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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39號
原 告 林珍淑
劉善澤
被 告 林奕承
兼法定代理人 吳宛樺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中交簡字第2246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除其中對被告林奕承生父林鴻昌之訴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均經本院判決駁回外,其餘原告等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幸芬
法 官 顏銀秋
法 官 尚安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惠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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