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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289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妍蓁
選任辯護人 林建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7年11月2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超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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