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600號
原 告 王董玉真
王俊凱
王士偉
王聖琁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勛律師(民國106年12月29日解除委任) 羅閎逸律師
複 代 理人 許政璿律師
被 告 王琨淇
香港商安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冬萍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交易字第171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鍾堯航
法 官 陳怡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千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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