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7,中交簡,2808,2018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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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中交簡字第28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家豪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速偵字第57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家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張家豪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被告前於民國104年間,因酒後駕車犯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交簡字第26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5年6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之前科紀錄,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是被告受有前開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已有上開構成累犯之前科紀錄,竟仍不知警惕,猶為本案酒駕犯行,顯然前案之刑度尚不足以使其知所警惕、記取教訓,致其一再重蹈覆轍,罔顧公眾交通安全。

被告明知飲酒後精神狀態已受相當影響,猶圖一己往來交通之便,率爾於酒後駕車上路,對於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之用路安全,顯然毫不在意,足見其法治觀念薄弱;

而政府各相關機關業就酒醉駕車之危害性以學校教育、媒體傳播等方式一再宣導,為時甚久,被告應知之甚詳,仍為本案酒醉駕車犯行,顯見其守法觀念薄弱;

兼衡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9毫克,幸未肇事即為警查獲,暨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審酌其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勝裕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芳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晴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速偵字第5759號
被 告 張家豪 男 4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家豪前於民國104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甫於105年6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仍不知悔改,復自107年9月10日晚上8時許起至同日晚上11時許止,在臺北市小巨蛋附近之餐廳內,飲用威士忌酒後,竟仍於翌(11)日凌晨2時許,酒後駕駛車牌號碼000─9821號自用小客車上路。
嗣於同年月11日凌晨3時25分許,行經臺中市西屯區大雅交流道南下出口匝道處時,因行跡可疑,為警攔查,發現其全身酒味,於同年月11日凌晨3時30分許,當場對其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9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家豪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且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酒後駕車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上開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其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參,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檢 察 官 黃勝裕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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