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6,侵附民,48,2018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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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侵附民字第48號
原 告 代號0000-000000 (年籍詳卷)
被 告 邵英修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6 年度侵訴字第135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妨害性自主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29日判決被告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又原告之訴,已不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亦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孫藝娜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青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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