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7,中簡附民,101,2018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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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01號
原 告 鄧季秋
被 告 江彩珍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中簡字第2451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簡佩珺
法 官 吳金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鐘麗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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