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6,易,4133,20181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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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413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志光


被 告 邱琮貿


被 告 許凱竣


被 告 江俊威



被 告 黃宏瑜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20005 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魏志光、邱琮貿、許凱竣、江俊威、黃宏瑜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5 年10月13日,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0號「阿拉丁KTV」內毆打簡廷穎,致簡廷穎受有腦震盪症候群合併顏面以及左耳、雙上肢及右下肢、前胸多處擦挫傷及瘀挫傷等傷害。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又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規定參照。

本件被告魏志光等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被告等已與告訴人簡廷穎成立和解,告訴人並已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卷附之撤回告訴狀、調解程序筆錄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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