為聯繫提領、交付詐欺款項之門號使用,即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於103年11月間起至103年12月間某日,以不詳方式向大陸地區姓名年籍不詳之被害人施用詐術,致大陸地區不詳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綽號「阿利」、「阿誠」所屬詐欺集團掌控之大陸地區人頭帳戶內,綽號「阿利」之人即於103年11月29日指示梁耀仁領取人頭帳戶內不詳金額之詐欺款項,並將部分詐欺款項交予綽號「阿誠」之人所屬之詐欺集團,梁耀仁即依綽號「阿利」之人指示,於103年11月29日12時44分起至同日13時41分許,以門號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洪健欽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相約在臺中市文心路與四川路之燦坤量販店旁碰面,再由梁耀仁將詐欺款項約40萬元交予洪健欽,洪健欽即依綽號「阿誠」之人指示,再將前開款項交予詐欺集團內綽號「小馬」之成年男子,並獲取報酬8000元;
綽號「阿利」之人另於103年12月6日指示梁耀仁領取人頭帳戶內不詳金額之詐欺款項,並交付部分款項予綽號「阿誠」之人所屬之詐欺集團,梁耀仁即依綽號「阿利」之人指示,於103年12月6日15時41分起至同日18時53分許,以門號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洪健欽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相約在臺中市文心路與四川路之水牛茶坊旁碰面,再由梁耀仁將詐欺款項約10萬元交予洪健欽,洪健欽即依綽號「阿誠」之人指示,再將前開款項交予詐欺集團內綽號「小馬」之成年男子,並獲取報酬5000元。
梁耀仁則每月獲取薪資報酬5萬元。
嗣經警方就門號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實施通訊監察,而查悉上情。
(六)被告李錫銘除上開(一)至(五)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二⑵至⑷、⑺、⑼】外,另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二⑴、⑸、⑹、⑻】部分,負責透過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Peter」之菲籍男子,以金錢行賄菲律賓警方,藉以避免菲國警方查緝機房,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二、⑻】部分,並負責至菲律賓等地代為承租住處供作詐騙機房使用。
(七)因認被告林世豪、陳建宏就上開(一)至(五)所示部分;被告李錫銘就上開(一)至(六)所示部分;
被告黃昶鳴、邱琮峻、陳新孟就上開(一)至(三)所示部分;
被告段金德、郭俊伊、林依蓁、蔡宇澤、許豪哲、郭奕鑫、劉雨姍、黃柏倫、蕭承豐、黃仲毅、林芯微、陳韋霖、翁睿紘、林均壕就上開(四)所示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308條規定:「判決書應分別記載其裁判之主文與理由;
有罪之判決並應記載犯罪事實,且得與理由合併記載。」
,同法第310條第1款規定:「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分別情形記載左列事項: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
,及同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
揆諸上開規定,刑事判決書應記載主文與理由,於有罪判決書方須記載犯罪事實,並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
所謂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即為該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之「應依證據認定之」之「證據」。
在無罪判決書內,因檢察官起訴之事實,法院審理結果,認為被告犯罪不能證明,而為無罪之諭知,被告並無檢察官所起訴之犯罪事實存在,既無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所規定「應依證據認定之」事實存在,因此,判決書僅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理由內記載事項,為法院形成主文所由生之心證,其論斷僅要求與卷內所存在之證據資料相符,或其論斷與論理法則無違,通常均以卷內證據資料彈劾其他證據之不具信用性,無法證明檢察官起訴之事實存在,所使用之證據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之證據為限,先予敘明。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需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
此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
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及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四、檢察官認被告林世豪、陳建宏就上開一、(一)至(五)所示罪嫌;
被告黃昶鳴、邱琮峻、陳新孟就上開一、(一)至(三)所示罪嫌;
被告段金德、郭俊伊、林依蓁、蔡宇澤、許豪哲、郭奕鑫、劉雨姍、黃柏倫、蕭承豐、黃仲毅、林芯微、陳韋霖、翁睿紘、林均壕就上開一、(四)所示罪嫌,被告李錫銘就上開一、(一)至(六)所示罪嫌),無非係以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⑴1至3、5至9、11至26、29至31、35至36、編號⑷1至8所示之證據為其主要論據。
訊據被告林世豪、陳建宏二人辯稱:伊等未參與詐騙集團之犯行等語、被告李錫銘辯稱:伊只認識林世豪,與陳建宏見過一、二次面,其餘被告都不認識,伊不可能跟其他人去組詐騙集團。
伊在菲律賓馬尼拉的賭場做仲介很多年,仲介的內容是帶客人去賭場消費,賺取傭金。
菲律賓華僑「Peter」是伊跟林世豪在菲律賓的賭場一起認識的,不需要伊再特別介紹給他認識,林世豪只是跟伊要「Peter」的電話。
104年8月5日伊是去菲律賓的馬尼拉處理商務,並非到宿霧去承租房子供詐騙機房使用云云;
被告黃昶鳴、邱琮峻、陳新孟辯稱:伊等未提供線路與上開一(一)至(三)所示機房使用云云;
被告段金德、郭俊伊、林依蓁、蔡宇澤、許豪哲、郭奕鑫、劉雨姍、黃柏倫、蕭承豐、黃仲毅、林芯微、陳韋霖、翁睿紘、林均壕均否認此部分犯行,被告段金德、郭俊伊、林依蓁、蔡宇澤、許豪哲、郭奕鑫、劉雨姍、黃柏倫、蕭承豐、黃仲毅、林芯微、陳韋霖、翁睿紘、林均壕等人辯稱:伊等是去日本旅遊,並無從事詐騙機房工作云云。
經查:
(一)就上開一、(一)至(三)所示部分:警方於104年9月8日至許淳錫之住處執行搜索,並扣得起訴書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欄⑴編號13所示之物,其中警方所查扣之帳冊資料內,有記載「5.19、天閣、40000、281508」、「5.26、天閣、20000、267000」、「6.1、天閣、7832、159832」、業績、收入及支出等文字;
於同日至被告邱琮峻位在臺中市○○區○○路○段000○00號22樓3室執行搜索,在該處之筆記型電腦遠端連線電腦資料夾內,發現帳冊資料12張、教戰手冊8張,其中帳冊資料記載769萬6042元、55萬8458元等情,固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之筆記資料12張、帳冊1本、帳冊30張等(見調查局卷第131頁至第203頁,6月份金額加總見同卷第142頁);
現場查扣筆記型電腦蒐證畫面2張、帳冊資料8張、5月份業績表1張、4月份業績表3張及教戰手冊8張等附卷可憑(見104年度偵字第22505號卷一第126頁至第147頁,其中金額統計見同卷第131頁至第134頁)。
惟檢察官就上開一、(一)部分並未查獲許淳錫,且就上開一、(一)至(三)部分均僅記載「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向菲律賓人士承租不詳地點之房屋工作詐欺機房使用」、「旋由不詳之人招募綽號...等人加入詐欺機房」等語,而無查獲相關涉案之成員,就犯罪地點、犯罪嫌疑人已屬不明,且依警方上開扣得之證據資料,無法據以認定渠等確為電信詐欺機房、該等資料係被告林世豪等人經營詐欺機房所生,亦無從據此得知詐欺機房所在位置係在菲律賓宿霧地區,檢察官逕以該等扣案書證資料,認定被告林世豪、陳建宏、李錫銘、黃昶鳴、邱琮峻及陳新孟等人參與上開一、(一)至(三)所示犯行,許淳錫所屬機房欲支付系統商費用予被告黃昶鳴、邱琮峻及詐騙成功金額人民幣130萬5900元、170萬50元、769萬6042元、55萬8458元等情,尚嫌率斷。
(二)就上開一、(四)所示部分:⒈被告郭俊伊、林依蓁、蔡宇澤、蕭承豐、林芯微於104年6月6日出境前往日本,並於104年8月4日共同返台;
被告許豪哲於104年6月6日出境前往日本並於104年8月9日返台;
被告郭奕鑫、黃柏倫、劉雨姍、陳韋霖於104年6月1日共同出境前往日本,並分別於104年8月9日、104年8月4日、104年7月26日返台;
被告黃仲毅、林均壕於104年6月6日共同出境前往日本,並於104年8月5日共同返台;
被告翁睿紘、段金德於104年6月7日共同出境前往日本後,被告翁睿紘於104年8月4日返台等情,固據檢察官提出被告郭俊伊等人之入出境紀錄表為證(見104年度偵字第24057號卷六第41頁、第84頁、第130頁、第170頁、第215頁、卷七第39頁、第79頁、第121頁、第161頁、第210頁、卷八第38頁、第81頁、第123頁、第173頁、第229頁、第288頁),惟無從據以認定被告段金德、郭俊伊、林芯微、林依蓁、蔡宇澤、陳韋霖、許豪哲、林均壕、郭奕鑫、劉雨姍、黃柏倫、蕭承豐、黃仲毅、翁睿紘於上開一、(四)所示時、地前往日本係參與詐欺機房,並分別擔任機房管理者、一線、二線及三線成員。
⒉按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定有明文。
其立法目的係以補強證據以擔保被告自白之真實性,而所謂補強證據,則指除該自白本身外,其他足以證明自白之犯罪事實具有相當真實性之證據而言。
雖所補強者,並非以事實之全部為必要,但須因補強證據與自白之相互利用,而足使犯罪事實獲得確信者,始足當之。
又共同正犯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固得採為其他共犯犯罪之證據,然為保障其他共同正犯之利益,該共犯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除須無瑕疵可指外,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不得專憑該項陳述作為其他共同正犯犯罪事實之認定,亦即尚須其他補強證據予以佐證。
兩名以上共同正犯之自白,除對向犯雙方所為之自白,因已合致犯罪構成要件事實而各自成立犯罪外;
倘為任意共同正犯、聚合犯,或對向犯其中一方共同正犯之自白,縱所自白之內容一致,仍屬自白之範疇,究非自白以外之其他必要證據。
故此所謂其他必要證據,應求諸於該共同正犯自白以外其他與犯罪有關之證據;
必其中一共同正犯之自白先有補強證據,而後始得以該自白為其他共同正犯自白之補強證據,殊不能逕以共同正犯之自白相互作為補強證據(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994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
本件雖被告蕭承豐於104年9月30日偵查中供稱:伊於日本機房的代號是阿偉,從6月20日開始做到8月初,上班時間從早上8點到下午3點,段金德在機房負責看伊等工作、登記成功件數與金額及管理機房事務。
日本機房總共有14個人,是段金德、郭俊伊、林芯微、林依蓁、蔡宇澤、陳韋霖、許豪哲、林均壕、郭奕鑫、劉雨姍、黃仲毅、翁睿紘等語(見104年度偵字第24057號卷七第114頁至第119頁);
被告郭奕鑫於104年10月23日偵查中供承:伊於103年開始加入詐欺集團,伊忘記104年3月至5月是去何處,104年6月間是去日本、104年9月是去菲律賓,擔任三線人員。
郭俊伊、林芯薇、劉雨姍也有一起去日本、菲律賓做詐欺工作。
去日本、菲律賓之機票、食宿都是段金德負責等語(見104年度偵字第24057號卷十一第5頁至第7頁);
被告郭俊伊於104年11月16日偵查中供稱:伊有去日本小倉做詐騙工作,是郭奕鑫找伊去,陳韋霖、蔡宇澤在日本機房好像是從事二線工作,段金德是日本機房的管理人,晚上會召開一二三線的檢討會。
劉雨姍、林芯微也是郭奕鑫找去日本做詐騙工作等語(見104年度偵字第24057號卷十一第71頁至第74頁)。
然揆諸前揭實務見解,上開共同被告蕭承豐、郭奕鑫及郭俊伊不利於己之自白,縱同時不利於被告林世豪、陳建宏、李錫銘、段金德、郭俊伊、林芯微、林依蓁、蔡宇澤、陳韋霖、許豪哲、林均壕、郭奕鑫、劉雨姍、黃柏倫、黃仲毅、翁睿紘、蕭承豐,自仍須其他共同正犯自白以外之補強證據,以擔保其等自白與事實相符,始得作為不利他被告之證據,亦即不能僅以共同被告蕭承豐、郭奕鑫及郭俊伊之自白作為本件被告林世豪、陳建宏、李錫銘、段金德、郭俊伊、林芯微、林依蓁、蔡宇澤、陳韋霖、許豪哲、林均壕、郭奕鑫、劉雨姍、黃柏倫、黃仲毅、翁睿紘、蕭承豐犯罪之唯一論據,而認定其等犯行洵堪認定。
而本件除被告蕭承豐、郭奕鑫及郭俊伊之自白外,檢察官僅有提出被告郭俊伊等人之入出境紀錄表為證,然此等證據不足以補強被告林世豪、陳建宏、李錫銘、段金德、郭俊伊、林芯微、林依蓁、蔡宇澤、陳韋霖、許豪哲、林均壕、郭奕鑫、劉雨姍、黃柏倫、黃仲毅、翁睿紘、蕭承豐等人有於上開一、(四)所示時、地參與詐欺機房犯行,復無其餘證據足認被告林世豪、陳建宏、李錫銘、段金德、郭俊伊、林芯微、林依蓁、蔡宇澤、陳韋霖、許豪哲、林均壕、郭奕鑫、劉雨姍、黃柏倫、黃仲毅、翁睿紘、蕭承豐等人確在上開一、(四)所示時、地參與詐欺機房犯行,故此部分之犯罪事實,自屬不能證明。
(三)就上開一、(五)所示部分;被告梁耀仁、洪健欽於103年11月間起,分別加入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為「阿利」、「阿誠」成年男子所組之詐欺集團,擔任取款車手,綽號「阿利」之人即於103年11月29日指示被告梁耀仁領取人頭帳戶內不詳金額之詐欺款項,並將部分詐欺款項交予綽號「阿誠」之人所屬之詐欺集團,被告梁耀仁即依綽號「阿利」之人指示,於103年11月29日12時44分起至同日13時41分許,以門號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洪健欽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相約在臺中市文心路與四川路之燦坤量販店旁碰面,再由被告梁耀仁將詐欺款項約40萬元交予被告洪健欽,被告洪健欽即依綽號「阿誠」之人指示,再將前開款項交予詐欺集團內綽號「小馬」之成年男子;
綽號「阿利」之人另於103年12月6日指示被告梁耀仁領取人頭帳戶內不詳金額之詐欺款項,並交付部分款項予綽號「阿誠」之人所屬之詐欺集團,被告梁耀仁即依綽號「阿利」之人指示,於103年12月6日15時41分起至同日18時53分許,以門號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洪健欽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相約在臺中市文心路與四川路之水牛茶坊旁碰面,再由被告梁耀仁將詐欺款項約10萬元交予被告洪健欽,被告洪健欽即依綽號「阿誠」之人指示,再將前開款項交予詐欺集團內綽號「小馬」之成年男子等情,業據本院認定如前。
惟被告梁耀仁於104年9月9日、被告洪健欽於104年10月30日警詢時陳稱:伊等不認識犯罪嫌疑人指認紀錄表所示之人(即被告林世豪、陳建宏、李錫銘、黃昶鳴、邱琮峻等人)等語(見104年度偵字第22505卷二第43頁正反面、104年度偵字第26836號卷第6頁反面至第7頁),且被告梁耀仁持用之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被告洪健欽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均無與被告林世豪、陳建宏、李錫銘聯繫,被告林世豪、陳建宏、李錫銘持用之行動電話亦無與「阿利」、「阿誠」成年男子所組之詐欺集團集團有任何聯繫,難認被告林世豪、陳建宏、李錫銘就上開一、(五)所示部分與被告梁耀仁、洪健欽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四)就被告李錫銘部分:⒈被告林世豪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A)與被告李錫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電話(B),雖於104年4月2日上午4時9分許傳送簡訊:「B:宿霧朋友星期五要去請票,我不管你了。
你最好叫你的人離開。」
;
於同日上午5時58分許通話,通話內容:「A:喂…董仔...B:嗯...A:剛才睡著了啦...B:嗯…怎樣…A:你在那裡...B:什麼東西…A:你在家哦…B:鄉下啦...A:你何時回去的...B:什麼東西…要回去了昧…A:啊...B:什麼東西…A:我說你回去家裡了…B:還沒啦. ..A:你在家裡哦...B:嘿啊…A:不然我現在過去啊...B:不用啦…那沒關係啦...A:啊...B:他那邊換老闆啦...聽說很硬...A:那我過去找你啊...B:不用啦…禮拜五啦...要換老闆啦…A:我不用過去找你哦...B:什麼東西...A:你不是找我...B:他那個來不及了啦...說禮拜五要換老闆…很硬的…A:嘿...你在鄉下還是在台中...B:台中啦...愛睏啦...A:那我晚點去找你...中午啊...B:好啦…」等語(見103年度他字卷第49頁正反面),惟觀之其等之對話語意,被告李錫銘係告知被告林世豪「你最好叫你的人離開」,而非指其等間共同經營之事業或朋友,且被告林世豪於接獲菲律賓警方請搜索票之消息後,欲前往被告李錫銘處所,亦經被告李錫銘答以「不用啦」、「他那個來不及了啦」等語,是被告李錫銘與被告林世豪就上開詐欺犯行是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已屬有疑。
