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6,訴,2163,20181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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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16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葦疄(原名劉柏毅)






選任辯護人 蔡素惠律師(法扶)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7月31日106年度訴字第216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劉葦疄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於本院。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劉葦疄(下稱上訴人)就本院民國107年7月31日106年度訴字第2163號第一審判決,雖具狀提起上訴,惟其刑事聲明上訴狀僅載明「茲被告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163號判決,於法定期間內,先聲明上訴,上訴理由懇請鈞院准予容後補呈。」

等語,未敘述任何上訴理由,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爰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即依法駁回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黃如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念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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