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5,訴,359,2018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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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5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宗富



選任辯護人 朱家穎律師
許哲嘉律師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宗富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幸芬
法 官 尚安雅
法 官 李宜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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