⒉又被告李錫銘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A)與門號000000000000(B)雖於104年6月17日、18日通話,惟17日之通話內容被告李錫銘僅告知抵達馬尼拉之班機、時間及同行者為何人,18日上午2時56分許之通話內容雖為:「A:Peter哦...B:嗯…The police called you?A:The police called you?B:A- Bau哦?Yap!Yap?A:可以的話...may some group…ourhiding group. Do you understand?B:yap.yap.How muchis the?A:Keep in touch with the Police,and the findthe other hiding,you know?B:Yap!yap!A:The other hiding (place)...to hold the hinding group,hiding group?you know?The other hiding group. The impotant…B:OK.OK.I could understand.A:OK.OK.Let them know where ican find the other group tomorrow?you know?B:好好…to find the other group......They followed the group.They didn't knowA:We don't care. Tomorrow we willfind who is the other group is where they are hidingB:OK ok」等語(見103年度他字第1794號卷三第197頁反面),然此通話之內容語意不明,無從知悉被告李錫銘與「Peter」談論者究為何事,檢察官亦未舉證證明被告李錫銘確有透過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Peter」之菲籍男子,以金錢行賄菲律賓警方,藉以避免菲國警方查緝機房,甚且,被告林世豪於104年10月14日警詢時陳稱:伊有透過「總ㄟ」(即被告李錫銘)打點菲律賓警方或情治人員,但是後來他不要就沒有處理了等語(見104年度偵字第22505號卷四第68頁反面),是檢察官此部分之認定,尚嫌率斷。
⒊至菲律賓警方搜索票暨聲請書雖記載菲律賓警方證述於104年7月4日有親見被告李錫銘(44歲)在上開犯罪事實二、⒋(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二、⑻】之G機房,並對被告李錫銘進行監控,且G機房係由「HSIH-MING LEE」所承租等語(見調查局卷第32頁至第35頁),惟觀之被告李錫銘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見104年度偵字第22505號卷五第45頁),其英文姓名為「LI HSI MING」,於104年6月24日出境、同年月28日入境;
於104年8月5日出境、同年月12日入境,則被告李錫銘於104年7月4日並未出境,於104年間年齡為50歲,上開聲請書記載菲律賓警方所見之人及年齡顯與被告李錫銘之入出境資料不符,承租機房之人與被告李錫銘之英文姓名亦相左,檢察官復未提出上開G機房之租賃契約為證,是無從以菲律賓警方搜索票暨聲請書遽為不利被告李錫銘之認定。
⒋從而,難認被告李錫銘與被告林世豪等人間就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二⑴至⑼所示犯行,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五、綜上所述,依照前揭卷內證據資料所載,尚不足使本院形成被告林世豪、陳建宏就上開(一)至(五)所示罪嫌;
被告李錫銘就上開(一)至(六)所示罪嫌;
被告黃昶鳴、邱琮峻、陳新孟就上開(一)至(三)所示罪嫌;
被告段金德、郭俊伊、林依蓁、蔡宇澤、許豪哲、郭奕鑫、劉雨姍、黃柏倫、蕭承豐、黃仲毅、林芯微、陳韋霖、翁睿紘、林均壕就上開(四)所示罪嫌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
此外,本院於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範圍內,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證被告林世豪等人確有起訴書所載此部分之犯行,揆諸前揭法條及判例之意旨,自應就此部分犯行,為其等無罪之諭知。
伍、公訴不受理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世昌於上開犯罪事實二、⒊所示時、地,與被告林世豪、陳建宏、黃昶鳴、邱琮峻、陳新孟、廖淨坤、詹明憲、林源峯、黃致翰、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為「阿東」、「阿超」、「伯強」、「阿金」、「大飛」、「小胖」、鄧博文、許忠梠、黎杰成、呂東亮、嚴大衛、黃佳榮、廖仕展、陳信仲、李建賢、陳俊諭、蔡長穎、王苡詩、何佳原等人及不詳年籍之大陸地區人民,基於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上開犯罪事實二、⒊所示犯行,因認被告張世昌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案件有被告死亡之情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張世昌於107年9月7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逕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第303條第5款,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國家安全法第6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25條第2項、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第2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38條之2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旻源提起公訴,檢察官蔣得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婉倫
法 官 蔡美華
法 官 李婉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王薇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
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9 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0 條第 1 項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亦同。
國家安全法第6條
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逃避依第 4 條規定所實施之檢查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5000 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名稱 │數量 │所有/ │是否供│
│ │ │ │持有人│犯罪所│
│ │ │ │ │用 │
├──┼───────┼─────┼───┼───┤
│ 1 │手機(NOKIA、 │壹支 │林世豪│ 是 │
│ │門號:00000000│ │ │ │
│ │09) │ │ │ │
│ ├───────┼─────┤ ├───┤
│ │VOIP GATEWAY(│貳拾台 │ │ 是 │
│ │型號:FXS-04A │ │ │ │
│ │) │ │ │ │
├──┼───────┼─────┼───┼───┤
│ 2 │中國信託銀行提│貳張 │黃昶鳴│ 是 │
│ │款卡(卡號: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43、0000000000│ │ │ │
│ │660062) │ │ │ │
├──┼───────┼─────┤ ├───┤
│ 3 │台新銀行金融卡│壹張 │ │ 是 │
│ │(卡號:466726│ │ │ │
│ │0000000000) │ │ │ │
├──┼───────┼─────┤ ├───┤
│ 4 │隨身碟 │壹個 │ │ 是 │
├──┼───────┼─────┼───┼───┤
│ 5 │手機(HUAWEI)│壹支 │邱琮峻│ 是 │
│ │門號:00000000│ │ │ │
│ │28622、IMEI:8│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6 │手機(IPHONE)│壹支 │ │ 是 │
│ │白色 │ │ │ │
├──┼───────┼─────┤ ├───┤
│ 7 │手機(IPHONE)│壹支 │ │ 是 │
│ │黑色 │ │ │ │
├──┼───────┼─────┤ ├───┤
│ 8 │手機(IPHONE)│壹支 │ │ 是 │
│ │銀色、門號:09│ │ │ │
│ │00000000、IMEI│ │ │ │
│ │:000000000000│ │ │ │
│ │296 │ │ │ │
├──┼───────┼─────┤ ├───┤
│ 9 │筆記型電腦 │壹台 │ │ 是 │
│ │(ASUS) │ │ │ │
├──┼───────┼─────┤ ├───┤
│ 10 │筆記型電腦 │壹台 │ │ 是 │
│ │(SONY) │ │ │ │
├──┼───────┼─────┤ ├───┤
│ 11 │路由器(型號:│壹個 │ │ 是 │
│ │DIR-809) │ │ │ │
├──┼───────┼─────┤ ├───┤
│ 12 │電腦主機 │壹台 │ │ 是 │
├──┼───────┼─────┤ ├───┤
│ 13 │電腦主機 │壹台 │ │ 是 │
├──┼───────┼─────┤ ├───┤
│ 14 │電腦主機 │壹台 │ │ 是 │
├──┼───────┼─────┤ ├───┤
│ 15 │筆記型電腦( │壹台 │ │ 是 │
│ │IENOVO、型號 │ │ │ │
│ │20236) │ │ │ │
├──┼───────┼─────┤ ├───┤
│ 16 │無限網卡(4G)│壹個 │ │ 是 │
├──┼───────┼─────┤ ├───┤
│ 17 │筆記型電腦( │壹個 │ │ 是 │
│ │IENOVO、型號 │ │ │ │
│ │20087) │ │ │ │
├──┼───────┼─────┤ ├───┤
│ 18 │手機(NOKIA) │壹支 │ │ 是 │
│ │IMEI:00000000│ │ │ │
│ │0000000 │ │ │ │
├──┼───────┼─────┼───┼───┤
│ 19 │手機(IPHONE)│壹支 │陳新孟│ 是 │
│ │門號:0000-000│ │ │ │
│ │262、IMEI:352│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20 │存款單(第一商│拾參張 │ │ 是 │
│ │銀,戶名:董俊│ │ │ │
│ │瑋等人) │ │ │ │
├──┼───────┼─────┼───┼───┤
│ 21 │匯款單 │拾參張 │陳建宏│ 是 │
├──┼───────┼─────┤ ├───┤
│ 22 │記載銀行帳號紙│貳張 │ │ 是 │
│ │張 │ │ │ │
├──┼───────┼─────┤ ├───┤
│ 23 │手機(黑莓機、│壹支 │ │ 是 │
│ │黑色、IMEI:35│ │ │ │
│ │0000000000000 │ │ │ │
│ │、門號:097050│ │ │ │
│ │9615) │ │ │ │
├──┼───────┼─────┤ ├───┤
│ 24 │手機(NOKIA、 │壹支 │ │ 是 │
│ │黑色、背蓋紅色│ │ │ │
│ │、IMEI:359997│ │ │ │
│ │000000000、門 │ │ │ │
│ │號:0000000000│ │ │ │
│ │) │ │ │ │
├──┼───────┼─────┤ ├───┤
│ 25 │手機(IPHONE 6│壹支 │ │ 是 │
│ │PLUS、金色、 │ │ │ │
│ │IMEI:00000000│ │ │ │
│ │0000000、門號 │ │ │ │
│ │:0000000000、│ │ │ │
│ │密碼:5889) │ │ │ │
├──┼───────┼─────┤ ├───┤
│ 26 │手機(IPHONE 6│壹支 │ │ 是 │
│ │、銀色、IMEI:│ │ │ │
│ │00000000000000│ │ │ │
│ │7、門號:09790│ │ │ │
│ │49444、密碼: │ │ │ │
│ │5889) │ │ │ │
├──┼───────┼─────┼───┼───┤
│ 27 │新臺幣 │壹佰玖拾伍│林世豪│ 否 │
│ │ │萬肆仟元 │ │ │
├──┼───────┼─────┤ ├───┤
│ 28 │許穎惠聯邦銀行│壹本 │ │ 否 │
│ │存摺(帳號:06│ │ │ │
│ │0000000000) │ │ │ │
├──┼───────┼─────┤ ├───┤
│ 29 │許穎惠印章 │壹顆 │ │ 否 │
├──┼───────┼─────┤ ├───┤
│ 30 │帳冊 │伍本 │ │ 否 │
├──┼───────┼─────┤ ├───┤
│ 31 │李端華台新銀行│參本 │ │ 否 │
│ │存摺(帳號: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
│ 32 │台新國際商業銀│壹張 │ │ 否 │
│ │行林世豪匯款單│ │ │ │
│ │(金額:174610│ │ │ │
│ │0元) │ │ │ │
├──┼───────┼─────┤ ├───┤
│ 33 │台新國際商業銀│壹張 │ │ 否 │
│ │行林世豪匯款單│ │ │ │
│ │(金額:104900│ │ │ │
│ │元) │ │ │ │
├──┼───────┼─────┤ ├───┤
│ 34 │桌上型電腦 │壹台 │ │ 否 │
│ │ │ │ │ │
├──┼───────┼─────┤ ├───┤
│ 35 │手機(BLACKBER│壹支 │ │ 否 │
│ │RY) │ │ │ │
├──┼───────┼─────┤ ├───┤
│ 36 │手機(IPHONE、│壹支 │ │ 否 │
│ │門號:00000000│ │ │ │
│ │79) │ │ │ │
├──┼───────┼─────┤ ├───┤
│ 37 │車牌號碼000-00│壹輛 │ │ 否 │
│ │89號自小客車 │ │ │ │
│ │(BENZ、轎式、│ │ │ │
│ │車身號碼:WDDL│ │ │ │
│ │I7EB8CA038349 │ │ │ │
│ │) │ │ │ │
├──┼───────┼─────┤ ├───┤
│ 38 │點鈔機 │壹台 │ │ 否 │
├──┼───────┼─────┤ ├───┤
│ 39 │新臺幣 │柒拾萬元 │ │ 否 │
├──┼───────┼─────┤ ├───┤
│ 40 │菲律賓幣 │伍仟比索 │ │ 否 │
├──┼───────┼─────┤ ├───┤
│ 41 │記帳筆記本 │肆本 │ │ 否 │
├──┼───────┼─────┤ ├───┤
│ 42 │記帳紙 │貳張 │ │ 否 │
├──┼───────┼─────┤ ├───┤
│ 43 │每日記帳資料 │肆拾參份 │ │ 否 │
├──┼───────┼─────┤ ├───┤
│ 44 │帳本 │壹本 │ │ 否 │
├──┼───────┼─────┼───┼───┤
│ 45 │新臺幣 │貳佰肆拾捌│黃昶鳴│ 否 │
│ │ │萬伍仟壹佰│*起訴 │ │
│ │ │元 │書漏載│ │
├──┼───────┼─────┤一支 ├───┤
│ 46 │三信商業銀行支│壹張 │iphone│ 否 │
│ │票 │ │手機(│ │
├──┼───────┼─────┤見編號├───┤
│ 47 │中國工商銀行銀│肆張 │7卷 │ 否 │
│ │款卡(卡號: │ │P151)│ │
│ │00000000000000│ │ │ │
│ │1694、00000000│ │ │ │
│ │0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18312、0000000│ │ │ │
│ │000000000000)│ │ │ │
├──┼───────┼─────┤ ├───┤
│ 48 │黃昶鳴中國信託│壹本 │ │ 否 │
│ │存摺 │ │ │ │
├──┼───────┼─────┤ ├───┤
│ 49 │手機(IPHONE、│壹支 │ │ 否 │
│ │IMEI:00000000│ │ │ │
│ │0000000、門號 │ │ │ │
│ │:0000000000)│ │ │ │
├──┼───────┼─────┤ ├───┤
│ 50 │手機(IPHONE 6│壹支 │ │ 否 │
│ │) │ │ │ │
├──┼───────┼─────┤ ├───┤
│ 51 │手機(IPHONE 5│壹支 │ │ 否 │
│ │) │ │ │ │
├──┼───────┼─────┤ ├───┤
│ 52 │手機(HUAWEI)│壹支 │ │ 否 │
├──┼───────┼─────┤ ├───┤
│ 53 │點鈔機 │壹台 │ │ 否 │
├──┼───────┼─────┤ │ │
│ 54 │新臺幣 │壹佰肆拾柒│ ├───┤
│ │ │萬壹佰元 │ │ 否 │
├──┼───────┼─────┤ ├───┤
│ 55 │手錶 │肆個 │ │ 否 │
├──┼───────┼─────┤ ├───┤
│ 56 │支票 │拾柒張 │ │ 否 │
├──┼───────┼─────┤ ├───┤
