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65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加慧
選任辯護人 胡峰賓律師
李進建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00000 、10231 、12858 、16871 、24840 號),業經辯論終結,因被告於辯論終結後陸續具狀提出大量之證據資料,本院認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而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7 年12月6 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第4 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鍾貴堯
法 官 王怡蓁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崑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備註:
被告及辯護人應於107 年11月15日(以本院收文戳日期為準)前提出書狀,針對以下事項進行說明【應備繕本1 份】:
一、被告以107 年8 月14日刑事陳報狀表示有關於其出貨給許寓婷、鄭如琄、瞿孟白、賴思榕、陳昱忻、張家綾、羅美文、吳佩蓉、張琇媚、田嘉茹等人之時間、數量,請具體指明係針對各該買家何次訂購之訂單(應扣除上述買家在104 年9月3 日向被告訂購商品而拖欠至104 年9 月3 日後始出貨部分),併請提出相關的出貨單、簽收單、收據或其他足以證明被告確實有其所述之出貨情形(如相關證物先前曾經提出,亦請具體指出是何證物【需具體指明頁數或位置】),以及認定交付商品價格認定之依據。參考格式如下:
┌──┬──┬──┬──┬──┬───┬────────┐
│出貨│出貨│出貨│貨品│數量│總金額│所憑證據 │
│對象│日期│品項│單價│ │ │ │
├──┼──┼──┼──┼──┼───┼────────┤
│ │ │ │ │ │ │1.請見○卷第○頁│
│ │ │ │ │ │ │ 第○行之… │
│ │ │ │ │ │ │2.請見本書狀第○│
│ │ │ │ │ │ │ 頁之證物○第○│
│ │ │ │ │ │ │ 頁第○行之… │
└──┴──┴──┴──┴──┴───┴────────┘
二、被告以107 年9 月19日刑事陳報狀之陳稱有關於事後有陸續清償部分款項,並檢附部分匯款單據,然被告提出之單據並不齊全,且金額亦與被告書狀內容不符(如編號4 、5 、9之第1 筆匯款單據均與書狀內容不符),請確認正確的金額為何,並檢附完整之證物到院。
三、被告如認有其他證據須提出者,請一併於前述時間內提出,提出之方式請比照上述參考格式。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