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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51號
原 告 蔡美代
被 告 孫忠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 年度中交簡字第283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龍忠
法 官 蕭一弘
法 官 陳玉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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