│ 57 │中國信託存款存│肆本 │ │ 否 │
│ │摺 │ │ │ │
├──┼───────┼─────┤ ├───┤
│ 58 │黃昶鳴新光銀行│壹本 │ │ 否 │
│ │存摺 │ │ │ │
├──┼───────┼─────┤ ├───┤
│ 59 │黃昶鳴聯邦銀行│壹本 │ │ 否 │
│ │支票存款往來簿│ │ │ │
├──┼───────┼─────┤ ├───┤
│ 60 │手機(APPLE) │貳支 │ │ 否 │
├──┼───────┼─────┤ ├───┤
│ 61 │筆記型電腦( │參台 │ │ 否 │
│ │APPLE、ASUS、 │ │ │ │
│ │ACER牌) │ │ │ │
├──┼───────┼─────┤ ├───┤
│ 62 │IPAD(APPLE) │壹台 │ │ 否 │
├──┼───────┼─────┤ ├───┤
│ 63 │計算機 │貳台 │ │ 否 │
├──┼───────┼─────┤ ├───┤
│ 64 │施俊孝護照 │壹本 │ │ 否 │
├──┼───────┼─────┤ ├───┤
│ 65 │李威霆護照 │壹本 │ │ 否 │
├──┼───────┼─────┤ ├───┤
│ 66 │李少庭護照 │壹本 │ │ 否 │
├──┼───────┼─────┤ ├───┤
│ 67 │錢智銘護照 │壹本 │ │ 否 │
├──┼───────┼─────┼───┼───┤
│ 68 │新臺幣 │參佰玖拾壹│邱琮峻│ 否 │
│ │ │萬參仟肆佰│ │ │
│ │ │元 │ │ │
├──┼───────┼─────┤ ├───┤
│ 69 │新臺幣 │貳萬玖仟捌│ │ 否 │
│ │ │佰元 │ │ │
├──┼───────┼─────┤ ├───┤
│ 70 │吳佩玲中國中商│壹本 │ │ 否 │
│ │銀行存摺 │ │ │ │
├──┼───────┼─────┤ ├───┤
│ 71 │中國工商銀行銀│壹張 │ │ 否 │
│ │聯卡(卡號:62│ │ │ │
│ │00000000000000│ │ │ │
│ │180) │ │ │ │
├──┼───────┼─────┤ ├───┤
│ 72 │中國工商銀行U │壹個 │ │ 否 │
│ │盾(序號:7501│ │ │ │
│ │976455) │ │ │ │
├──┼───────┼─────┤ ├───┤
│ 73 │車牌號碼000-00│壹輛 │ │ 否 │
│ │57號自小客車(│ │ │ │
│ │MAZDA、白色) │ │ │ │
├──┼───────┼─────┼───┼───┤
│ 74 │新臺幣 │拾參萬參仟│陳新孟│ 否 │
│ │ │元 │ │ │
├──┼───────┼─────┼───┼───┤
│ 75 │新臺幣 │拾壹萬陸仟│陳建宏│ 否 │
│ │ │伍佰元 │ │ │
├──┼───────┼─────┤ ├───┤
│ 76 │筆記本 │壹本 │ │ 否 │
├──┼───────┼─────┤ ├───┤
│ 77 │車牌號碼000-00│壹輛 │ │ 否 │
│ │89號自小客車(│ │ │ │
│ │BMW、藍色) │ │ │ │
└──┴───────┴─────┴───┴───┘
附表二
┌──┬───────┬─────┬───┬───┐
│編號│名稱 │數量 │所有/ │是否供│
│ │ │ │持有人│犯罪所│
│ │ │ │ │用 │
├──┼───────┼─────┼───┼───┤
│ 1 │楊智光渣打銀行│壹本(含金│李鑒致│ 是 │
│ │楊梅分行存摺(│融卡壹張)│*起訴 │ │
│ │帳號:00000000│ │書漏載│ │
│ │524988) │ │陳文華│ │
├──┼───────┼─────┤渣打銀├───┤
│ 2 │陳文萍渣打銀行│壹本(含金│行存摺│ 是 │
│ │湖口分行存摺(│融卡壹張)│及金融│ │
│ │帳號:00000000│ │卡(見│ │
│ │325890) │ │編號7 │ │
├──┼───────┼─────┤卷P237├───┤
│ 3 │菲律賓SIM卡 │壹張 │) │ 是 │
├──┼───────┼─────┤ ├───┤
│ 4 │未使用之菲律賓│貳張 │ │ 是 │
│ │SIM卡 │ │ │ │
├──┼───────┼─────┤ ├───┤
│ 5 │菲律賓儲值卡電│貳張 │ │ 是 │
│ │話儲值卡 │ │ │ │
├──┼───────┼─────┤ ├───┤
│ 6 │手機(IPHONE)│壹支 │ │ 是 │
│ │門號:0000-000│ │ │ │
│ │755、IMEI:013│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7 │宏碁牌筆記型電│壹台 │ │ 是 │
│ │腦 │ │ │ │
├──┼───────┼─────┤ ├───┤
│ 8 │弘昌旅行社業務│貳拾肆張 │ │ 是 │
│ │確認單 │ │ │ │
├──┼───────┼─────┤ ├───┤
│ 9 │新臺幣 │伍萬伍佰元│ │ 否 │
│ │ │元 │ │ │
├──┼───────┼─────┤ ├───┤
│ 10 │身分證影本(12│捌張 │ │ 否 │
│ │人份) │ │ │ │
├──┼───────┼─────┤ ├───┤
│ 11 │胡俊男護照(號│壹本 │ │ 否 │
│ │碼:000000000 │ │ │ │
│ │號) │ │ │ │
├──┼───────┼─────┤ ├───┤
│ 12 │中國建設銀行儲│壹張 │ │ 否 │
│ │蓄卡(金融卡)│ │ │ │
│ │卡號:00000000│ │ │ │
│ │00000000000 │ │ │ │
└──┴───────┴─────┴───┴───┘
附表三
┌──┬───────┬─────┬───┬───┐
│編號│名稱 │數量 │所有/ │是否供│
│ │ │ │持有人│犯罪所│
│ │ │ │ │用 │
├──┼───────┼─────┼───┼───┤
│ 1 │筆記型電腦( │壹台 │不詳(│ 是 │
│ │ASUS、型號: │ │於D機 │ │
│ │CN9979) │ │房扣得│ │
├──┼───────┼─────┤) ├───┤
│ 2 │筆記型電腦( │壹台 │*起訴 │ 是 │
│ │ASUS、型號: │ │書載扣│ │
│ │CN1508) │ │得筆記│ │
├──┼───────┼─────┤型電腦├───┤
│ 3 │隨身碟 │肆個 │3台、V│ 是 │
├──┼───────┼─────┤IOP GA├───┤
│ 4 │手機(NOKIA) │壹支 │TEWAY4│ 是 │
├──┼───────┼─────┤部應係├───┤
│ 5 │手機(IPHONE)│壹支 │誤載(│ 是 │
├──┼───────┼─────┤見編號├───┤
│ 6 │VIOP GATEWAY │陸部 │23卷P2│ 是 │
├──┼───────┼─────┤6、27 ├───┤
│ 7 │記帳單(韓文)│一疊 │) │ 是 │
├──┼───────┼─────┤ ├───┤
│ 8 │便條紙(記載被│捌張 │ │ 是 │
│ │害人個資) │ │ │ │
└──┴───────┴─────┴───┴───┘
附表四
┌──┬───────┬─────┬───┬───┐
│編號│名稱 │數量 │所有/ │是否供│
│ │ │ │持有人│犯罪所│
│ │ │ │ │用 │
├──┼───────┼─────┼───┼───┤
│ 1 │筆記型電腦( │壹台 │不詳(│ 是 │
│ │ASUS) │ │於B機 │ │
├──┼───────┼─────┤房扣得├───┤
│ 2 │筆記型電腦( │壹台 │) │ 是 │
│ │ASUS、型號 │ │ │ │
│ │X552M) │ │ │ │
├──┼───────┼─────┤ ├───┤
│ 3 │筆記型電腦( │壹台 │ │ 是 │
│ │ASUS、型號: │ │ │ │
│ │X555L) │ │ │ │
├──┼───────┼─────┤ ├───┤
│ 4 │VOIP GATEWAY │陸部 │ │ 是 │
├──┼───────┼─────┤ ├───┤
│ 5 │教戰手則(詐欺│陸張 │ │ 是 │
│ │) │ │ │ │
├──┼───────┼─────┤ ├───┤
│ 6 │便條紙(記載被│柒張 │ │ 是 │
│ │害人個資) │ │ │ │
├──┼───────┼─────┤ ├───┤
│ 7 │被害人轉單(上│玖張 │ │ 是 │
│ │海市松江公安分│ │ │ │
│ │局) │ │ │ │
├──┼───────┼─────┼───┼───┤
│ 8 │中華民國護照(│拾貳本 │呂東亮│ 否 │
│ │呂東亮等12人)│ │等12人│ │
└──┴───────┴─────┴───┴───┘
附表五
┌──┬───────┬─────┬───┬───┐
│編號│名稱 │數量 │所有/ │是否供│
│ │ │ │持有人│犯罪所│
│ │ │ │ │用 │
├──┼───────┼─────┼───┼───┤
│ 1 │筆記型電腦( │壹台 │不詳(│ 是 │
│ │MSI、型號: │ │於G機 │ │
│ │MS-1758) │ │房扣得│ │
├──┼───────┼─────┤) ├───┤
│ 2 │隨身碟(32G、 │壹個 │ │ 是 │
│ │內有教戰手冊資│ │ │ │
│ │料) │ │ │ │
├──┼───────┼─────┤ ├───┤
│ 3 │手機(NOKIA) │貳支 │ │ 是 │
├──┼───────┼─────┤ ├───┤
│ 4 │手機(IPHONE)│伍支 │ │ 是 │
├──┼───────┼─────┤ ├───┤
│ 5 │VOIP GATEWAY │肆部 │ │ 是 │
├──┼───────┼─────┤ ├───┤
│ 6 │轉單(王正秀)│壹張 │ │ 是 │
├──┼───────┼─────┤ ├───┤
│ 7 │便條紙(A4紙3 │捌張 │ │ 是 │
│ │張、便條5張) │ │ │ │
├──┼───────┼─────┼───┼───┤
│ 8 │中華民國護照(│拾捌本 │黃仲毅│ 否 │
│ │黃仲毅等18人)│ │等18人│ │
├──┼───────┼─────┼───┼───┤
│ 9 │台胞證(陳俊賢│參本 │陳俊賢│ 否 │
│ │等3人) │ │等3人 │ │
└──┴───────┴─────┴───┴───┘
附表六
┌──┬───────┬─────┬───┬───┐
│編號│名稱 │數量 │所有/ │是否供│
│ │ │ │持有人│犯罪所│
│ │ │ │ │用 │
├──┼───────┼─────┼───┼───┤
│ 1 │0000000000行動│壹支 │梁耀仁│ 是 │
│ │電話(序號: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02) │ │ │ │
├──┼───────┼─────┤ ├───┤
│ 2 │0000000000行動│壹支 │ │ 否 │
│ │電話(序號: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2) │ │ │ │
├──┼───────┼─────┤ ├───┤
│ 3 │隨身碟(列印記│壹個 │ │ 否 │
│ │載手機門號檔案│ │ │ │
│ │3張) │ │ │ │
├──┼───────┼─────┤ ├───┤
│ 4 │隨身碟(列印記│壹個 │ │ 否 │
│ │載帳務明細表2 │ │ │ │
│ │張) │ │ │ │
├──┼───────┼─────┤ ├───┤
│ 5 │行動電話1支( │壹支 │ │ 否 │
│ │序號:00000000│ │ │ │
│ │803848、無SIM │ │ │ │
│ │卡) │ │ │ │
├──┼───────┼─────┤ ├───┤
│ 6 │行動電話(3551│壹支 │ │ 否 │
│ │00000000、搭配│ │ │ │
│ │00000000000) │ │ │ │
├──┼───────┼─────┤ ├───┤
│ 7 │0000000000行動│壹支 │ │ 否 │
│ │電話(序號: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7) │ │ │ │
├──┼───────┼─────┤ ├───┤
│ 8 │0000000000行動│壹支 │ │ 否 │
│ │電話(序號: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6) │ │ │ │
├──┼───────┼─────┤ ├───┤
│ 9 │記帳簿 │壹本 │ │ 否 │
├──┼───────┼─────┤ ├───┤
│ 10 │記帳便條紙 │貳張 │ │ 否 │
├──┼───────┼─────┤ ├───┤
│ 11 │行動電話(序號│壹支 │ │ 否 │
│ │:000000000000│ │ │ │
│ │、無SIM卡) │ │ │ │
├──┼───────┼─────┤ ├───┤
│ 12 │新臺幣 │玖仟壹佰元│ │ 否 │
├──┼───────┼─────┤ ├───┤
│ 13 │新臺幣 │柒仟玖佰元│ │ 否 │
├──┼───────┼─────┤ ├───┤
│ 14 │新臺幣 │伍萬元 │ │ 否 │
├──┼───────┼─────┤ ├───┤
│ 15 │新臺幣 │貳萬肆仟玖│ │ 否 │
│ │ │佰元 │ │ │
└──┴───────┴─────┴───┴───┘
附表七
┌──┬─────┬──────────────────┐
│編號│犯罪事實 │所犯之罪、應處之刑及沒收 │
├──┼─────┼──────────────────┤
│ 1 │犯罪事實二│林世豪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
│ │、⒈ │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 │ │累犯,處有期徒刑陸年。 │
│ │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1至26、附表二編 │
│ │ │號1至8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人民幣壹佰柒拾玖萬捌│
│ │ │仟貳佰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陳建宏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
│ │ │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 │ │處有期徒刑貳年。 │
│ │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1至26、附表二編 │
│ │ │號1至8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2 │犯罪事實二│林世豪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
│ │、⒉ │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 │ │累犯,處有期徒刑陸年。 │
│ │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26、附表三編號1至│
│ │ │8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人民幣壹佰捌拾貳萬陸│
│ │ │仟玖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陳建宏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
│ │ │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 │ │處有期徒刑貳年。 │
│ │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26、附表三編號1至│
│ │ │8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3 │犯罪事實二│林世豪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
│ │、⒊ │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 │ │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
│ │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26、附表四編號1至│
│ │ │7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陳建宏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
│ │ │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 │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26、附表四編號1至│
│ │ │7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4 │犯罪事實二│林世豪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
│ │、⒋ │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 │ │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 │
│ │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1至26、附表五編 │
│ │ │號1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陳建宏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
│ │ │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 │ │未遂,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
