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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743號
原 告 方文祥
張素娟
方雅雯
方秀麗
被 告 吳明志
吳淑珍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案件(本院106年度金訴字第20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方文祥、張素娟、方雅雯、方秀麗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吳明志、吳淑珍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等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廖純卿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舜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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