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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6年度侵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0000甲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因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5年度侵訴字第243號),對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黃世誠
法 官 孫藝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譚鈺陵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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