│ │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1至26、附表五編 │
│ │ │號1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
└──┴─────┴──────────────────┘
附表八
┌──┬─────┬──────────────────┐
│編號│犯罪事實 │所犯之罪、應處之刑及沒收 │
├──┼─────┼──────────────────┤
│ 1 │犯罪事實二│黃昶鳴、邱琮峻、陳新孟共同犯刑法第三│
│ │、⒉ │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
│ │ │加重詐欺取財罪,黃昶鳴、邱琮峻各處有│
│ │ │期徒刑壹年拾月,陳新孟處有期徒刑壹年│
│ │ │貳月。 │
│ │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26、附表三編號1至│
│ │ │8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2 │犯罪事實二│黃昶鳴、邱琮峻、陳新孟共同犯刑法第三│
│ │、⒊ │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
│ │ │加重詐欺取財罪,黃昶鳴、邱琮峻各處有│
│ │ │期徒刑壹年拾月,陳新孟處有期徒刑壹年│
│ │ │貳月。 │
│ │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26、附表四編號1至│
│ │ │7所示之物,均沒收。 │
└──┴─────┴──────────────────┘
附表九
┌──┬───┬────┬────┬────┬────┬────┐
│編號│被告 │出境時間│抵達國家│入境時間│卷證出處│備註 │
├──┼───┼────┼────┼────┼────┼────┤
│1 │廖淨坤│103年8月│菲律賓 │104年9月│編號十五│ │
│ │ │底某日(│ │29日 │卷P67 │ │
│ │ │偷渡) │ │ │ │ │
├──┼───┼────┼────┼────┼────┼────┤
│2 │詹明憲│103年8月│菲律賓 │104年9月│編號十七│ │
│ │ │底某日(│ │29日 │卷P174 │ │
│ │ │偷渡) │ │ │ │ │
├──┼───┼────┼────┼────┼────┼────┤
│3 │林源峯│103年8月│菲律賓 │104年9月│編號十八│ │
│ │ │底某日(│ │29日 │卷P45反 │ │
│ │ │偷渡) │ │ │面、48 │ │
├──┼───┼────┼────┼────┼────┼────┤
│4 │黃致翰│103年8月│菲律賓 │104年9月│編號十八│ │
│ │ │底某日(│ │29日 │卷P97反 │ │
│ │ │偷渡) │ │ │面、101 │ │
├──┼───┼────┼────┼────┼────┼────┤
│5 │鄧博文│104年9月│菲律賓 │104年9月│編號十五│ │
│ │ │4日 │ │29日 │卷P122反│ │
│ │ │ │ │ │面、125 │ │
├──┼───┼────┼────┼────┼────┼────┤
│6 │許忠梠│104年8月│菲律賓 │104年9月│編號十五│ │
│ │ │25日 │ │29日 │卷P187反│ │
│ │ │ │ │ │面、191 │ │
├──┼───┼────┼────┼────┼────┼────┤
│7 │黎杰成│104年9月│菲律賓 │104年9月│編號十六│ │
│ │ │4日 │ │29日 │卷P52、 │ │
│ │ │ │ │ │57反面、│ │
│ │ │ │ │ │61 │ │
├──┼───┼────┼────┼────┼────┼────┤
│8 │呂東亮│104年9月│菲律賓 │104年9月│編號十六│ │
│ │ │4日 │ │29日 │卷P114、│ │
│ │ │ │ │ │117反面 │ │
│ │ │ │ │ │、120 │ │
├──┼───┼────┼────┼────┼────┼────┤
│9 │嚴大衛│104年8月│菲律賓 │104年9月│編號十六│ │
│ │ │25日 │ │29日 │卷P167、│ │
│ │ │ │ │ │169反面 │ │
│ │ │ │ │ │、173 │ │
├──┼───┼────┼────┼────┼────┼────┤
│10 │黃佳榮│104年8月│菲律賓 │104年9月│編號十七│ │
│ │ │25日 │ │29日 │卷P44、 │ │
│ │ │ │ │ │46反面、│ │
│ │ │ │ │ │50 │ │
├──┼───┼────┼────┼────┼────┼────┤
│11 │張世昌│104年8月│菲律賓(│104年9月│編號十七│ │
│ │ │19日 │經香港)│29日 │卷P91、 │ │
│ │ │ │ │ │99反面 │ │
│ │ │ │ │ │、102 │ │
├──┼───┼────┼────┼────┼────┼────┤
│12 │廖仕展│104年9月│菲律賓(│104年9月│編號十七│ │
│ │ │4日 │經香港)│29日 │卷P150、│ │
│ │ │ │ │ │152反面 │ │
│ │ │ │ │ │、157 │ │
├──┼───┼────┼────┼────┼────┼────┤
│13 │陳信仲│104年7月│菲律賓 │104年9月│編號十八│ │
│ │ │21日 │ │29日 │卷P144、│ │
│ │ │ │ │ │146反面 │ │
│ │ │ │ │ │、154 │ │
├──┼───┼────┼────┼────┼────┼────┤
│14 │李建賢│104年7月│菲律賓 │104年9月│編號十八│ │
│ │ │21日 │ │29日 │卷P197反│ │
│ │ │ │ │ │面、198 │ │
│ │ │ │ │ │反面、 │ │
│ │ │ │ │ │204 │ │
├──┼───┼────┼────┼────┼────┼────┤
│15 │陳俊諭│104年7月│菲律賓 │104年9月│編號十九│ │
│ │ │21日 │ │29日 │卷P38、 │ │
│ │ │ │ │ │40反面、│ │
│ │ │ │ │ │43 │ │
├──┼───┼────┼────┼────┼────┼────┤
│16 │蔡長穎│104年9月│菲律賓(│104年9月│編號十九│ │
│ │ │4日 │經香港)│29日 │卷P78、 │ │
│ │ │ │ │ │80反面、│ │
│ │ │ │ │ │83 │ │
├──┼───┼────┼────┼────┼────┼────┤
│17 │王苡詩│104年9月│菲律賓(│104年9月│編號十九│ │
│ │ │4日 │經香港)│29日 │卷P121、│ │
│ │ │ │ │ │123反面 │ │
│ │ │ │ │ │、126 │ │
├──┼───┼────┼────┼────┼────┼────┤
│18 │何佳原│104年7月│菲律賓 │104年9月│編號十九│ │
│ │ │21日 │ │29日 │卷P166、│ │
│ │ │ │ │ │175反面 │ │
│ │ │ │ │ │、179 │ │
└──┴───┴────┴────┴────┴────┴────┘
附表十
┌──┬───┬────┬────┬────┬────┬────┐
│編號│被告 │出境時間│抵達國家│入境時間│卷證出處│備註 │
├──┼───┼────┼────┼────┼────┼────┤
│1 │段金德│104年9月│菲律賓 │104年9月│編號二一│ │
│ │ │7日 │ │29日 │卷P151、│ │
│ │ │ │ │ │157反面 │ │
│ │ │ │ │ │、161 │ │
├──┼───┼────┼────┼────┼────┼────┤
│2 │郭俊伊│104年9月│菲律賓 │104年9月│編號二十│ │
│ │ │2日 │ │29日 │卷P32、 │ │
│ │ │ │ │ │37反面、│ │
│ │ │ │ │ │41 │ │
├──┼───┼────┼────┼────┼────┼────┤
│3 │林依蓁│104年9月│菲律賓 │104年9月│編號二十│ │
│ │ │2日 │ │29日 │卷P77、 │ │
│ │ │ │ │ │80反面、│ │
│ │ │ │ │ │84 │ │
├──┼───┼────┼────┼────┼────┼────┤
│4 │蔡宇澤│104年9月│菲律賓 │104年9月│編號二十│ │
│ │ │2日 │ │29日 │卷P122、│ │
│ │ │ │ │ │126、130│ │
├──┼───┼────┼────┼────┼────┼────┤
│5 │許豪哲│104年9月│菲律賓 │104年9月│編號二十│ │
│ │ │7日 │ │29日 │卷P163、│ │
│ │ │ │ │ │166反面 │ │
│ │ │ │ │ │、170 │ │
├──┼───┼────┼────┼────┼────┼────┤
│6 │郭奕鑫│104年9月│菲律賓 │104年9月│編號二十│ │
│ │ │1日 │ │29日 │卷P208、│ │
│ │ │ │ │ │212反面 │ │
│ │ │ │ │ │、215 │ │
├──┼───┼────┼────┼────┼────┼────┤
│7 │劉雨姍│104年9月│菲律賓 │104年9月│編號二一│ │
│ │ │1日 │ │29日 │卷P33、 │ │
│ │ │ │ │ │36反面、│ │
│ │ │ │ │ │39 │ │
├──┼───┼────┼────┼────┼────┼────┤
│8 │黃柏倫│104年9月│菲律賓 │104年9月│編號二一│ │
│ │ │1日 │ │29日 │卷P71、 │ │
│ │ │ │ │ │74反面、│ │
│ │ │ │ │ │79 │ │
├──┼───┼────┼────┼────┼────┼────┤
│9 │蕭承豐│104年9月│菲律賓 │104年9月│編號二一│ │
│ │ │3日 │ │29日 │卷P112、│ │
│ │ │ │ │ │117、121│ │
├──┼───┼────┼────┼────┼────┼────┤
│10 │黃仲毅│104年9月│菲律賓 │104年9月│編號二一│ │
│ │ │1日 │ │29日 │卷P201、│ │
│ │ │ │ │ │206反面 │ │
│ │ │ │ │ │、210 │ │
├──┼───┼────┼────┼────┼────┼────┤
│11 │林芯微│104年9月│菲律賓 │104年9月│編號二二│ │
│ │ │2日 │ │29日 │卷P33、 │ │
│ │ │ │ │ │35反面、│ │
│ │ │ │ │ │38 │ │
├──┼───┼────┼────┼────┼────┼────┤
│12 │陳韋霖│104年9月│菲律賓 │104年9月│編號二二│ │
│ │ │2日 │ │29日 │卷P133反│ │
│ │ │ │ │ │面、169 │ │
│ │ │ │ │ │、173 │ │
├──┼───┼────┼────┼────┼────┼────┤
│13 │翁睿紘│104年9月│菲律賓 │104年9月│編號二二│ │
│ │ │7日 │ │29日 │卷P221、│ │
│ │ │ │ │ │227、229│ │
├──┼───┼────┼────┼────┼────┼────┤
│14 │林均壕│104年9月│菲律賓 │104年9月│編號二二│ │
│ │ │3日 │ │29日 │卷P275、│ │
│ │ │ │ │ │279反面 │ │
│ │ │ │ │ │、288 │ │
├──┼───┼────┼────┼────┼────┼────┤
│15 │吳炘樺│104年9月│菲律賓 │104年9月│編號二二│ │
│ │ │3日 │ │29日 │卷P77、 │ │
│ │ │ │ │ │79反面、│ │
│ │ │ │ │ │81 │ │
├──┼───┼────┼────┼────┼────┼────┤
│16 │謝雅羚│104年9月│菲律賓 │104年9月│編號二二│ │
│ │ │3日 │ │29日 │卷P85、 │ │
│ │ │ │ │ │121、123│ │
└──┴───┴────┴────┴────┴────┴────┘
附表十一
┌──────────────────────────────────┐
│⑴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A)與000000000000號電話(B)自103年11月 │
│ 14日起至104年5月8日之通訊監察譯文 │
├─────┬────────────────────────────┤
│103/11/14 │A:怎麼了 │
│下午 │B:彼德說要報住址,那要報幾間? │
│06:01:00 │A:那時候7間啊 │
│ │B:7間 │
│ │A:嘿 │
│ │B:我們現在有到7間嗎? │
│ │A:包括文龍的勒 │
│ │B:包括文龍的喔 │
│ │A:本來就都包括他們的 │
│ │B:那同樣抱那7間就可以了 │
│ │A:一樣報7間就好了,什麼時候打的? │
│ │B:剛打而已 │
│ │A:怎麼現在才問?我早就說了 │
│ │B:那我們報5間,文龍他們報2間就對了 │
│ │A:對啊 │
│ │B:好,拜拜 │
├─────┼────────────────────────────┤
│103/12/10 │A:嘿 │
│下午 │B:哥,公司那個你報幾間? │
│06:27:46 │A:4間啊 │
│ │B:4間而已嗎 │
│ │A:4間加文龍總共6啦 │
│ │B:我知道 │
│ │A:誰在問?彼得 │
│ │B:沒有啦,彼得有叫我們準備啦,我想說跟你確定一下 │
│ │A:不然你那個誰沒有了嘛 │
│ │B:小馬和那個沒有了 │
│ │A:好 │
├─────┼────────────────────────────┤
│103/12/11 │A:你怎麼跟豆漿在一起 │
│下午 │B:沒有啦,他上來拿電話給我 │
│10:51:23 │A:你那裡到底幾間住在那裡? │
│ │B:3間啊 │
│ │A:你有1間下禮拜要移動一下 │
│ │B:怎麼了? │
│ │A:因為要巡啦 │
│ │B:要巡什麼啦 │
│ │A:房子全部要巡看看有沒有人藏在那裏 │
│ │B:要先休幾天就對了啦 │
│ │A:下禮拜要開始巡,因為我這裡就休2間了 │
│ │B:什麼意思我聽不太懂 │
│ │A:所有一共有幾間,那些機關的要去巡啦 │
│ │B:就是有報的要去 │
│ │A:要去看啦,順便要處理藏匿的啦 │
│ │B:這樣本來小龍那一間沒有報,那現在就要報了 │
│ │A:現在報也來不及了,他會當成我在騙他 │
│ │B:因為這幾天剛好3、4個要走了,我本來叫他這幾天聯絡看有人│
│ │ 要進來嗎?如果沒有再做打算 │
│ │A:像這樣你小龍那一間就要先移走了 │
│ │B:不是才剛報而已 │
│ │A:對啊,現在就是剛報完而已 │
│ │B:要休幾天? │
│ │A:最少也要幾10天,剛剛打電話給我,我才來找他而已,說要處│
│ │ 理偷藏的 │
│ │B:不然你跟他說那間本來要停了,只是要看這2天還有人要補進 │
│ │ 來嗎,不然現在一到另外2個地方又合不來 │
│ │A:不然你就叫他先住飯店啊住個幾天,因為是下禮拜的樣子,應│
│ │ 該是下禮拜一的樣子 │
│ │B:不然跟他說網路剛在弄 │
│ │A:現在就等下個月再跟他說要多一間,說公司要拓展出去就好了│
│ │B:你就說網路還沒好剛要拓展出去 │
│ │A:這樣我沒辦法跟他說 │
│ │B:他這2天如果有找你在跟他說一下 │
│ │A:現在就是怕他亂想 │
│ │B:要住飯店10幾天那變成我就要先停了,不然要怎麼跟他說 │
│ │A:我現在跟他說他一定胡思亂想的 │
│ │B:你就說等網路就先報了 │
│ │A:我想一下怎麼說 │
│ │B:好啦,在麻煩你啦 │
├─────┼────────────────────────────┤
│103/12/22 │A:嘿 │
│下午 │B:哥 │
│01:17:38 │A:你問阿全一下他叫我打的薪水是不是2萬零8百8拾7元草紙 │
│ │B:沒關係我再問他,你說20多少 │
│ │A:20877啦 │
│ │B:ll月份的嗎 │
│ │A:—個台幣11萬3千2的 │
│ │B:你要算就對了 │
│ │A:沒有啊,我要跟他對啊,你跟他問看看是不是這樣? │
│ │B:好啊,我馬上問 │
│ │---------------------------------------------------- │
│下午 │A:喂 │
│01:22:43 │B:草的20877啦 ,台的113220 │
│ │A:好 │
│ │B:我跟你說一下這2天對面系統擋得很厲害,我跟你說一下不然 │
│ │ 你會說業績那麼差 │
│ │A:怎麼會這樣? │
│ │B:系統一直換,大家都在找系統啦,反而網路還好 │
│ │A:是喔 │
│ │B:明天要先打開銷,因為再來他們這邊休息到1月2日 │
│ │---------------------------------------------------- │
│下午 │A:你說怎樣? │
│01:24:06 │B:明天我會提早打開銷啦,因為在來銀行休息到下個月 │
│ │A:沒關係晚一點在說,我先忙 │
│ │B:我先跟你說一下 │
│ │A:我今天都先打「條丫」錢,明天再開始打系統的 │
│ │B:沒差啊,我先跟他們說一下 │
│ │------------------------------------------------------ │
│下午 │A:阿全傳給我的條丫跟系統都沒有戶名啊,你叫他晚一點再重傳│
│01:26:37 │ 啦 │
│ │B:好啦 │
│ │A:沒戶名怎麼傳 │
│ │B:我沒注意看 │
│ │A:你改天要注意看啦 │
│ │B:好啦 │
├─────┼────────────────────────────┤
│103/12/30 │A:你問一下阿全他們是18嗎 ? │
│下午 │B:阿全的等一下,我這裡有我看一下 │
│08:52:23 │A:阿全的18嘛 │
│ │B:對阿全的18 │
│ │A:老ㄟ12萬6 │
│ │B:老ㄟ我看一下,老ㄟ條條通12萬6,30萬零6千 │
│ │A:麵包的 ? │
│ │B:麵包的我不知道在你那邊 │
│ │A:3個而已嘛 │
│ │B:3間而已 │
│ │A:這樣我知道 │
├─────┼────────────────────────────┤
│104/1/4 │B:今天可能會比較晚喔,還有一間還在做。 │
│下午 │A:誰? │
│06:53:16 │B:老欸,他們做四萬多,做胖那邊八萬多,阿正槓龜,小胖那十│
│ │ 四萬多,阿全看這隻12會不會過,沒有就兩萬多而已,等下再│
│ │ 跟你報。 │
│ │A:好 │
├─────┼────────────────────────────┤
│104/1/5 │A:你叫那條阿看可不可以直接拿現金不然這樣很難打,很多。 │
│下午 │B:拿現金,不然就面交阿。 │
│01:29:55 │A:你問一下是不是陳信軒。 │
│ │B:對,陳信軒,我們全部都拿陳信軒的。 │
│ │A:你問看看,確定看看,要是的話我等下打。 │
│ │B:好,全部五間嗎? │
│ │A:對 。 │
│ │B:好我跟他講。 │
│ │A:你講一下,不然金額太多,很難打。 │
│ │B:我知道。 │
│ │------ │
│下午 │A:阿全他那個薪水單字打這麼小,看的到喔。 │
│05:35:59 │B:我再叫他用大一點。 │
│ │A:你傳的單子沒在你那齁? │
│ │B:我有相片,他傳給我的。 │
│ │A:你看中國有一個,第三個,王維什麼? │
│ │B:中國信託的喔,台灣的喔,王威諭。 │
│ │A:我看後來大陸的更模糊。 │
│ │B:我再叫他重用 │
│ │A:不用,你看完再跟我說。 │
├─────┼────────────────────────────┤
│104/1/6 │A:你跟阿全問一下,他有一個羅聖恩最下面,12萬的,他帳號不│
│下午 │ 對還是銀行不對。 │
│03:54:22 │B:我馬上問。 │
│ │------------------------------------------------------ │
│下午 │B:喂,哥,阿全那邊有一個真的有夠天,裡面有一個叫林伯宇,│
│08:08:39 │ 你看一下他打1萬2,但是實際上要打12萬,他們少打一個0。 │
│ │A:我哪知道你在說誰。 │
│ │B:阿全那邊裡面的,台灣的,他不是分兩個,一個台灣的,一個│
│ │ 大陸的。 │
│ │A:我不知道欸,我要看一下,阿全的喔。 │
│ │B:對,林伯宇,他是要打12萬。 │
│ │A:他傳給我的總金額我算起來對阿,還是打到別地方去了? │
│ │B:不是,他就是少寫一個0,然後他們按那個加起來,他沒有算 │
│ │ 。 │
│ │A:現在就是全部加起來,這樣我要再加下去。 │
│ │B:對,要再加一個10萬8000元。 │
│ │A:要跟阿全問清楚。 │
│ │B:對阿,阿全打電話跟我說的,我跟阿全說拜託以後帳要算清楚│
│ │ ,對一下,不然又被罵。 │
│ │A:我明天要用跟你講。 │
├─────┼────────────────────────────┤
│104/1/11 │B:房子的部分呢?要到期了欸,好幾間要到了, │
│下午 │A:恩 。 │
│09:11:07 │B:對阿,阿正他們這幾天14號就到期了,小胖那也要到期了。 │
│ │A:小胖也要到了? │
│ │B:小胖20號,他們每個月付的嘛,小馬是因為上次他走之後他付│
│ │ 了嘛,所以到這個月1月20號就到期了,阿正他們先到,差不 │
│ │ 多再三天吧。 │
│ │A:是喔。 │
│ │B:所以現在在討論說到底哪幾間房子不要,阿全那間是。 │
│ │A:阿全那間留著啦,小馬那間也要留。 │
│ │B:那間你要留就對了? │
│ │A:但是他說他想跟老欸一起。 │
│ │B:你也要看老欸那邊住不住得下,他們搬過去十幾個欸,17個現│
│ │ 在擠進去住得下嗎? │
│ │A:老欸說明年要搬去別地方,他的意思你懂嗎? │
│ │B:恩,所以老欸這部分,我有聽老欸說等你,你叫他去找房子還│
│ │ 是怎樣?也是在等你的消息阿。 │
│ │A:好,我再跟他說。 │
│ │B:阿正那間怎麼樣? │
│ │A:你問他看看阿。 │
│ │B:他是打算是不想留啦,我是感覺他那邊網路就有兩條在他那邊│
│ │ 你知道嗎,他那邊有百宴(音同)還有骨露(音同) │
│ │A:他說他不想留。 │
│ │B:對阿,他說太小,但是是說明年人有到那邊,你太小再說,怕│
│ │ 找不到那些的人你要這樣哪有用,你這麼多人要住那間的房子│
│ │ ,小胖他剛剛有打電話來現在是說,今年做成這樣這麼差,也│
│ │ 不知道哥你明年還有沒有要給他機會跟他合作這樣。 │
│ │A:有啦,我是有跟他說沒關係啦,回來反正你還是要調整。 │
│ │B:要調整啦,他說小志明年是一定會來的。 │
│ │A:也是他自己要來阿,他那邊的人在扶的,每個都這樣,都變爛│
│ │ 。 │
│ │B:所以現在阿正這部分,他在三天就到了,我跟阿妙的想法是阿│
│ │ 正那間留,小馬那間不要留,因為小馬那間已經被用得很髒了│
│ │ , │
│ │A:真的假的? │
│ │B:我感覺啦,一進去這樣,要是依時間來講,阿正那間已經做很│
│ │ 久了,要半年了。 │
│ │A:那沒差阿。 │
│ │B:恩,這樣你覺得你要留哪幾間? │
│ │A:你們自己看呢,我也不知道。 │
│ │B:我們幫你就對了,我們思考一下再跟你說,阿他們說條的錢要│
│ │ 給他們四十幾萬欸,41萬4。 │
│ │A:有嗎?有喔。一樣叫他們明天來拿。 │
│ │B:明天面交就好了喔。 │
│ │A:對 。 │
│ │B:我等下跟他講,明天約時間,這樣我跟阿妙商量一下,看怎麼│
│ │ 樣再跟你說。 │
├─────┼────────────────────────────┤
│104/2/15 │A:我問你,哪時候小Q阿六飛過去機票多少 │
│下午 │B:我不知到,阿蜜在接洽 │
│11:35:31 │A:你問他馬上打給我 │
│ │B:好 │
│ │--------------------------------------------------- │
│下午 │B:哥哥,我報給你你聽一下,他有都沒有簽過的 │
│11:58:41 │A:擬就大概1個多少 │
│ │B:1個5000 │
│ │A:包含機票 │
│ │B:機票跟報關 │
│ │A:跟簽證,就簽證、機票跟報關1個1500 │
│ │B:他有分過去的就2 千 │
│ │A:就約6-7千 │
│ │B:好 │
├─────┼────────────────────────────┤
│104/2/17 │B:你那可以啦,二可以三沒聽過 │
│下午 │A:要借錢歐 │
│07:04:51 │B:我當初跟我說明年要自己用跟你說不要在小馬那邊 │
│ │A:看怎樣 │
│ │B:哥哥 ,阿芬那你有用嗎 │
│ │A:有 │
│ │B:你拿多少 │
│ │A:4萬 │
│ │B:好明年不可以就要她煮飯就好 │
│ │A:好 │
├─────┼────────────────────────────┤
│104/2/27 │A:後來那有找你嗎? │
│下午 │B:沒有阿 ,怎樣 │
│03:38:31 │A:他回到台灣執行了 │
│ │B:你怎知道 │
│ │A:他有寄交保單的 │
│ │B:拿給你歐 │
│ │A:他沒錢吧 │
│ │B:可能被壓住 │
│ │A:他說跟阿偉配合的~ │
│ │B:可能跟阿偉賭博欠錢 │
│ │A:是歐 │
│ │B:你下個月初多少要過來? │
│ │A:這2天會確定,會多不會減 │
│ │B:這樣房子哪夠,我都有在看,胖子說要回來,我幫他看好,他│
│ │ 人數太多 │
│ │A:是 │
│ │B:40幾個,他跟我說他明天要來,我叫她自己看,哥哥我明年有│
│ │ 想法,你要說好 │
│ │A:你說阿 │
│ │B:我後面有用~ │
│ │A:你跟誰用 │
│ │B:我跟我北部朋友 │
│ │A:北部誰我認識嗎 │
│ │B:你不認識,他本來就做這個 │
│ │A:你北部朋友 │
│ │B:我本來就有,只是不愛聯絡,我之前就沒辦法,大家電話問好│
│ │ 而已,我想法沒有叫你走多,你3萬以下走我就好,他都會 │
│ │A:對阿,你又沒有很熟 │
│ │B:我可以跟你保證我跟他很熟,他們好像~ │
│ │A:你在那邊認識的歐 │
│ │B:沒有啦 │
│ │A:台灣認識歐 │
│ │B:之前就認識,我不喜歡跑來跑去,所以我說3萬跟我走~ │
│ │A:沒關係啊 │
│ │B:反正你金額大…每天拿,哥哥你想看看這樣,你放心,我多少│
│ │ 賺一些,我到這邊我也不知道我在賺什麼 │
│ │A:恩 │
├─────┼────────────────────────────┤
│104/3/3 │A:喂... │
│下午 │B:大哥…你決定好了沒… │
│09:12:28 │A:怎樣… │
│ │B:你多少公司要過來…你在忙嗎… │
│ │A:沒有咧…我等一下晚一點要去找「總ㄟ」啊… │
│ │B:啊那個誰... │
│ │A:—定會多的…不會減啦… │
│ │B:我最近是沒有差...我現在是安排做麵包的(台語譯音)跟阿強│
│ │ …我先安排這2間... │
│ │A:不止啦...你阿全呢... │
│ │B:阿全那1 間房子還在啊... │
│ │A:嗯…阿馬仔咧… │
│ │B:我那時才跟你說不知道阿… │
│ │A:馬仔咧...還有老仔他們咧...跟志明他們咧...還有阿正他們 │
│ │ 咧...還有小胖他們咧 │
│ │B:小胖他們家也還在啊...他們又沒有搬... │
│ │A:還有那個誰...阿賢咧... │
│ │B:阿賢也有哦…這樣要找很多...好…沒關係... │
│ │A:我不一定啦…我今天先去找他,我看他伊落(譯音)可不可以啦│
│ │ ... │
│ │B:沒差我最近都有在看房子...是老仔剛才有跟我聯絡…他說他 │
│ │ 有找1組人19個…大陸人…1.2,3都有(指1線.2線.3線人員)…│
│ │ 但他說這組人要給阿強...我說阿強你要讓他用這種模式下去 │
│ │ 帶好嗎...我覺得就乾脆…因為阿妙那邊不是說有人...乾脆我│
│ │ 們用新的人...他那個有的也會啊…讓這邊都是我們這邊的人.│
│ │ ..再配合一些 │
│ │A:這樣沒關係啊...那19人先過去那邊也沒關係啊... │
│ │B:這19個人…要拆分成還要領薪水…他還說這19人不要分開哦..│
│ │ .不然我等一下把老仔的大陸電話留給你... │
│ │A:我有啦... │
│ │B:哦...你有哦...不然他說你都沒跟他聯絡才打給我…他沒有你│
│ │ 的電話… │
│ │A:我再打電話給他… │
│ │B:我先跟你講哦...我前天有先跟廖董拿30萬…星期一拿的…這3│
│ │ 0萬是繳阿全他們的房租就24萬彼索...2個月的... │
│ │A:我知道...到時候你再跟他們報帳就好了… │
│ │B:我知道...我有做帳…還有簽證...我們5個人的...我們已經4 │
│ │ 個多月了,去辦加簽辦好了…花10萬2,000元的的披索...都用│
│ │ 好了... │
│ │A:怎麼那麼貴... │
│ │B:很便宜吧…還有罰錢咧大哥... │
│ │A:4個月那有過期…6 個月才有過期吧... │
│ │B:沒有啦...我當初就沒有辦加啊…你聽懂我的意思嗎...我從來│
│ │ 到現在都沒有加簽咧... │
│ │A:哦...難怪要罰錢... │
│ │B:沒有啦...罰個意恩一下...總共加起來啦... │
│ │A:我知道啦...之前如果有那個就不用罰錢... │
│ │B:我這個是叫人家用的咧…我沒有去咧...不然去要按指紋咧...│
│ │ 我叫人家弄的...5個人都4 個月啊...我跟你講一下…所以說 │
│ │ 你跟那個聯絡一下…這陣子我都有在看房子…看好幾天了… │
│ │A:等一下我會跟老仔聯絡…他那19個人應該是...到時候我再安 │
│ │ 排一下...阿新說要跟阿正…那天我跟阿正坐…阿正說不要跟 │
│ │ 阿新... │
│ │B:有時候他們就在那邊咬來咬去…小新跟我說到時候要去阿強公│
│ │ 司拿電話打工…也說那些...我就說到你們2 個人先喬好吧...│
│ │ 不然到時候我也不知道怎麼弄...我說不然到時候再找哥你講 │
│ │ 就好了… │
│ │A:我想這2 天再找他們…也差不多要出門了 │
│ │B:對阿...所以這幾天都在看房子…我說房子要趕快用... │
│ │A:好 │
│ │ │
├─────┼────────────────────────────┤
│104/3/8 │B:哥哥... │
│下午 │A:電話怎都沒有接… │
│07:35:24 │B:我去買東西吃…外面下大雨...我想說你怎麼還沒打... │
│ │A:馬仔那間房子有留著嗎... │
│ │B:沒有留... │
│ │A:沒有留...那現在有留的是幾間... │
│ │B:阿全1 間...那個誰1 間… │
│ │A:小胖1 間... │
│ │B:小胖跟阿正他們那1 間... │
│ │A:還有那邊... │
│ │B:這樣而已...3間... │
│ │A:3間…阿你看幾間好了... │
│ │B:那有...我看的後來都被租走了... │
│ │A:被誰租走… │
│ │B:好像被一個日本人租走的樣子… │
│ │A:阿文龍那邊有剩幾間... │
│ │B:文龍那邊沒有了…他們後來都退租了…只留1間他們自己用而 │
│ │ 已… │
│ │A:那你要快點去找哦... │
│ │B:我就這陣子都有在看啊 …我看都沒有… │
│ │A:志明1間…馬仔1間…老仔1間…做麵包(台語譯音)的1間…4間 │
│ │ …阿賢1間5間...阿強1間6間… │
│ │B:阿全就等於…不管…人員你要給我個大概... │
│ │A:你就找30-40人的那種就可以… │
│ │B:老仔他們找30-40人的… │
│ │A:嘿...老仔他們要2 間就對了... │
│ │B:他跟志明要2 間就對了…其他都30人以內就對了... │
│ │A:快點... │
│ │B:阿正他們人如果不多...就繼續讓他們在那1間就好啊... │
│ │A:對啊...他們一樣住在那間...這樣就等於6間…你知道吧... │
│ │B:我知道啦…反正多個阿賢嘛…做麵包的...阿全...阿正… │
│ │A:阿全本來就有了...我現在的房間3 間嘛...阿全…小胖…阿正│
│ │ 這3 間嘛… │
│ │B:嗯... │
│ │A:現在沒有的就老仔2間...馬仔1間...阿賢1間…阿強1間…做麵│
│ │ 包的1間...6間…B:好... │
│ │A:你這幾天要快點...他們下禮拜差不多要出發了... │
│ │B:好… │
├─────┼────────────────────────────┤
│104/3/9 │A:喂... │
│下午 │B:大哥…有沒有在忙… │
│10:29:53 │A:你說... │
│ │B:小新說要找你啦... │
│ │A:好啊... │
│ │B:我叫他明天去公司... │
│ │A:這2 天吧... │
│ │B:他應該不是要借錢啦... │
│ │A:我知道啦...他要講那個啦... │
│ │B:他跟阿正可能...你說何時... │
│ │A:星期二... │
│ │B:星期二...明天… │
│ │A:應該是吧… │
│ │B:應該是跟阿正的部分...阿正都沒有找他嘛...他可能自己想一│
│ │ 想…嘿啊…應覺阿正不會理他吧...這樣... │
│ │A:我也不知道…阿正也沒有找我啊…阿正也自己要那個啊... │
│ │B:要那個...是要找你...還是要怎樣... │
│ │A:對啊… │
│ │B:那個志明有傳一個帳戶…我有傳去黑莓(譯音)給你...你有看 │
│ │ 嗎... │
│ │A:好…我知道... │
│ │B:還有...我有一個朋友啊...他們一組人完整的...說要找你配 │
│ │ 合啦...等於是出錢啦... │
│ │B:我不知道你要給他幾成... │
│ │A:誰…我認識嗎... │
│ │B:你不認識... │
│ │A:你每次也不認識…講出來我就認識... │
│ │B:真的啦...都不是我們這裡的人啦…都不是你以前的員工啦.. │
│ │A:那裡的...美國人哦… │
│ │B:真的啦...都不是我們這裡的員工…也不是「文龍」(指羅國 │
│ │ 榮)那邊的...也不是番阿那邊...都不是...都跟我們這邊的人│
│ │ 沒有那個啦... │
│ │A:哦 │
│ │B:嘿啊…他說他不知道要去那裡啦...他原本是說他們要去馬的.│
│ │ ..馬來西亞...他找不到金主...他原本要自己弄嘛..就是找不│
│ │ 到金主...後來想想...因為我之前跟他推掉... │
│ │A:找不到金主很奇怪... │
│ │B:沒有...後來他們自己組合的啦…他們現在問說如果找你來我 │
│ │ 們這邊...嘿啦...對啦...他說你要給他們多少這樣...問你 │
│ │ 要給他們幾成這樣... │
│ │A:嘿...這樣我想一下明天跟你說... │
│ │B:好啊…就這樣...沒事了 ... │
│ │A:好... │
├─────┼────────────────────────────┤
│104/3/15 │A:喂... │
│下午 │B:哥,那個誰…「老ㄟ」(指許淳錫)今天有過來了咧... │
│10:42:56 │A:對阿... │
│ │B:他說要跟我拿錢...我說我這裡那裡有錢…嘿啊... │
│ │A:你那邊沒有...沒關係啊...我再打過去啊... │
│ │B:你什麼時候要打…因為上次那個誰還沒給他啊... │
│ │A:那個我有跟他說做一次打啊...看明天或後天做一次打啊...我│
│ │ 有跟他說啊... │
│ │B:我知道我現在是說… │
│ │A:阿你現在看幾間了... │
│ │B:我其實看2- 3間…因為現在我像今天志明(譯音)也打給我... │
│ │ 他說的意思...他也差不多20幾個人…做麵包的也說他差不多 │
│ │ 也20幾個..阿做麵包的說要4月初才有辦法過來... │
│ │A:為什麼... │
│ │B:嘿啊...他說阿六仔(指大陸人)辦護照什縻的…說要4月初啊…│
│ │A:沒差啦... │
│ │B:我是說沒差...因為現在3 月中了啊... │
│ │A:小胖嘛...阿全嘛...阿政啦…阿政應該也4 月過去啦... │
│ │B:阿政他還在辦「老ㄟ」(指許淳錫)的護照啊...要十五天咧..│
│ │ .他們那個都要15天咧…「老ㄟ」(指許淳錫)也要15天咧… │
│ │A:「老ㄟ」(指許淳錫)是因為他們沒有護照... │
│ │B:沒有啦...他們是要加簽的啦...因為現在大家都是要辦往北京│
│ │ 去昧... │
│ │A:沒有啦...有的沒有啊...你像那個阿MIU(譯音)的就沒有啊...│
│ │ MIU那就直接辦那個了嘛…還有「老ㄟ」(指許淳錫)要給我們│
│ │ 的那些人嘛... │
│ │B:對…所以說... │
│ │A:我看明天打...不然就是下禮拜打啦…要多少... │
│ │B:沒有啊...阿輝那邊就跟我報20幾萬的披索啊... │
│ │A:誰…阿輝... │
│ │B:他也要租車啊…小胖他家的啊…阿輝在這邊啊... │
│ │A:我知道... │
│ │B:他2個月房租要繳了啊...上個月跟這個月就要10幾萬的彼索 │
│ │ 了...他還要再租1 台車… │
│ │A:他們沒有車嗎... │
│ │B:他車要租啊…上次回去就都還回去了...他們沒有車了...上次│
│ │ 過年就都退回去了... │
│ │A:他那個房子...看 3 間全部多少你跟我說啊… │
│ │B:我算一算啦...因為那個有的我不敢租...因為... │
│ │A:你算一算跟我說...我後天打給你... │
│ │B:哥...我不敢租是因為什麼你知道嗎...因為我不確定那一區網│
│ │ 路是不是可以...因為阿MIU聽我說...他也根本不知道是那一 │
│ │ 區啊... │
│ │A:阿他不是可以叫人家看… │
│ │B:叫網路的...是有問...他是說現在都可以…但是我們現在可以│
│ │ 的就只有2 間而已啊...2間的網路比較好?而已啊… │
│ │A:對呵...他現在是不是能不能牽...問了就會知道... │
│ │B:問是要找那個...阿MIU叫他牽的那個... │
│ │A:對… │
│ │B:要找那個…嘿...我現在就是在等他過來...因為這個跟阿MIU │
│ │ 比較有話講...我實在跟那個女的講話...說實在的我就不會講│
│ │ ...跟她講有些天天的... │
│ │A:誰... │
│ │B:1個就是專門在幫我們?網路的啦...女的啦... │
│ │A:我知道啦…你就問阿MIU...那時候我有跟阿MIU交待...他就是│
│ │ 有1 個...現在我們租這間房子這區可以牽什麼網路不能?什麼│
│ │ 網路...就牽我們要的網路看可不可以...可以就租不可以就不│
│ │ 要租這樣而已...我跟你說就算用過的房子也沒關係啦...因為│
│ │ 那個已經過1 年多了... │
│ │B:那個我們也沒辦法租啊...現在就是卡在房東不要租啊...不租│
│ │ 給我們台灣人...中國人跟韓國人也不要啊...就這3種人不要 │
│ │ 租啊...因為我們之前給人家租的房子搞的...就是房東都罰錢│
│ │ 啊... │
│ │A:不是啊 ...罰錢我們錢也都有給人家啊… │
│ │B:阿他們現在就是反感啊...他就是覺得我們會把房子弄的很髒 │
│ │ 啊... │
│ │A:嗯... │
│ │B:人家就是不要租啊...現在就是這樣啊...卡在這邊啊...哥… │
│ │ 我跟你說今年開始有沒有…如果房子你要跟桶主說...如果要 │
│ │ 賠錢...就是公司這邊沒有要出了啦…叫他們自已拿出來賠了 │
│ │ 啦… │
│ │A:對啊...你跟他們說就好了啦... │
│ │B:嘿啊...我就是要用這點跟他們說啊...不然他們大家都隨便..│
│ │ .房子被他們用過好像被子彈打過一樣... │
│ │A:你跟他們說啊... │
│ │B:好啦…不然明天我看要用多少...我大概跟你說一下啦... │
│ │A:好阿...那我後天跟你打過去... │
│ │B:好啊... │
│ │A:你看多少要先跟我講啊... │
│ │B:我先準備起來啦...我先大概準備幾間房子起來...有的那個4 │
│ │ 月份的就沒有差…我就這幾天就先要緊...像「老ㄟ」(指許淳│
│ │ 錫)他們啦...你像阿全他們的房子… │
│ │A:你像小武哥...阿全有準備1間大間的要給我們... │
│ │B:誰… │
│ │A:要給阿強啦... │
│ │B:那1間大間的... │
│ │A:不是有看1間大間的…阿MIU有跟我說...不是有1間大間的…之│
│ │ 前阿全他們住的那間啊... │
│ │B:嘿...那間就是要給他昧... │
│ │A:要給阿強啊... │
│ │B:我知道啊... │
│ │A:阿他那個還有什麼...小武哥好像也剛好有1間要過去吧…我想│
│ │ 說小武哥… │
│ │B:小武哥也有... │
│ │A:對啊… │
│ │B:差不多多少人... │
│ │A:我那時候叫小武哥就跟我們一起就好了 ...變他要下去那個啦│
│ │ ... │
│ │B:他是人不多就對了啦... │
│ │A:人不多啦…差不多1 0 多個而已...那就分成2 間啊... │
│ │B:10幾個...那你現在網路還要再拉哦...沒關係我再看看... │
│ │A:幾個而已沒差吧…有差嗎... │
│ │B:有阿...那個時候到後來跟本都跑不動…訊號會飄不好啊... │
│ │A:哦... │
│ │B:現在就不知道…為什麼…哥...為什麼我跟你說...我很煩腦網│
│ │ 路...因為前天阿茂有約我出去坐嘛 │
│ │A:你跟他坐幹什麼...那個就沒用... │
│ │B:我知道他是沒用的...因為他約我很多次了 ...結果有桶仔找 │
│ │ 他來這邊做的…結果那個人我認識阿....那個人是誰之前三 │
│ │ 豐裡面的一個老伙子…之前都帶人進去給三豐的…結果他來..│
│ │ .我一進去就說你不是誰...他說對阿...他說他們現在就是差 │
│ │ 在網路...網路不穩昧...我才會怕...而且我還知道他大概住 │
│ │ 在那裡咧... │
│ │A:嘿... │
│ │B:我說哭夭…他那區網路不穩我就頭殼暈暈的…我就稍微會遲疑│
│ │ ...所以那區我不太敢找...不然我找好幾間大間的…都1個月 │
│ │ 大概在1 0 多萬那邊...那住30-40個也都不是問題... │
│ │A:嘿... │
│ │B:那沒關係啦…反正我明天先大概算一下要用多少啦…阿房子的│
│ │ 部份我就先按2 間可以先租的...就先租了... │
│ │A:好阿... │
│ │B:不然先這樣...我明天再打給你... │
│ │A:好... │
├─────┼────────────────────────────┤
│104/3/16 │B:喂…哥…那明天我看原本還欠廖董(研判指廖家慶)30嘛... │
│下午 │A:嗯... │
│07:52:28 │B:這樣你看要打多少... │
│ │A:我那知道你... │
│ │B:沒有啊...就打130萬的話…再來阿輝那邊算一算差不多要用20│
│ │ 萬的台幣嘛… │
│ │A:嗯 │
│ │B:嘿啊...阿前天阿成回去的時候就已經花16萬的披索...16萬零│
│ │ 900的披索...還有他借支的這樣子~算一算差不多13-14萬多 │
│ │ 吧…這些都要先繳回去的…因為我前天是跟大胖董仔先用到錢│
│ │ 哦…大胖董仔打錢...打差不多打1??多萬的錢在我這裡...我 │
│ │ 先跟拿來用...因為他現在要用到了…我要補啊... │
│ │A:嘿... │
│ │B:這樣差不多25…再加他那邊差不就30幾了...再加上那天欠廖 │
│ │ 董的...就60幾了...還有… │
│ │A:沒有啦...你就跟我說要打多少就好了啦... │
│ │B:130萬啦…你30還他們…你先打100過來...這樣咧... │
│ │A:嗯...好啦...你跟他說就好了... │
│ │B:這樣咧…你明天要拿過去給他…還是什麼時候要給他… │
│ │A:你跟他說就好了... │
│ │B:好...我跟他說…你打100萬過來…你還他130就對了... │
│ │A:沒關係...你就這樣跟他說就好了... │
│ │B:嘿啊...130萬還他就對了 ... │
│ │A:好 │
│ │----------------------------------------------- │
│下午 │A:嘿 │
│08:34:12 │B:哥哦... │
│ │A:嗯... │
│ │B:小新你也要叫他去阿強那邊...給阿強他們用... │
│ │A:對... │
│ │B:裝不下去啦...我剛剛才在跟他聊天…說武哥那邊不要進去咧 │
│ │ …不然你看做麵包的那邊... │
│ │A:怎麼會裝不下...不是說那邊很大間… │
│ │B:擠不下去啦...7個房間沒有錯...可以住到30幾個人…OK啦… │
│ │A:不然說50-60個… │
│ │B:沒有啦...50幾個...你要全部睡上下舖才有辦法50-60幾個… │
│ │ 阿你那麼多人...今天在跟他們聊天才說...一開始應該是先用│
│ │ 給他穩定...再把人慢慢的擠進去...阿你1次擠那麼多人進去.│
│ │ ..我覺得會反效果吧... │
│ │A:嗯... │
│ │B:因為剛剛小新跟我說也要來...我說...武哥10幾人... │
│ │A:有幾個啦... │
│ │B:哥…你看哦…武哥10個好了…那裡也10幾個…再加阿MIU那邊.│
│ │ .. │
│ │A:「老ㄟ」(指許淳錫)那邊10幾個…阿「老ㄟ」(指許淳錫)那│
│ │ 邊不是本來要給你用...不然不要哦... │
│ │B:不是阿...現在你不是阿MIU也有找...那天也跟你講…說要給 │
│ │ … │
│ │A:沒關係...不然那10幾個人你留著好了…我給別人就好了... │
│ │B:嘿啊... │
│ │A:你到時候你不夠...就不要再跟我講... │
│ │B:不會啦...阿MIU那邊如果有確定有10幾個…就一定OK的啊... │
│ │A:你若覺得這樣夠就好了…你不要改天再跟我說不夠... │
│ │B:不是說不夠...你 1 次要擠那麼多個...太多啦...不是說不要│
│ │ 擠那麼多個...也要考慮說住不住的下... │
│ │A:嗯... │
│ │B:真的啦...不是要跟你說什麼...不然你說像以前山上那個要擠│
│ │ 那麼多人也沒關係啊...有辦法教那有關係...現在他們4個人 │
│ │ 而已咧…阿坤不要說…另外阿強…阿霞他們2個要拚命教... │
│ │A:阿那個就都會的啊…又不是都不會的...你聽不懂那個都是會 │
│ │ 的咧...那不是不會咧... │
│ │B:我知道他們會…好唄...你決定OK…我明天…反正我叫他們房 │
│ │ 子先整理起來啊… │
│ │A:那個都是會的咧...現在不是叫不會的咧... │
│ │B:我知道…因為今天我有跟「老ㄟ」(指許淳錫)聊天...他說他│
│ │ 們會...我現在是怕人那麼多…你1、2線…1線一定前面一堆啦│
│ │ ...怕你2線沒那麼多而已… │
│ │A:沒差啊...你先給他們過去…到時候…阿正那裡我也要叫給他 │
│ │ 啊… │
│ │B:嘿啦...再來調配啦...好啊... │
│ │A:好... │
│ │B:好...哥…拜拜... │
├─────┼────────────────────────────┤
│104/3/17 │B:哥…怎樣… │
│下午 │A:廖董有那個嗎... │
│04:19:59 │B:我沒去查啊...我有跟他聯絡啊...你有跟他通哦... │
│ │B:我知道啊...他有跟我說啊... │
│ │A:好…那全部是... │
│ │B:就等阿MIU來... │
│ │A:那這個月總共拿多少...阿MIU到了嗎... │
│ │B:還沒啦...明天啦…叫他先過來不然我沒辦法領錢啊…前天拿 │
│ │ 1個30嘛… │
│ │A:嗯... │
│ │B:那個時候你知道嘛...看你這次跟他說多少啊... │
│ │A:過年前咧... │
│ │B:對啊…就拿那條30啊…3月2打的啦… │
│ │A:之前的咧… │
│ │B:之前的都清了啊... │
│ │A:哦 │
│ │B:就只有1個30而已… │
│ │A:沒有啦...之前你還有拿嗎…之前清的是何時的... │
│ │B:沒有啊... │
│ │A:那個都阿MIU跟我算完了嘛... │
│ │B:都算完了啊…後來就只有那個30而已…阿就看你今天打多少..│
│ │ . │
│ │A:前年的都算完了嘛...最後一趟去... │
│ │B:前年的都結了啊… │
│ │A:最後一趟是多少…40哦… │
│ │B:最後一趟…哭夭在他那邊咧…我不知道ipad在他那邊...我這 │
│ │ 邊沒有記... │
│ │A:好啦...好啦... │
│ │B:好...拜拜... │
│ │---------------------------------- │
│下午 │B:喂... │
│04:21:49 │A:阿你上次說你朋友的那個咧... │
│ │B:應該沒有了吧… │
│ │A:怎樣... │
│ │B:我不知道啊...沒啊...那個時候說要等你跟他說成數吧… │
│ │A:嘿... │
│ │B:嘿啊...我跟你說這組人誰啦…這是以前阿弟他那邊…但是全 │
│ │ 部的人…他們只剩後面一些幹部啦... │
│ │A:阿弟他們那邊... │
│ │B:對啦... │
│ │A:和做麵包的後來結合的那個阿弟嗎... │
│ │B:沒有...嘿...但是跟他都沒關係了…後面他們都自己做了…我│
│ │ 跟你說我那個朋友很早就脫離了... │
│ │A:有阿...好像也有叫別人來跟我說的樣子… │
│ │B:我不知道…不是阿弟啦… │
│ │A:我知道啦...好像叫黑仔要來跟我說的樣子... │
│ │B:什麼時候...不是黑仔…黑仔你說的是以前小雪他們那邊...炮│
│ │ 俊仔的朋友... │
│ │A:不是嗎...不然怎麼那天還來跟我說... │
│ │B:沒有…他們這個歸他們這個...因為早期他們…後來他們出事 │
│ │ 情了以後...他們後來就脫離阿弟了 ...他就說阿弟仔那個時 │
│ │ 候吃藥吃到壞了 ...後來就都沒在那個了...就那個時候他在 │
│ │ 跟我說要跟你說…如果你出錢...就是他們整組人來啦...可 │
│ │ 以馬上就能作業這樣子...你要給他們幾成啦... │
│ │A:嗯... │
│ │B:阿那個時候有在跟我說啦…阿後來我問你結果你就沒消息... │
│ │A:阿那個時候就在處理我們自已的工作…那有時間處理那個…阿│
│ │ 後來咧… │
│ │B:沒有再打給我了... │
│ │A:阿你沒有再打給他... │
│ │B:我等一下打給他阿…阿你要給他幾成... │
│ │A:你跟他們說大概4 成吧… │
│ │B:4成就對了... │
│ │A:阿你介紹費我也是要給你阿...你跟他說剛開始所有的東西都 │
│ │ 我們用麻…他就都不用...直接過去就好了…你說一開始給他 │
│ │ 4 成…看業績如果說做的好…配合的好…沒關係…下一期給他│
│ │ 們多一點沒關係...你知道我意思嗎… │
│ │B:3個月或4 個月… │
│ │A:4個月吧... │
│ │B:好阿… │
│ │A:阿你就跟他說因為剛配合...我們也不知道到底怎樣…當然一 │
│ │ 開始一定會要多一點...如果說業績有做出來...下一期我們就│
│ │ 給他們的成數一定會比較多啊... │
│ │B:那我跟你說…如果他們覺得OK...我再叫他們去跟你說... │
│ │A:不然你說什麼北部的...你娘咧... │
│ │B:沒有啦...北部是我說後來.. │
│ │A:哦... │
│ │B:嘿... │
│ │A:阿弟他們裡面的...是那個時候在那邊認識的哦... │
│ │B:這組哦... │
│ │A:嘿啊... │
│ │B:這組...我在那邊認織,但是那個人沒有辦法來…他好像也不 │
│ │ 方便的樣子... │
│ │A:他透過別人找你就對了... │
│ │B:沒有啦...那時候關的時候也有遇到他們啊...他們是在台灣出│
│ │ 事情的...阿那個時候我認識他...他就在跟我說...他知道你 │
│ │ 啊...說難聽點... │
│ │A:跟我們配合的我們又沒有欠人家錢... │
│ │B:嗯...沒啊...在這裡大家都麻知道你在這裡的那個... │
│ │A:阿後來那個我又沒有答應你...我有答應你嗎... │
│ │B:靠…改天我跟你說話我要錄音…有啦...我說3萬... │
│ │A:你先跟他們說說看啦...如果說好…先4給他們就對了...就是 │
│ │ 所有的東西我們都幫他們準備... │
│ │B:我知道啦...就等於是他們人來作業而已 │
│ │A:裝備順便帶過去而已... │
│ │B:我知道啊,阿你盒子有訂嗎...我2個禮拜前就跟你說了... │
│ │A:有阿…訂好了… │
│ │B:哦...好...那我先跟他聯絡看怎樣再打給你... │
│ │A:嘿...你先跟他聯絡啦...看怎樣再跟我聯絡...你就先跟他說 │
│ │ 剛開始我們又都不認識...不曾配合過... │
│ │B:這樣就很好了... │
│ │A:本來就很好了 ...4成很好了咧...一般只有3 成咧... │
│ │B:如果我跟他們說OK的時候...他們還要去跟你見面嗎... │
│ │A:要啊…也是要認識一下啊...不然…你娘咧...都沒見面哦... │
│ │B:我知道啦...你不要見面就跟他說你以前跟阿弟仔的...你不要│
│ │ 跟他講哦... │
│ │A:不會啦...阿雪也有來找我阿...你怎麼會知道阿雪...黑仔...│
│ │B:阿雪我怎麼會不知道...上次我也知道炮俊去公司啊... │
│ │A:對啊...阿你怎麼知道黑仔...因為黑仔之前都跟阿弟仔在一起│
│ │ 啊... │
│ │B:對啊... │
│ │A:也有來找我啊... │
│ │B:我知道…炮俊仔帶過去的啊... │
│ │A:阿MIU…還是「阿宏」(指陳建宏)...跟你說的... │
│ │B:阿MIU啦...剛好在公司說那個欠你錢的...我說誰...他說俊仔│
│ │ ...我跟他說你跟他逼帳...他說不要...我跟他又沒有在講話 │
│ │ 的... │
│ │A:阿你後來有自已打給阿俊仔就對了… │
│ │B:我沒有啦...我就沒有他的電話… │
│ │A:阿你怎麼會知道之前叫阿雪阿…後來改名叫黑仔... │
│ │B:沒有啊...叫阿雪我知道...阿那個時候在那邊就叫黑仔還是怎│
│ │ 樣...我也忘記了...反正我知道阿雪這個人啦… │
│ │A:嗯... │
│ │B:後來他有跟你配合嗎... │
│ │A:沒有啊...我又沒有找他講…他有找我好幾次...意思說他也要│
│ │ 過去我那邊...他之前也跟人家配合也那個吧…這 2 年有賺到│
│ │ 錢啦... │
│ │B:是哦...阿他賺到錢幹麻還找你配合... │
│ │A:阿沒有地方啊... │
│ │B:他跟你說就好了…給你借過啊...等於說你幫他踩資源借他而 │
│ │ 已…跟之前阿祥那個一樣意思啊... │
│ │A:對阿...後來阿祥他老闆也不見了... │
│ │B:阿祥不是要跟你說... │
│ │A:我跟他說你自己私底下來...你也是要跟你老闆說好啊...他帳│
│ │ 也還沒跟我算… │
│ │B:我知道啊... │
│ │A:沒有啊...你私底下我也不要啊...你先跟你老闆說好...都講 │
│ │ 清楚後我們要合作再來合作... │
│ │B:哥…你像阿?借過這種…都拿幾成... │
│ │A:沒有啦...那是雨刷的那個而已啦...那是雨刷介紹的而已... │
│ │B:我知道...俊兄介紹的...我們在高雄跟他喝的...我知道... │
│ │A:那個拿沒幾成...那有用...他們也賠錢… │
│ │----------------------------------- │
│下午 │B:喂...沒錢了... │
│04:31:05 │A:嘿啊...他那個也沒有用阿...賠錢咧...他老闆就不好意思找 │
│ │ 我的樣子吧... │
│ │B:我的意思是說...若像這種借過的…有錢又有資源你要跟人家 │
│ │ 拿幾成...1成… │
│ │A:什麼1 成…不可能啦...1成… │
│ │B:不然咧... │
│ │A:不可能1 成啦… │
│ │B:所以說我要問你啊... │
│ │A:差不多在3 成左右吧… │
│ │B:3成哦... │
│ │A:3..4成吧… │
│ │B:4成...好啦...我問看看啦… │
│ │A:怎樣有人來找你哦... │
│ │B:之前有人在問我啦...意思是沒出錢的部份啦...就是你都不用│
│ │ 出錢... │
│ │A:誰…董仔的人哦...盧董的人哦… │
│ │B:沒有啦...盧董怎麼可能跟我說...我的意思是說...就朋友跟 │
│ │ 朋友在說的啦...就朋友說要介紹來...這邊做...就先跟我在 │
│ │ 說網路...我說我不知道我們還沒開始我不敢答應你...我不知│
│ │ 道網路穩不穩啊... │
│ │A:嗯啊...他們說怎樣... │
│ │B:在問我啦...就是錢都他們出啦...算說來我們幫他們找房子..│
│ │ .網路幫他們用...還有公關這樣...說要幾成...我跟他們說 │
│ │ 我不知道... │
│ │A:差不多3-4成啦… │
│ │B:沒有啦...因為我沒有答應…因為我還沒有開始...我不知道網│
│ │ 路會不會順…那天就跟你說...那天我跟阿茂他們在坐...當初│
│ │ 一個在幫三豐帶人的...我沒有要跟他們混啦... │
│ │A:阿茂也沒用啦... │
│ │B:我知道啦...下面那個在介紹人的說三豐也沒有跟他清楚...阿│
│ │ 後來肚爛才自已跳出來...阿我沒有跟他混也沒有留電話啊(雙│
│ │ 方持續閒聊成數問題...) │
├─────┼────────────────────────────┤
│104/3/24 │A:嘿 │
│下午 │B:哥...你在休息哦... │
│10:40:04 │A:沒有...你說... │
│ │B:那個誰...老ㄟ那間房子...現在所有的現金...因為我們現在 │
│ │ 就是說...你前天是不是打120...扣除所有的開銷...現在我們│
│ │ 拿給他只剩20多萬而已…披索...因為老ㄟ他說他要租房子...│
│ │A:好啊... │
│ │B:因為我們3 間都已經簽好了...房租都已經付了…然後我們又 │
│ │ 牽1 套新的了 (指再租1 間新房子)... │
│ │A:你看還要多少…你再跟我說就好了... │
│ │B:沒關係喊... │
│ │A:還有多少啊... │
│ │B:我也不曉得現在要多少...因為老ㄟ那邊簽房子就要40萬了...│
│ │A:現在總共幾間了... │
│ │B:現在一共有4 間...連同以前的3 間...現在再多租1 間...但 │
│ │ 這3 間的房租都已經付掉了...扣除了... │
│ │A:總共不是要7-8間… │
│ │B:我知道…哥…還在找...我會持續找... │
│ │A:要快一點...月底就都要過去了咧... │
│ │B:我知道...現在我們這2天都還在看房子… │
│ │A:好啦...你看還要多少啦... │
│ │B:我不敢跟你確定...我明天算一算看要多少…再跟你說大概還 │
│ │ 要多少... │
│ │A:我星期五要跟涂董他們去日本咧… │
│ │B:不然到時候我先跟你說一個大概… │
│ │A:我到時候會辦1隻號碼會帶過去…到時候號碼再跟你說...有什│
│ │ 麼事情再聯絡 │
│ │B:好...好... │
│ │A:你看要多少…明天再跟我說就好了…你先叫廖董打就好了... │
│ │ 我下禮拜再跟他算就好了... │
│ │B:好… │
├─────┼────────────────────────────┤
│104/3/25 │B:哥... │
│下午 │A:嘿... │
│08:39:58 │B:有啦…他現在前面4 個 1 線啦…會的啦…之後台灣會再來3 │
│ │ 個啦...20個…總共有7個會啦... │
│ │A:你看他們何時武哥要跟他們過去嘛…你問他們何時... │
│ │B:說這禮拜會過來啦... │
│ │A:這禮拜哦... │
│ │B:嗯…對... │
│ │A:好...OK...阿他那個帶班的…你再安排一下…帶關的啦… │
│ │B:沒關係…我等一下叫他跟他們說就好了...我叫他們如果要那 │
│ │ 個...要跟我們說名字... │
│ │A:好... │
├─────┼────────────────────────────┤
│104/3/28 │A:嘿…怎樣... │
│下午 │B:那個什麼…阿強有開始啦…但怎麼說...都轉不起來啦...因為│
│11:14:50 │ 都是拿舊單...都是新手嘛...就跟你說裡面總共只有2-3個會 │
│ │ 而已...2個吧… │
│ │A:阿小武他們什麼時候要過去…你安排何時... │
│ │B:要5號過後哦…報關的要5號才開始...4月1曰到4月5日休息… │
│ │A:阿武哥那裡咧…有跟他說嗎… │
│ │B:有阿...我有叫阿富跟他說了… │
│ │A:難怪他沒打給我... │
│ │B:我有跟他說沒辦法...阿你們沒有出國哦… │
│ │A:沒有啦...說什麼股東的問題...欠國外的錢國外說要錢先匯過│
│ │ 去... │
│ │B:那這2天我再調整啦...現在像他們這樣子也沒辦法阿...就一 │
│ │ 直拿稿給他們…拿2份稿給他們…給他們對稿… │
│ │A:阿全他們開始了嗎... │
│ │B:阿全人就還沒到…先在他們那邊啊...阿強那邊啊…因為現在 │
│ │ 就是差在阿全他們 1 線還沒過來...所以現在全部都是2線...│
│ │ 根本都沒辦法啊...現在就只好先練啊 …先試稿...因為今天 │
│ │ 有試發嘛...但沒辦法...送 2 張而已...都拿舊的…現在就是│
│ │ 故意拿舊的讓他們去跑...讓他們去試打…他們現在連拿都還 │
│ │ 沒拿過咧...現給他們練習講…講給他順…過2天再拿新的給他│
│ │ 們打啊... │
│ │A:阿全他們哦... │
│ │B:沒有啦…阿全他們1 線還沒過來啊... │
│ │A:阿不是錢都匯過去了 ...怎麼還沒過去… │
│ │B:現在就是都卡在辦北京那邊的...所有的人..包括老ㄟ他們… │
│ │ 全部…1線還沒... │
│ │A:但是阿全他們那邊...北京送沒幾個...他有跟我說… │
│ │B:但是現在就是都還沒有啊...都還沒過來...現在我全部都有問│
│ │ 有的就是送北京..因為有的沒有那麼早過來...有的清明過後 │
│ │ 才要過來...所以說現在都是卡在這邊啊...你看現在包括老ㄟ│
│ │ …小Q...全部幾乎都是這樣...但是老ㄟ他們有一組8個可以先│
│ │ 過來了...我跟他說他們8個不是送北京的要直接過來...我說 │
│ │ 他安排時間看怎樣就過來... │
│ │A:啊…對…我跟你說…阿全那邊我有拿...不知道幾百份的「條 │
│ │ 阿 」(指個資)在那邊... │
│ │B:我知道…那天你有跟我說過... │
│ │A:看是要叫老入他們拿去試…還是叫志明他們拿去試...我怕我 │
│ │ 們試不準... │
│ │B:我知道...問題現在是... │
│ │A:不然你叫阿強先試看看…看那個東西的效果... │
│ │B:嗯 ...會準還是不準...會透還是不會透… │
│ │A:打會通…有人接嗎… │
│ │B:名字有準嘛...看找的到人嗎...我知道...這個我會跟他講啦.│
│ │ ..現在就是先調整他們會打...因為他們就是不會打...阿強在│
│ │ 跟他們對稿…阿韓就說他快要噴血了…我說忍耐一點…不然那│
│ │ 有辦法... │
│ │A:好啊...因為他拿的那個是北部的工商的人來跟我說的... │
│ │B:哥...我跟你說那有些你要注意哦...有人在說那個條條通這個│
│ │ ...「條仔」跟一個系統叫「魚船」還是什麼的他們…好像有 │
│ │ 在出事了...他們下面的桶仔好像有在出事情了…所以說最近 │
│ │ 要那個一點… │
│ │A:你怎麼知道... │
│ │B:今天就是有人在講...有傳資料給我看...他直接打那個... │
│ │A:條條通哦... │
│ │B:所以說... │
│ │A:條條通出事情哦... │
│ │B:沒有...他們下面的「桶仔」(指詐騙機房)...他們沒有出事.│
│ │ ..但是就是有去跟他們拿...怕他們會追…沒有啦...我是叫你│
│ │ 小心點...不然條條通我們也沒有那個啊... │
│ │A:魚船是誰... │
│ │B:魚船是系統...有一間叫「魚船」的… │
│ │A:魚船我們有嗎... │
│ │B:沒有...我們當初打的都沒有...我也跟他們說S要全部換掉...│
│ │A:對… │
│ │B:像阿強我也有跟他說…他說他們全部都換了 ...像小胖我也有│
│ │ 跟他說…他說有全部都換掉了... │
│ │A:月初的時候我也會全部換掉吧…你也要全部換掉...我再跟他 │
│ │ 們說... │
│ │B:好阿...到時候先買起來... │
│ │A:好 │
│ │B:好…先這樣… │
├─────┼────────────────────────────┤
│104/3/30 │B:大哥… │
│下午 │A:豆漿... │
│04:35:42 │B:有... │
│ │A:我問你...他那個什麼...我不是跟你說阿全那邊有「條仔」指│
│ │ 個資)...你有試嗎… │
│ │B:還沒...我不是有跟你講...要先試就對了...叫他們明天試好 │
│ │ 不好...因為今天系統不行…他們今天早上就做1 條幾千塊的 │
│ │ …今天做9 千多啦...每天在進步啦… │
│ │A:沒關係啦...先試…我現在要知道到底可不可以…可以我才要 │
│ │ 那個... │
│ │B:你要跟他喊價啊… │
│ │A:有啊...那有跟他喊好了啦... │
│ │B:多少… │
│ │A:欠我100多萬咧...1個欠我100多萬…他是要幫他沖帳的啦... │
│ │B:哦… │
│ │A:18啦…他一樣工商的… │
│ │B:好…大哥… 「廖董」(研判指廖家慶)他今天有打給我...他 │
│ │ 說他怎麼跟你說的他不知道...我說你出去玩了... │
│ │A:你跟他說沒有啦...我回去時再叫人家拿過去...他說他酒醉哦│
│ │ ... │
│ │B:他說他不知道怎麼跟你說的...我說我也不知道你們怎麼講的.│
│ │ ..我又沒在現場…我要跟你說的是...他說他這2天會休息... │
│ │ 我們這邊是還有錢...但是我是怕如果臨時又要租房子下去...│
│ │ 就都沒有現金... │
│ │A:沒關係啊…你先跟他拿啊… │
│ │A:沒有啦…上次你跟他拿100嘛... │
│ │B:對啊...明天還要再打30... │
│ │A:他那個有跟會...會錢我先幫他繳了...你跟他說這個禮拜跟他│
│ │ 算就好了 ...他還沒有回去嘛... │
│ │B:何時... │
│ │A:這禮拜五啦...我叫人... │
│ │B:他回來了啊... │
│ │A:沒有啦...他還沒回去啦... │
│ │B:在這裡了啦…他今天就用菲律賓的電話打給我了...剛剛才打 │
│ │ 而已... │
│ │A:阿不然跟恁爸說4 月份才要回去... │
│ │B:沒有啦...今天就打給我了… │
│ │A:說什麼他在等一個什麼朋友要出殯... │
│ │B:可能到時候再飛回去...這樣全部130哦… │
│ │A:你跟他說...那天我要請他喝酒...隔天他就掛了…爬不起來..│
│ │B:他說都忘記了... │
│ │A:你跟他問說不是4 月才要回去...現在就還沒4 月怎麼跑回去.│
│ │ .. │
│ │B:好啦... │
│ │A:你跟他說我這禮拜再叫人家拿過去... │
│ │B:好啦... │
│ │A:你再跟他拿30...就 等 於 130就對了… │
│ │B:對... │
│ │A:這樣我回去禮拜五再叫人家拿過去給他... │
│ │B:好…那我明天試一試再跟你說怎樣啦... │
│ │---------------------- │
│下午 │A:你先試...你叫他們先試... │
│04:39:03 │B:明天咩... │
│ │A:嘿...你先試看看他的準度怎樣...有OK嗎... │
│ │B:我知道... │
│ │A:先試準度…試試看如果可以我叫他S都報給我... │
│ │B:好啦... │
│ │A:不然人家春捲(譯音)那邊也要啊… │
│ │B:明天下午給你消息咩... │
│ │A:嘿啊..就先試準度..如果準度可以就先拿...到時候再慢慢看 │
│ │ 可不可以… │
│ │B:好…看明天怎麼講… │
│ │A:好... │
├─────┼────────────────────────────┤
│104/3/31 │A:嘿...怎樣 │
│下午 │B:哥... │
│03:40:12 │A:嘿… │
│ │B:「條仔」(指個資)準度有啦…差不多百分之90... │
│ │A:準度有就對了... │
│ │B:但是看能不能選區...因為他拿的那個是北方的...那個哈爾濱│
│ │ 東北那邊的... │
│ │A:對…哈爾濱的... │
│ │B:你看能不能不要那區的…看能不能選區… │
│ │A:應該是可以…沒 關係…我明天回去…我聯絡他...叫他來找我│
│ │ 一下... │
│ │B:阿現在都沒有條阿了... │
│ │A:阿你那邊都沒有了嗎... │
│ │B:阿利那邊那有條阿... │
│ │A:沒有啦…我是說你那邊之前不是有嗎... │
│ │B:沒有啊…現在就都拿舊的在打啊… │
│ │A:條條咧... │
│ │B:條條就沒有了 ...我不是跟你說他現在在閃了嗎...找不到人 │
│ │ …他那裡沒有條阿可以出了啦... │
│ │A:那也是要等我明天回去啊… │
│ │B:那我跟他說...我先問看看有沒有人那邊還有剩下的... │
│ │A:怎麼可能沒有... │
│ │B:真的啦...他們有的放在電腦裡面…有的還沒有人過來啊... │
│ │A:嘿...你之前不是說你那裡有的找... │
│ │B:你像阿政還沒過來啊... │
│ │A:你之前不是說你那裡有的找... │
│ │B:在問啊...現在說1條是25塊咧…我跟他說那個太硬了.. .我不│
│ │ 要... │
│ │A:幹... │
│ │B:好啦...我先問看看有沒有人剩下的…有打過的…再拿來RUN啊│
│ │ …給他們練習… │
│ │---------------------------------------- │
│下午 │A:他們現在總共幾間到了 ...在上班的...「文龍」(指羅國榮 │
│05:01:07 │ )1間...沒有啊...我要報啊... │
│ │B:沒有… 「文龍」(指羅國榮)他們哦…文龍他們還沒開始啊..│
│ │A:你一樣要先那個啊… │
│ │B:哦...1間而已…他們1間而已... │
│ │A:不就3個... │
│ │B:對…連我們3 個… │
│ │A:總共3就對了...剩下的要月初... │
│ │B:嗯...或許不只哦... │
│ │A:為什麼不只… │
│ │B:他們現在就卡在送北京的...都還沒好啊... │
│ │A:老ㄟ也還沒...志明他們也還沒...那不就要到10日以後了… │
│ │B:都還沒... │
│ │A:那沒關係啦... │
│ │B:好… │
├─────┼────────────────────────────┤
│104/4/1 │A:嘿... │
│下午 │B:哥...你那個朋友今天找他整天的又沒有回…說要拿「條阿」 │
│03:57:22 │(指個資)都沒有拿給我們... │
│ │A:找不到人... │
│ │B:嘿啊...我那個時候叫朋友拿舊的那個給我們打…好佳再…還 │
│ │ 有打到…做20幾快30...又是人家RUN過的(研判指詐騙得手金 │
│ │ 額)… │
│ │A:這樣我再聯絡看看…幹…昨天就加了...裝肖維哦... │
│ │B:昨天加的...說好了…說今天中午要拿給我們都沒有... │
│ │A:好...好… │
├─────┼────────────────────────────┤
│104/4/2 │A:阿MIU有在那邊嗎... │
│下午 │B:阿MIU在家裡...怎樣... │
│12:57:48 │A:要報住址了... │
│ │B:住址哦... │
│ │A:現在很囉嗦...現在另外一個單位老闆換人了...剛剛去找總仔│
│ │ ...昨天我沒空...今天來找他...說明天若沒有報…他要處理 │
│ │ 了…就卡掉了… │
│ │B:這麼快哦...那我叫他晚上... │
│ │A:阿MIU咧... │
│ │B:在睡覺啊…我叫他馬上傳啊... │
│ │A:你叫他打給我一下...現在有3間嘛...等於跟他說有4間…因為│
│ │ 老ㄟ那間也差不多10日開始嘛…先報一報好了...不然到時...│
│ │ 你聽懂嗎... │
│ │B:哦...好啊... │
│ │A:你叫阿MIU打給我... │
│ │B:好… │
├─────┼────────────────────────────┤
│104/4/14 │B:喂…哥...你叫「阿宏」(指陳建宏)去買6支COCO好不好. ..6│
│下午 │ 支對講機... │
│03:21:18 │A:那有啦…那不用買...公司都有啦... │
│ │B:哦…還要10粒鐵盒子…阿全會叫人過去拿…他們可能這幾天就│
│ │ 要開始用了… │
│ │A:今天嘛…還是明天... │
│ │B:沒關係啊…他19日的飛機… │
│ │A:那沒關係啦…那我們都有…不用買…你先跟「阿宏」講就好了│
│ │ …叫他先準備起來... │
│ │B:好... │
├─────┼────────────────────────────┤
│104/4/16 │B:大哥… │
│下午 │A:怎樣... │
│03:08:00 │B:開銷…老ㄟ要20…志明要20… │
│ │A:志明到了嗎... │
│ │B:他的人明天17日會先到…他19日到嘛...我想說要先準備起來.│
│ │ ..不然如果打不夠…就都不用搞了... │
│ │A:嘿… │
│ │B:老ㄟ20...志明20...阿全20...因為阿全的東西都給阿強他們 │
│ │ 用了嘛... │
│ │A:嘿... │
│ │B:3間20的…小胖他們15... │
│ │A:為什麼小用要15...幹你娘咧... │
│ │B:我有看過了…他還要牽網路...簽證…還有機票... │
│ │A:什麼簽證…還有機票... │
│ │B:我不知道啊…所以說哥你… │
│ │A:簽證和機票我聽不懂... │
│ │B:你先聽我說完...他們說有的當初他裡面阿六仔有簽1個月的..│
│ │ .應該是阿輝吧... │
│ │A:什麼阿輝... │
│ │B:不是簽證啦…是加簽啦… │
│ │A:加簽也才阿輝1 個而已... │
│ │B:哥…你等一下哦...你訂這個每個月5萬元啦...你看啦...他們│
│ │ 10幾個1個月也是5萬啦…當初要20個1個月也是5萬啦..你當初│
│ │ 訂這個規矩我覺得...你看哦…他有簽證1個7千的…房租7萬啦│
│ │ …他們是每個月繳的... │
│ │A:嘿… │
│ │B:當初跟我說要繳2個月...後來繳1個月…我說沒關係…還要付 │
│ │ 車款…對啊…他的錢就是這樣啦... │
│ │A:你去了解一下…房租不是2個月繳1… │
│ │B:沒有…他上次是跟我講繳2個月… │
│ │A:這次他全部跟你拿多少啊... │
│ │B:資料在阿MIU那裡...我待會再問他... │
│ │A:你去查一下... │
│ │B:哥…你訂這個7萬的...我剛才就故意刁難王仔...我說你們才 │
│ │ 7 個人… │
│ │A:誰...王仔... │
│ │B:小馬他們那邊的啦...我說你們如果正常都到了…差不多快20 │
│ │ 人…我給你5萬..然你你現在7個人…你開銷要拿多少...我故 │
│ │ 意問他... │
│ │A:嘿… │
│ │B:他說我這裡7個...但是我這禮拜會再來4個…所以說我要再補 │
│ │ 一些東西…所以他要拿4萬…我說沒關係我這個帳都會報上去 │
│ │ …其實我都在刁啦... │
│ │A:反正你就是處理就對了…不行你就是把他打搶就對了啦... │
│ │B:我知道... │
│ │A:幹…做那麼差還要拿15萬…你去了解一下...你說老跟ㄟ志明 │
│ │ 他們人要到了 …那個那有要緊... │
│ │B:我知道...老入..志明...阿全… │
│ │A:你娘咧...小胖這樣不會太扯嗎… │
│ │B:我知道啊...我之前就有想到...他們從開始到現在好像拿快 │
│ │ 40了… │
│ │A:誰... │
│ │B:小胖他們… │
│ │A:對啊… │
│ │B:哥...有時候你要想到報關加機票…這個都要考慮到…你可能 │
│ │ 不知道這項… │
│ │A:那不管嗎…就講這禮拜就好了... │
│ │B:我知道... │
│ │A:他上禮拜跟你拿多少… │
│ │B:我忘了…我要看資料啦…我下午打給你…我待會問好打給你…│
│ │A:好... │
│ │B:嗯… │
├─────┼────────────────────────────┤
│104/4/17 │B:哥...怎樣... │
│下午 │A:為什麼小馬那間網路還沒好…是在幹什麼…2 個禮拜了還沒好│
│02:29:51 │ … │
│ │B:他那個有申請了…卡在那個全都塞住了...今天有去講了…今 │
│ │ 天應該會過去 │
│ │A:那有這麼久的... │
│ │B:全都塞住了... │
│ │A:整天喝酒而已... │
│ │B:只有昨天出去坐而已...那有每天喝… │
│ │A:你跟那個阿斯巴辣的坐要幹什麼… │
│ │B:沒有…那是阿周咧… │
│ │A:對啊...在台灣我連理都不理他… │
│ │B:才只有跟他坐一趟而已…他一直打…邀了好幾天了…不然我也│
│ │ 都沒有出去啊...連吃飯也沒去... │
│ │A:好啦...你小馬那個快點啦... │
│ │B:有啊...有跟阿MU講了…下午應該會過去了... │
│ │A:好啦... │
│ │B:好… │
├─────┼────────────────────────────┤
│104/5/2 │B:哥... │
│下午 │A:嘿 │
│08:31:03 │B:那個誰…「阿坤」(譯音)煮菜的薪水要給他多少... │
│ │A:「阿坤」…他有在煮哦… │
│ │B:他也是有在「拿電話」啦... │
│ │A:你看咧... │
│ │B:人是有比較多啦...但是小武哥有在幫他煮啦... │
│ │A:嘿 │
│ │B:因為有時候小武會幫忙煮啊...我是想說給他4萬啦...因為之 │
│ │ 前我聽說阿六仔(指大陸人)都給5萬… │
│ │A:阿六仔…我不知道咧... │
│ │B:你沒問啦…1萬草(指人民幣)...我有問大概的價錢啦... │
│ │A:哦 │
│ │B:阿「小新」咧...「小新」現在電腦手給他顧嘛...顧差不多快│
│ │ 半個月了嘛... │
│ │A:小新... │
│ │B:嗯...不然之前是阿強在顧的啊...阿強就在那邊吵說他都沒有│
│ │ 賺錢…都只有在顧電腦...那時候剛好「小新」要來...我就說│
│ │ 不然叫他來...來阿強這裡顧電腦... │
│ │A:那你看咧… │
│ │B:我有問小新說之前在阿政那裡…他給你多少…他說5萬啊… │
│ │A:哦... │
│ │B:5萬啊...因為現在的比較簡單...不是找號碼頭嘛...因為我們│
│ │ 都用打的...只是說現場系統的問題要馬上換... │
│ │A:阿他有跟他哥哥過去嗎… │
│ │B:他哥哥沒看到... │
│ │A:他自己1個人而已嗎… │
│ │B:嘿啊...他說後面還有人會來...我說那等確定再說... │
│ │A:他過去幾個了... │
│ │B:現在只來他1 個而已... │
│ │A:來1個…你問他...他不是跟我說連他4個... │
│ │B:他說過一陣子…後面過幾天吧… │
│ │A:沒有咧…他機票跟我拿4個人的錢…你問他看看... │
│ │B:好... │
├─────┼────────────────────────────┤
│104/5/8 │A:豆漿哥…怎樣… │
│下午 │B:不要這樣子啦...沒有啦...我剛才手機忘記帶啦…帳剛才傳了│
│10:09:16 │ …你明天廖董那邊11... │
│ │A:多少... │
│ │B:上禮拜90...今天打80...原本是52啦… │
│ │A:嗯... │
│ │B:阿強...阿漢他們...還有阿國他們借支27萬... │
│ │A:嘿...全部要拿多少給他... │
│ │B:170... │
│ │A:170哦...好... │
│ │B:我等一下上傳給你… │
│ │A:好... │
│ │B:好...那你趕快休息…拜拜... │
├─────┴────────────────────────────┤
│⑵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A)與000000000000號電話(B)於104年3月 │
│ 27日之通訊監察譯文 │
├─────┬────────────────────────────┤
│104/3/27 │A:喂... │
│下午 │B:董仔…我老ㄟ…我們公司的人…這期還有人要去柬埔寨嗎... │
│05:08:15 │A:有啊… │
│ │B:有哦…因為本來有6個…送6個…其實他是送8本...另外2個是 │
│ │ 不能到這邊來的... │
│ │A:你說怎樣...我等一下打給你... │
│ │B:好… │
│ │------------------------ │
│下午 │A:你說怎樣... │
│05:09:17 │B:就是我們本來不是有6個要送給你的人嗎…其實是送8本...2個│
│ │ 人沒辦法來到這裡...黑名單... │
│ │A:為什麼…他們怎麼知道… │
│ │B:他們之前在克拉克... │
│ │A:他們怎麼確定是黑名單… │
│ │B:沒有…我沒有查…他們自己知道… │
│ │A:他們有被趕回來過哦... │
│ │B:對…他們有去克拉克被趕回來過…對...所以有2個人...你那 │
│ │ 邊如果還有人要去柬埔寨的話...就把他們送去柬埔寨...8個 │
│ │ 人全收… │
│ │A:但是那邊擠不下了啦… │
│ │B:那沒關係...我再想辦法…我沒有早點問你啦... │
│ │A:對啊...那時候...那邊也擠不下了…變要下一次…下一次就擠│
│ │ 的下了…再多也沒關係…不然叫那2個先休息啦…不然怎麼辦.│
│ │ .. │
│ │B:好啊...因為這次蓋8本啦… │
│ │A:他們之前有去克拉克哦... │
│ │B:嘿… │
│ │A:曾在克拉克被處理去吧… │
│ │B:有…去年在克拉克處理到3-4間…好像有處理到…好像也不是 │
│ │ 被處理的…是被打回去的... │
│ │A:可是...打回去不一定會黑名單啊…有時候查也是沒有啊… │
│ │B:大部分都是黑名單... │
│ │A:不然…最簡單的…叫他們改名字...看他們要不要改名字... │
│ │B:阿六仔(指大陸人)要改名字可能難度比較高... │
│ │A:不會啦…去公安局改就可以了...怎麼不行... │
│ │B:沒關係...2個人而已...看要怎麼安排...我來處理...柬埔寨 │
│ │ 沒有…我看安排去那裡…因為送8本… │
│ │A:那你要送去那裡... │
│ │B:你那裡柬埔寨如果有是最好的... │
│ │A:沒有啊…現在重點是擠不下去… │
│ │B:那沒關係... │
│ │A:我再想看看啦... │
│ │B:好啊…反正現在有2個人閒閒的… │
│ │A:你如果隨便叫去人家那裡也不好... │
│ │B:是啊… │
│ │A:到時候人又被人家牽走… │
│ │B:是啊…了解…你想看看有沒有別的地方…2個人而已…剛好護 │
│ │ 照已經在陳先生那邊了…跟那6個人…一共8本… │
│ │A:他怎麼現在才跟你講... │
│ │B:沒有…他之前就跟我講了…說有2個人要我安排…我就說好啊 │
│ │ …先寄再講…因為那8本是一起寄的這樣...董仔...喂. │
│ │--------------------------------- │
│下午 │A:喂... │
│05:13:37 │B:董仔..那2個人如果有地方去…你再通知我... │
│ │A:好... │
│ │B:另外我器材的部份...現在確實需要的是電腦4部…D-LINK5支.│
│ │ ..小白20...小黑不用... │
│ │A:我知道…小黑為何不要... │
│ │B:因為要過來…我跟電腦器確認…它不要用小黑…它直接裝在小│
│ │ 白那邊反而比較好…效果會比較好... │
│ │A:喂... │
│ │B:我不要小黑…要20支小白...還有電腦及D-LINK5支…這樣就可│
│ │ 以了… │
│ │A:好... │
│ │B:禮拜天器材好的了嗎...喂...喂...喂... │
│ │A:喂... │
│ │B:是…董仔… │
│ │A:我這裡收訊很差啦... │
│ │B:對… │
│ │A:我出外…在山上咧… │
│ │B:哦...好... │
│ │A:你是說何時要…下禮拜六哦... │
│ │B:沒有…這禮拜…或禮拜一…二…下禮拜我叫人家過去拿這樣..│
│ │ .我留他的電話...你再跟他聯絡... │
│ │A:好...我再打給你… │
│ │B:好...禮拜一錢會處理就對... │
│ │A:對… │
│ │B:好...謝謝... │
├─────┴────────────────────────────┤
│⑷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A)與000000000000號電話(B)自104年3月19│
│ 日起至同年4月2日之通訊監察譯文 │
├─────┬────────────────────────────┤
│104/3/25 │B:老闆... │
│下午 │A:豆漿咧… │
│08:09:35 │B:旁邊…你等一下哦(換豆漿)...哥… │
│ │A:我打給你怎麼都不接... │
│ │B:我沒有帶啦... │
│ │A:幹你娘咧…整天沒帶...你是在幹嘛… │
│ │B:我都很早就出門了...我現在都早上10點多就出門了... │
│ │A:小武(譯音)...他們那17個人…阿富他們到了嗎... │
│ │B:早就在這裡了啊...他們怎麼只有2-3個人會而已… │
│ │A:真的假的... │
│ │B:真的…我騙你幹嘛…我剛剛問阿強說他們17個有幾個會...你 │
│ │ 安排好要...就好像不到3個會啊...剩下的都不會... │
│ │A:你叫阿強問看看他們...台灣這邊還有3-4個在這邊...那應該 │
│ │ 是會的吧…你叫阿強問看看... │
│ │B:好…我等一下聯絡好…問看看… │
│ │A:你叫他們明天可開始稍微動一下了... │
│ │B:有啊...我等網路全部好...復話後我就會叫他們開始動了... │
│ │ 有啊…我有計畫了...現在就是叫他們不會的再做調整...看要│
│ │ 怎麼那個…現在就只有前面2個會…只有他們2個會…另外4個.│
│ │ ..這樣6個人而已... │
│ │A:阿MU那個不是也辦好了嗎...莉莉他們啊... │
│ │B:還沒到啊…都還沒到...他們辦那個北京的... │
│ │A:他們辦北京的哦... │
│ │B:對...對... │
│ │A:好啦…我昨天有跟「廖董」(研判指廖家慶)坐了啦...你看多│
│ │ 少直接跟「廖董」說就好了...我昨天有跟他坐了... │
│ │B:對了…哥…之前我們的那個「條商」(指販賣個資的人)沒做了│
│ │ ...現在要找另外找1組... │
│ │A:你怎麼知道... │
│ │B:現在不是要開始聯絡了…有問過了...人家他沒做了... │
│ │A:為什麼... │
│ │B:他說他的上游...就說之前提供他那個上手出事情... │
│ │A:我這裡還有啦...阿全是不是過去了... │
│ │B:嘿…怎樣… │
│ │A:阿全那邊有啦...我有先叫他拿過去啦...不知道幾份啦...先 │
│ │ 叫他試啦...他那個一樣是之前那個啦... │
│ │B:我知道...若不行我也是會再找啦...再拿來試啦... │
│ │A:好... │
│ │B:先這樣...拜拜... │
├─────┼────────────────────────────┤
│104/3/30 │A:那個房子都好了吧… │
│下午 │B:房子剩麵包的... │
│04:11:47 │A:麵包的還沒好嗎... │
│ │B:嘿啊... │
│ │A:阿麵包的你要快點...他的人可能下禮拜就要出發了...阿政的│
│ │ 呢... │
│ │B:阿政是跟豆漿聯絡的... │
│ │A:阿政是原本就有了嘛... │
│ │B:嘿啊…他原本就有啊... │
│ │A:那沒關係啊...阿政的看誰先過去 │
│ │B:對啊…就是等他們人先來的話...給他們先作業啊... │
│ │A:阿政要月中了啦...他說他的阿六(指大陸人)什麼要到月中.. │
│ │ .不然先給別人...先讓別人去上班好了…阿全的人都到了嗎..│
│ │B:他訂不到票啊...不過他今天有來3個已經開始做了... │
│ │A:什麼...訂不到票... │
│ │B:因為4月1日到4月5日菲律賓放假…然後前幾天的票都賣完了..│
│ │A:他們現在幾個過去了... │
│ │B:3個… │
│ │A:3個...加他1個...4個... │
│ │B:沒有啊…加他啊…他只有買到3張票啊... │
│ │A:嗯…阿六(指大陸人)咧… │
│ │B:阿六…小Q在辦…好像也是3-4個吧... │
│ │A:嗯...那現在是幾間過去了... │
│ │B:小馬...阿全…小胖這3 間… │
│ │A:還有阿強他們啦… │
│ │B:哦...對啦... │
│ │A:這樣4 間...阿你要快點用一用... │
│ │B:好...我知道…都有在看… │
│ │A:阿那個誰...小新你再找他一下...說我在問他那邊處理好了沒│
│ │ 有... │
│ │B:小新哦...他來的話是要丟去那裡... │
│ │A:過去豆漿那邊就好了... │
│ │B:他那裡先等等吧…因為現在加阿全的人...那時候我們有想過 │
│ │ 先不讓阿全出去…因為他人還不夠...然後先把他們丟阿強那 │
│ │ 邊支援... │
│ │A:沒關係啊...我的意思是說等他們弄好後...阿全已經回去了…│
│ │ 我是要知道他們已經處理好了沒..何時要出發...那我才能知 │
│ │ 道...看他們要去那裡…懂我意思嗎... │
│ │B:哦...那我知道... │
│ │A:不然他的人也不夠啊...幹你娘...還欠我200多萬咧... │
│ │B:他跟你借200多...這麼好借… │
│ │A:嗯...他跟阿政啦... │
│ │B:是哦... │
│ │A:你再問他一下...再跟我講…阿你黑莓怎麼都收不到... │
│ │B:有啊...怎麼會收不到... │
│ │A:你雞巴毛啦…你傳你都收不到… │
│ │B:沒電啦... │
│ │A:你娘咧...已經沒電幾天了咧...還沒電… │
│ │B:沒有啊...黑莓只有你在傳…我想說你會打給我...所以就沒什│
│ │麼在用了…因為之前是在傳帳我才會每天用…每天檢查… │
│ │A:嗯...好啦...那個什麼...我跟小新聯絡下看怎樣... │
│ │B:好…我聯絡到再傳給你… │
│ │A:再跟我講... │
│ │B:好... │
├─────┼────────────────────────────┤
│104/4/2 │B:喂… │
│下午 │A:你先把那個住址傳給peter哦…因為他那個NBI(指菲律賓國家 │
│12:59:36 │ 調查局)的老閣換人了... │
│ │B:哦…我知道啊…他早上有講... │
│ │A:在那邊雞巴了... │
│ │B:哦... │
│ │A:他可能明天沒有報的就要去處理了...他本來還要漲價咧…幹 │
│ │ …真敢…一開始去就說要錢...你報「文龍」(指羅國榮)那 │
│ │ 間...小胖那間...還有現在阿強那間... │
│ │B:好… │
│ │A:還有報…現在有人住的只有這3間對不對... │
│ │B:小馬他們也在裡面了…沒有東西... │
│ │A:也在他們家了... │
│ │B:嘿啊... │
│ │A:那沒關係...那你就報有人住的這4間...就小胖…小馬…阿強 │
│ │ …還有文龍他們...你先報這4間... │
│ │B:小馬他們只有4個人咧... │
│ │A:他們沒關係...他們也是這幾天...差不多10日就開始了…所以│
│ │ 你也要先報啊...不然你剛好在這個中間開始那個...又被人家│
│ │ 知道...這樣也不好…差沒幾天而已…你懂嗎... │
│ │B:好... │
│ │A:先報這4間...那你要先馬上傳給peter哦...要跟peter講. .. │
│ │ 叫他馬上跟那個講哦...不然他說好像明天就要開始那個了...│
│ │ 因為他知道有很多間都沒有報的...有偷在那邊的... │
│ │B:好... │
├─────┴────────────────────────────┤
│⑸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A)與000000000000號電話(B)於104年5月1 │
│ 日之通訊監察譯文 │
├─────┬────────────────────────────┤
│104/5/1 │A:喂... │
│下午 │B:勇哥…我小志... │
│09:56:06 │A:我打給你們那個電話怎麼不通... │
│ │B:不可能吧...應該沒電啦… │
│ │A:阿碰那支咧... │
│ │B:阿碰電話是會通...有時候會放到沒電啦...因為他們今天休息│
│ │ ...今天都沒有上班啦... │
│ │A:那為什麼那個薪水會那麼多... │
│ │B:沒有吧... │
│ │A:怎麼算的...你看業績... │
│ │B:我問一下... │
│ │A:你看業績就知道了… │
│ │B:好… │
│ │A:你用業績下去算...為什麼凱莉40幾萬多… │
│ │B:沒有…很像是…3月跟4月… │
│ │A:30幾… │
│ │B:可是她3月也沒多少啊… │
│ │A:3月只有2條而已啊… │
│ │B:對啊…我問一下… │
│ │A:怎麼算的…差30-40萬… │
│ │B:差30-40萬哦... │
│ │A:你自己算嘛…你業績乘以0.20嘛…你下去算... │
│ │B:我知道啊…因為我還沒有去看…他們那個有些大陸的要給介紹│
│ │ 費...女孩子1個月2千啦...男孩子1千而已啦… │
│ │A:那也沒有差那麼多啊... │
│ │B:對啊...因為我還沒有去看他的帳…好…那我去問他一下… │
│ │A: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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